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事機構:
1994年4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部門領導同志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4〕59 號)之后,各部門、各地方不斷詢問,現將有關內容作如下解釋:
一、國務院各部委、各辦事機構、各直屬機構的領導同志是指上述部門現任的正副部長、正副主任、正副行長、正副署長、正副局長。
二、社會團體的領導職務是指社團的正副理事長(會長)、秘書長。
三、部門領導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由部門直接向國務院寫出專題報告,并附上該領導人的簡歷。
四、部門領導人現已擔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應于《通知》發出一年內退出,由社會團體到民政部辦理備案或變更登記手續。
五、各地方政府可參照《通知》精神,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部門領導同志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問題的通知
( 國辦發〔1994〕59號,1994年4月13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社會團體是民間性質的社會組織。全國性社會團體一經民政部登記注冊,便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目前,部門領導同志兼任全國性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數量較多,且呈增加趨勢。為了貫徹政(政府)社(社會團體)分開的原則,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更好地發揮社會團體的獨立作用,同時,為有利于各部門領導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擔負的行政領導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就部門領導同志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各部委、各辦事機構、各直屬機構的領導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已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要依照該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程序,辭去所兼職務。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要報經國務院批準。
二、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社會團體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使之健康發展。
本通知內容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