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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衡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衡政發〔2016〕15號

索引號

1312312345/2017-00703

統一登記號

HYCR-2016-00020

文號

衡政發〔2016〕15號

公布時間

2017-01-11

來源

市政府辦

信息有效期

2022-01-1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駐衡國省屬單位:

  《衡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陽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衡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切實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范、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提高投資效益和項目管理水平,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各級財政性資金(資產)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資產)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性資金等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全部投資和部分投資。財政性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上級財政專項補助、主權外債和其它政府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承擔的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具體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政府回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實施以及政府投融資公司承擔的政府投資項目,涵蓋全部使用政府資金或政府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

  采用轉貸、貸款貼息、投資補助等政府投資項目和政府與社會合作PPP項目、專項建設基金項目,有特別規定的按有關規定管理。

  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投資理念,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建設標準、規范。

  (二)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安排應當“集中財力、保證重點、適當超前、綜合平衡”,執行情況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實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強化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嚴格執行項目法人(業主)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備案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專賬專戶管理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重大項目跟蹤審計制。

  (五)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公眾參與、機構評估、專家評議和風險評估制。

  (六)項目融資要合理舉借、降低成本、統一管理、風險可控,確保科學舉債、有效用債、誠信還債。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建立部門聯動、分工協作、信息共享的運行機制。

  (一)市發展改革委為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三年滾動計劃、年度計劃編制和項目儲備庫、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建設、全程協調監督檢查稽察、項目代建、投資后評價等綜合管理工作,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牽頭向上級部門申報建設資金,統籌安排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二)市財政局為政府投資資金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全過程監管,安排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按規定審核撥付基本建設資金,對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查,對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情況進行績效評估;牽頭編制年度項目融資計劃和償債計劃,籌集政府性融資項目資本金,監管融資項目債務和評估風險。

  (三)市國資委為政府投融資公司管理部門,對政府投融資公司進行協調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獎懲等。

  (四)市金融辦參與研究重大政府性融資項目的融資方案,協調相關融資工作。

  (五)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概算、預算、結算、決算和項目融資事項、政府投融資公司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重大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和跟蹤審計。

  (六)市監察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行政監察,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七)市國土、住建、規劃、環保、農業、水利、交通、衛生、教育、民政等有關政府部門協同向上級申報項目建設資金,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八)市政府投融資公司根據市政府授權承擔建設項目的融資、投資、建設、營運和管理工作,并按市場化原則運作相應資產、資源,編制和實施融資計劃、償債計劃,建立健全融資內控機制,規范融資資金使用和風險管控。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基本建設按下列程序進行(按編號順序依法依規、高效執行,上級規定可精簡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一)立項(項目建議書)審批,可同時核準勘察和方案設計招標事項;

  (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同時核準招標事項、審查節能評估;

  (四)用地審批、工程規劃許可、詳細勘察、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初步設計審查、概算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查、預算審批和招標方案報批等;

  (五)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和依法招標采購;

  (六)中標合同審查、簽訂和備案;

  (七)施工許可、開工建設;

  (八)竣工驗收;

  (九)結算、決算審查和資金支付;

  (十)資產移交。

  第二章 投資決策

  第七條 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府投資主要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原則上不支持經營性項目,具體領域。

  (一)社會公益服務;

  (二)公共基礎設施;

  (三)農業農村;

  (四)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

  (五)重大科技進步;

  (六)社會管理和國家安全。

  鼓勵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采取政府和社會合作PPP模式,推進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等領域項目建設。

  市本級政府投資應優先民生項目、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優先續建項目,優先為中央和省投資項目配套。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等安排,由市各部門和項目業主咨詢論證提出項目,送市發展改革委列為備選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政府投資儲備庫管理。項目業主完成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等前期工作后,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列為儲備項目,確定項目入庫編號。

  第九條 依托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編制全市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和年度投資項目計劃。有關部門應于每年9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并與市財政局、國資委分別進行資金預算、投資決策初步銜接。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市財政、國土、規劃、環保等職能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銜接審核,于每年11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草案,報市政府審定實施,并按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草案。

  第十條 政府年度投資項目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市發展改革委向各建設單位下達,并抄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備案。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按原報批程序調整下達執行。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二條 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由市政務服務中心作為首家受理單位“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務、一家負責到底,確定建立投資項目統一代碼。對可以并列審批和聯合評審的環節,應當采用“多評合一、統一評審”模式。

  審批權限屬市本級審批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同級職能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批;審批權限屬上級審批的項目,由市本級職能部門按相關上級規定審核后報批。委托行使審批權限的工業園區政府投資項目,由所在園區管理機構按委托權限報委托機關核定審批備案。

  第十三條 依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和年度投資計劃或政府批示,市發展改革委在市財政局出具意見或資金來源證明的基礎上,依法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項目建設的依據。估算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且不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可以適當簡化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重點審批項目建設必要性、建設依據、建設內容及規模、資金來源和投資估算書。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進行初步設計和編制項目概算。初步設計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市發展改革委備案。項目概算由市發展改革委在初步設計階段委托評審后審批,或由市發展改革委核實額度后提交與初步設計一并批復。概算評審與初步設計評審可同步安排,合并評審。

  經批準的項目總概算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安排政府投資和控制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報市審計局備案。概算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估算總投資的,應優化初步設計方案或降低建設標準。優化初步設計方案或降低建設標準后仍超過估算總投資10%以上的,須按程序重新上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和報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其建設投資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估算投資進行控制。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按規定選擇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限額設計,并按規定編制項目預算和工程量清單。施工圖設計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備案;施工預算和工程量清單報市財政局審核、市審計局備案。

  采用“一階段設計(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合一)”的項目,其施工圖設計及工程預算應執行概算審批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資金籌集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要堅持多元化籌集模式,采用申報國家、省資金與項目融資相對接、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結合、短期融資與中長期融資相配套的方式籌集。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上級資金支持方向和申報要求,對口申報項目。除特殊情形外,單個項目不得多頭申報和重復申報。資金申報主管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現場踏勘、實地核查,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性、有效性。上級資金計劃下達后,資金申報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轉發下達。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政府投融資公司結合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于每年10月底前將申請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依據可用財力情況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國資、行業主管部門會商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設資金預算計劃,與政府投資項目計劃銜接后,報市政府批準、市人大審議后下達實施。

  第十九條 市政府投融資公司結合年度投資計劃,于每年10月底前將下年度融資計劃及項目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國資、金融等部門會商綜合平衡提出下年度政府性融資項目融資計劃,與市政府投資項目計劃銜接,報市政府批準后下達到市政府投融資公司實施。設立政府投資項目融資服務平臺,定期發布信息、對接項目、高效融資。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不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由政府采用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制方式或授權政府投融資公司明確建設單位,代表政府行使項目業主職能,竣工驗收后移交相關單位。

  第二十一條 政府性投資為主、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實行代建制,項目業主為使用單位。不具備實行代建制條件的,經本級政府批準實行自管,由項目業主為建設單位。采用代建制或自管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時予以明確。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準經營性項目經政府批準采用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PPP建設模式的,在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和融資服務等,應當依照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市標準招標文件執行。項目的招標方案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變更標準招標文件的須報市政府審定。最高投標限價由市財政局審核,不得超過審定的施工預算造價。開標后、評標前,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清標工作。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標準合同范本簽訂,并按規定上報行業主管部門、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變更標準合同范本的須報市政府審定。標準合同范本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并約定明確工程結算以財政、審計核定結論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程、工程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進行全過程監理。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在申請施工許可前,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環境保護部門辦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環境評價等申報手續,并在項目開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到行業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月調度、季考評、半年檢查講評、年終績效評估的調度管理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要求做好投資統計、融資事項報告和建設信息報送工作。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不得隨意調整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需調整變更增加工程造價的,由市財政局負責牽頭組織市相關職能部門和參建各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會審,上報市政府批準、市審計局備案。除規劃設計變更和不可抗力客觀因素外,因主觀故意或過失造成工程變更增加造價超過合同價10%、單次增加造價超過500萬元的,由市財政局牽頭先行甄別后啟動,如存在責任問題則移交市監察局問責后,再啟動變更程序。工程變更增加的工程造價不計入監理費用計算基數,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其它費用的取費基數。增加工程造價超過概算投資10%以上的,相應核定批復調整概算。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科學確定工期,且必須在合同工期內完成建設任務,依法實行竣工驗收和交接制度,由市政務服務中心統一組織市發展改革、審計、財政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按各自職責進行驗收。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完成綜合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完整的項目結算資料報市財政局審查、市審計局終審,并將市審計局出具的竣工結算審計報告及其它相關資料按時移交市財政局辦理竣工決算批復。在資料完整的情況下,市審計局、財政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程結算、竣工決算。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自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依法辦理公共資產登記,納入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在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向維護管理部門辦理管理移交手續。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財政基本建設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資金申報主管部門按照審定的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工程建設進度、配套資金到位和財政評審情況同比例撥付。

  第三十三條 融資項目建設資金,由政府投融資公司依據年度投資計劃、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撥付,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計額原則上不超過備案合同價(含經政府審批增加的規劃設計變更追加價款)的70%;竣工驗收后支付累計額原則上不超過備案合同價(含經政府審批增加的規劃設計變更追加價款)的85%;竣工結算審計終審后支付累計額原則上不超過備案合同價的95%。因規劃設計之外造成工程變更增加的工程價款,不納入工程進度款支付范圍,在竣工結算審計終審后支付。

  第三十五條 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在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統籌安排、滾動管理。待項目完成前期工作后,計劃安排的前期工作經費在撥付建設資金時予以扣還。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必須設立專門賬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并嚴格按投資計劃要求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進行行業監管,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實行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制度。市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依據相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全過程稽察,稽察結果報市政府。

  第三十九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對于未按要求執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制度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 依托國家重大項目庫和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建立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各項目建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項目信息上報錄入至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各監管單位依托信息系統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監管。

  第四十一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考核和后評價體系。市財政局牽頭對預算投資、政府融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和評估監督,市發改委牽頭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投資后評價。績效考核和后評價結果報市政府。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政府門戶網站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專欄,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按規定公布項目信息,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訴舉報機制。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違規批準立項、用地、環評、規劃、設計、施工許可的;

  (二)違規批準估算、概算、預算、結算和決算的;

  (三)未按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干預招標采購活動的;

  (五)監督檢查結論嚴重失實或弄虛作假的;

  (六)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七)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八)其它違反本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項目建設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政府投資的;

  (二)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改變建設內容和故意漏項、報小建大的;

  (四)未依法組織招標采購的;

  (五)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六)已經批準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七)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因嚴重過錯造成重大損失的;

  (九)未按要求如實報送統計報表的;

  (十)其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相關業務的中介機構和參建單位(工程咨詢、評估、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采購代理、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及其從業人員與項目建設單位或相關方進行串通違規操作的,出具的成果報告或審查結論嚴重失實、弄虛作假的,或造成項目質量低劣的,根據情節輕重,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在媒體上予以公布,相關部門在5年內不得委托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業務;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參建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還應依法追究項目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以及行政過失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第四十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陽市本級重大項目決策程序規定

  

  為進一步提高市本級重大項目決策審批的可操作性,實現決策科學、流程規范、審批高效、服務優質的目標,根據中央、省、市關于三重一大事項集體研究決策規定和《衡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衡政發〔201615號),參照省政府重大項目決策模式,現就市本級重大項目的決策程序制訂以下規定。

  一、重大項目決策范圍

  市人民政府對重大項目從規劃建設、立項審批和概算審查調整三個方面進行研究決策。下列重大項目在報批前應當報市政府審議決策:

  (一)重大基礎設施項目。

  1.交通運輸:市呈報或市級審批、核準的鐵路項目、軌道交通項目、高速公路項目、國道項目、省道項目、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項目、城市快速公路項目、航運碼頭項目、機場項目、綜合交通樞紐項目。

  2.能源:市呈報或市級審批、核準的火電站項目、熱電站項目(含抽凝式燃煤熱電、燃煤背壓熱電、垃圾焚燒發電、生物質發電、余熱余壓發電、分布式煤氣發電、沼氣發電等)、水電站項目、核電站項目、風電站項目、抽水蓄能電站項目、輸油輸氣管網及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項目、煤礦及煤制燃料項目、煉油項目、變性燃料乙醇項目、電網項目。

  3.水利:市呈報或市級審批、核準的水庫項目、灌區項目和防洪工程項目。

  4.城建:市本級出資的城市供水項目、城市道路、城市橋梁項目、城市隧道項目、醫療廢棄物處理項目、危險廢物處理項目、城市保障性住房項目、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城市污水處理及再利用項目、城市排水項目、城市管道燃氣項目、城市公共停車場項目、城市公共廣場項目、城市地下公共設施項目。

  (二)重大公益設施項目。市本級新建和改擴建文化、體育、科技等場館建設項目,需要市本級出資的市屬學校、公立醫院新建、重大改擴建或整體搬遷項目。

  (三)重大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具有管理信息平臺性質的市級網絡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未出臺建設標準的市直黨政機關業務用房建設項目,市級其它重大公共服務設施項目。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項目按國家和省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四)其它按規定需要市呈報或市級審批、核準的項目。

  (五)與上述重大項目相關的專項建設規劃。

  (六)市本級出資需調增總概算10%且調增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

  (七)除市呈報和市級審批、核準由縣市區出資的項目外,其余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或政府性資金出資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基礎設施、公益性和公共服務性項目,原則上應由市人民政府相關會議研究決定。

  本規定所稱的市本級出資項目是指由市政府安排政府性資金(含市級預算資金、中央和省投資補助、市級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主權外債資金,以及以市級財政性資金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為主體(占項目總投資50%及以上)投資建設,且建設責任主體為市本級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市本級國有單位承擔的公益性建設項目。

  二、重大項目決策原則

  (一)依法依規,服務大局。上報市人民政府決策的重大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其他相關條件。其中,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量力而行,集約節約。重大項目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用地規模、投資規模,科學預計服務范圍、服務規模和增長潛力,嚴禁貪大求洋和建設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脫離當地財力可能的項目。積極推動各類相關設施銜接配套,既要避免重復建設或功能重疊,又要防止相關設施因無法配套而限制功能發揮。

    (三)嚴格程序,有效監管。相關部門應強化協同配合,嚴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要求等履行職責,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對上報市人民政府決策的重大項目,相關部門應當做好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工作。

  三、專項建設規劃決策程序

  (一)前期。根據國家、省或市人民政府要求,重大項目需要編制專項建設規劃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按程序編制。專項建設規劃應當明確相關項目建設的必要性、規劃線路主要走向、重大項目布局、建設標準、建設規模、資金來源等內容。

  (二)申報。市直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專項建設規劃文本、編制說明和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采納情況等送市發改委。

  (三)初審。市發改委收到重大項目專項建設規劃文本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召開評審會議,對規劃文本內容提出初審意見。需要修改完善的,應當商行業主管部門進一步修改完善。其中,涉及到市財政局安排建設資金或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應當會商市財政局。

  (四)送審。專項建設規劃經修改完善后,市發改委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人民政府審議,或按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按程序報上級審定或備案。市政府審定或國家、省審定(或備案)的專項建設規劃應當對外公示(涉密規劃除外)。所列入的重大項目,凡不需申請安排政府投資的,項目單位可據此直接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核準及相應的前置審批手續。

  四、重大項目決策程序

  (一)前期。納入市人民政府決策范圍的重大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就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規模等開展初步前期工作后,向市直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申請,并由市直行業主管部門征得分管市領導原則同意。

  (二)申報。項目建設單位或市直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市發改委提出項目建設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或建設依據、建設標準、建設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籌措及平衡方案、投資收益情況、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償債責任等內容,其中重大公益設施和重大公共服務設施項目還應提供是否實行代建制的內容。不要求提供審批(核準)的前置要件。

  (三)初審。市發改委收到重大項目建設申請文件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包括視情形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著重審查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是否具備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實行代建制等,并提出初審意見。其中,涉及市財政安排建設資金或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以及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建設的,應當會商市財政局,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和評估項目現金流、收益情況。

  (四)送審。市發改委根據重大項目的申報情況,每月底匯總后,連同初審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審議決策。對于急需建設或急需報請上級審批的項目,由市發改委即時專題呈報市人民政府。

  (五)審批。經市人民政府審議后同意建設的重大項目,由市發改委按規定程序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立項審批,其他部門按照現行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對于已納入市人民政府審核確定的專項建設規劃內的重大項目,且不使用市本級政府性資金的,不再報市人民政府審議項目立項。

  五、概算審查及調整決策程序

  市本級出資重大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依法由市發改委對投資概算進行審查批復,其中超過市人民政府立項批準額度10%且調增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對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概算的按原程序進行批復,其中超過批準概算投資規模10%且調增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須經審計機關審計,由市發改委商有關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復。

  (一)前期。重大項目建設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和決算的原則。對于市本級出資的重大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市發改委正式批復的投資估算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及投資概算,并報市直行業主管部門及市發改委分別審查批復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初步設計及概算也可合并批復,但應會簽市發改委,且概算額以市發改委核定為準。項目建設過程中需調整項目總概算的,應就調整內容編制提出概算表,或匯總編制整個項目調整后的總概算報告。

  (二)申報。市本級出資的重大項目需調整投資總概算的,應當及時向市發改委提交調整概算申請。申請報告應提出調整概算額度和主要理由,并附調整部分的概算表或調整后的總概算報告書。

  (三)初審。市發改委收到項目建設單位調整概算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審查,并視情形組織現場踏勘。對需調增投資概算10%且調增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委托市審計局對概算調整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以及實際建設內容、建設標準與批復的建設內容及建設標準的符合性、各相關子項增減額度等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意見。市發改委應在收到審計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商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

  (四)送審。市發改委根據項目調整概算的申報情況,每月底匯總后,連同初審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審議決策。

  (五)批復。市發改委根據市人民政府審議同意的意見,在3個工作日內批復。未按程序申報并獲得批復的一律不得調整概算,財政部門不得撥付資金。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在本規定實施前已完成立項審批或概算審查、概算調整的,適用以前相關規定。各縣市區政府應當參照本規定出臺本級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