一、嚴禁謀私
1.不得向企業及其負責人托辦個人事項、承攬企業業務,或者向企業攤派、報銷應當由單位或者個人負擔的費用。
2.不得違規向企業及其負責人借貸資金,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企業產品、服務,或者變相占用、使用企業汽車、房屋等物品。
二、嚴禁貪腐
3.不得違規在企業任職、掛名、掛證領取薪酬、獎金、津貼,或者違規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到企業擔任高級職務、掛名領薪、兼職取酬。
4.不得收受企業及其負責人贈送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等,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度假、娛樂保健等活動安排。
三、嚴禁走樣
5.不得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或者為企業及其負責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6.不得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區別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四、嚴禁濫管
7.不得在行政管理中濫用自由裁量權,對企業亂檢查、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亂募捐、亂扣留,在監督管理服務中吃拿卡要、人為設置障礙。
8.不得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
——節選自《衡陽市紀委監委關于規范政商交往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的意見》(衡紀辦發〔2020〕1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