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主旨提示 這是一起實名檢舉控告經初核后被認定不構成違紀行為而予以了結的案件。
02案情回顧 王某,中共黨員,甲市某大學商學院院長,教授。2018年7月退休。自2019年3月起,王某在向所在單位黨委報告并經同意后,到甲市某民辦高校任校長,合同約定年薪30萬元。2020年8月,教師林某向甲市紀委監委實名舉報王某退休不滿3年便到甲民辦高校任校長,涉嫌違規兼職取酬。
03辦案過程 2020年8月,甲市紀委監委受理了林某的檢舉控告;2020年9月,甲市紀委監委就林某提供的問題線索進行了初核,查明王某退休后利用其專業技術特長兼職獲利,且按規定履行報告程序,不構成違紀行為,該問題線索予以了結;2020年10月,甲市紀委監委向林某反饋了處理結果,并為王某進行了澄清正名。
04難點解析
◎王某為什么不構成違紀?
中央組織部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規定,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該意見明確,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中央組織部在第33期《組工通訊》中刊發的《關于改進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兼職管理有關問題的問答》針對“在職的”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兼職管理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解讀,規定“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高校、科研院所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雙肩挑’人員、所屬的院系所和內設機構領導人員不擔任領導職務后,其兼職可不再按照領導人員管理”。從文義上看,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但已不擔任領導職務,以及已退休的高校“雙肩挑”人員的兼職不再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所以,本案中王某已不再屬于“領導人員”,其兼職不再需要報甲市組織部門批準或備案,王某履行了向所在大學黨委報告程序并經同意后才兼職,在程序上符合相關要求。
第33期《組工通訊》中的“問答”對高校領導干部的兼職限制較為寬松,但對所兼任職務與其本職工作之間的關系提出了要求,即領導班子正職及其他班子成員經批準可兼任“與本單位或者本人教學科研領域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等職務”,對其他領導干部籠統要求“支持他們兼任與其工作或教學科研領域相關的職務”。對于專業技術人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也規定,“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所以,紀檢監察機關最終認定王某不構成違紀。
◎事業單位的非領導人員就可以兼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
根據這些規定,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科級及以下人員(包括專業技術人員)能否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一是《關于印發〈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21個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機關工作人員,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范圍。這部分人員,應當遵守《公務員法》中關于兼職問題的規定。
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公務員法》中關于兼職問題的規定。
三是其他事業單位中的科級及以下人員,應當遵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關于兼職問題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兼職,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屬于參公管理人員、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等之外,還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對其在企業中兼職有相關規定,不能一概以編制、級別和是否為黨員來劃分。比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北京市的公辦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不得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即使只是兼任職務而不領取報酬,或者在其單位投資或者出資的企業中兼職,也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
◎既然王某不構成違紀,那么林某構成誣告陷害嗎?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于誣告陷害。誣告陷害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而希望該結果的發生。同時,行為人必須具有使他人受到紀律或者法律追究的目的。誣告陷害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向黨和國家有關機關、組織或者領導干部作虛假告發。
本案中,林某舉報王某退休不滿3年便到甲民辦高校任校長,該檢舉控告是有事實依據的,并非捏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而且從本案事實也看不出其具有使他人受到紀律或者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林某的檢舉控告行為不構成誣告陷害,屬于錯告行為。
◎為受到失實檢舉控告的被舉報人澄清正名,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求,對受到誹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黨員,黨組織要及時為其澄清和正名。《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對于受到錯告或者誣告的黨員,應當澄清事實,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經批準后可以采取發函說明、當面說明、通報等方式予以澄清,對受到錯誤處理、處分的及時糾正;紀檢監察機關、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做好被誣告陷害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其消除顧慮,保護干事創業積極性,推動履職盡責、擔當作為。
澄清工作可由以下兩種方式啟動。一是承辦部門建議。承辦部門核查認定為失實檢舉控告,經綜合分析,認為有必要進行澄清的,在充分征求被舉報人意見后,提出澄清工作建議。二是被舉報人申請。被舉報人認為失實檢舉控告對其造成不良影響,需要組織予以澄清的,根據屬地和干部管理權限書面提出澄清申請;申請應列明基本情況、失實檢舉控告的主要內容、澄清訴求等。紀檢監察機關對于經核查認定確屬失實檢舉控告,可以澄清的,應當依承辦部門提出的澄清建議,或依被舉報人提出的澄清申請,啟動澄清程序。
承辦部門在提出澄清建議時,應結合被舉報人的履歷、職務影響、工作一貫表現、群眾口碑、廉政檔案、所在部門行業領域政治生態等情況,并充分征求擬澄清對象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意見,進行必要性研判。為避免基層操作標準尺度不一、綜合效果達不到預期等問題,在堅持“誰核實誰澄清”原則的同時,可由縣級以上紀委監委對澄清方案進行審核。其中,對澄清工作涉及的檢舉控告被認定為誣告陷害的,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準。縣級以上紀委監委信訪舉報部門可以商請案件審理等部門對澄清方案進行聯合審查,重點審查承辦部門核查認定失實檢舉控告的程序、事實和結論,審查澄清工作擬采用的方式方法,充分論證澄清工作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形成聯審意見。涉及重要崗位領導干部,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擬公開澄清的,必要時呈報同級黨委同意。
承辦部門應當在審核通過后,按審批方案實施澄清。實施澄清應堅持思想政治工作的主線,澄清內容主要是核查的結果,不得涉及核查工作細節,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不宜向社會公開的內容。澄清對象應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講清失實檢舉控告澄清情況和個人思想認識,自覺接受組織監督,正確對待群眾監督。承辦部門及澄清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可通過適當方式對澄清對象進行回訪,了解其工作表現、思想認識等情況,鞏固澄清工作效果。承辦部門應將澄清相關情況及時通報組織人事部門,相關材料及時存入干部廉政檔案,并按照閉環管理要求建檔立卷交信訪舉報部門集中保管。
05紀法依據
1.《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
二、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兼職(任職)。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2.《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
二、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是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合理利用時間,挖掘創新潛力的重要舉措,有助于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單位的工作業績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自愿流動到兼職單位工作,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期間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應該同時保證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單位同意;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和在職創辦企業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業技術人員約定兼職期限、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創業項目涉及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
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7.《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三十九條
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于誣告陷害。
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