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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學院整體搬遷,所屬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當地羊舞嶺資管委共同開發房產,三名村干部被查處

原標題:紀委監委“回信了” | 價值千萬的村集體樓產,支書為何成了“包租公”?


2020年5月,湖南省益陽高新區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全區村、資管委、社區近十年來“三資”進行審計清底。這源于益陽市紀委監委2019年在該區查處的一個侵占巨額集體資產的案子。

2019年1月23日,湖南省益陽高新區朝陽街道羊舞嶺資管委曹某生代表該村三十余位村民向區紀工委遞交聯名舉報信:

“羊舞嶺資管委原支書曹浩,將屬于集體的地塊個人開發、收租,我們聯名懇請紀委監委調查。”

2019年7月1日,益陽市資陽區紀委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主任范煒和益陽高新區紀工委信訪負責人易曉利專程到曹某生家中反饋:

“經過幾個月初核,曹浩確實存在侵占集體資產嫌疑,今天被留置了,我們一定盡快查清問題,給大家一個交代。”

調查細節

屬于集體的地塊,為何個人享有開發建設經營權?收到舉報信后,益陽高新區紀工委立即請求益陽市紀委監委支持,市紀委監委指定資陽區紀委監委具體承辦,益陽高新區紀工委協助辦理。

經查,2005年湖南城市學院整體搬遷至益陽高新區朝陽街道羊舞嶺資管委轄區,該學院為回饋資管委對學校建設的支持,決定以合作開發形式由學校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與資管委共同開發教師住宅區配套綜合服務樓。2006年雙方簽訂合作開發協議:學校提供建設用地,羊舞嶺資管委繳納一定費用后,獲得該地塊40年開發建設經營權

根據協議,地塊和房屋產權歸屬均為湖南城市學院,羊舞嶺資管委只有開發建設經營權,但核查組從國土、房管等部門調取的資料卻顯示:地塊和房屋產權人均為羊舞嶺資管委原支書曹浩。

在走訪村民的過程中,核查組了解到,曹浩看該地塊升值空間大,為合情合理拿到開發建設經營權,頗費了一番心思。他在組織村民代表商討開發事宜時,明知資管委有開發能力,卻以集體無錢為由,提出由他個人承包,自己交10萬元利潤費給村里為堵住村民代表的嘴,曹浩還組織代表們去北京旅游,旅行途中,他拿出一份會議紀要,逐一拿給代表們簽字,這就相當于讓村民代表默認了自己對該地塊的優先開發權

曹浩拿到開發建設經營權的過程清楚了,但土地和房屋的辦證程序毫無瑕疵,突破口在哪里呢?

曹浩辦理產權的時間與資管委出具認可其依法取得該樓產所有權協議書的時間比較接近,曹浩是否先已形成侵占事實,再與資管委簽訂補充協議事后認可?核查組從這一角度深挖,一份無人知曉的合作開發補充協議浮出水面。

原來,曹浩著手開發建設后,就謀劃著辦證問題。他以要從銀行貸款籌集后續建設資金為由,多次向湖南城市學院提出將產權辦至他個人名下。學校考慮到合作開發確實存在很多不便,同意將產權辦至羊舞嶺資管委或資管委指定人員名下。

2009年,曹浩未告知任何人,就以支書的身份代表羊舞嶺資管委與學校簽訂了產權變更補充協議。

2010年,曹浩串通湖南城市學院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王某,偽造了一份自己出資購買整棟樓產的購房合同。拿著這份虛假合同,曹浩將土地和房屋產權辦至個人名下。

本是集體資產,曹浩卻個人出租受益,逐漸有村民開始議論。為掩人耳目,2015年,曹浩與時任支書黃某商議,他再交點錢給資管委,以資管委的名義出具一份協議,“認可”其對該地塊和房屋的所有權。核查組在調查中發現,這份協議上有全部24名村民代表簽字。

“問話中我們提到這個協議,村民代表都說沒有見過,但我們出示最后一頁簽名時,他們都承認是本人簽名。”竟然對自己的簽字內容不知情?核查組感到不可思議。

原來,為充分體現協議的“民意”,曹浩和時任村干部蔡某挨家挨戶上門找到村民代表,先遞上一包名貴香煙,再拿出協議的最后一頁讓他們簽字。很多人礙于情面,在不知曉內容的情況下簽字同意了這份“認可書”。

“曹浩需要支付湖南城市學院的費用還差100萬元,現在學校正在追繳中。”資陽區紀委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主任范煒介紹,除去建設成本,曹浩獲取這棟樓產實際出資不到100萬,而2017年銀行對該樓產的價值評估達到3700萬。

2019年9月27日,曹浩和原村干部黃某、蔡某均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曹浩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詐騙罪,目前正在法院審理階段。

紀法小課

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直接關系到群眾的獲得感,曹浩卻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弄虛作假,將本應屬于集體的資產據為己有,其行為觸犯黨紀國法,必須嚴肅懲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對職務侵占罪作出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曹浩利用擔任資管委支書的職務之便,侵占集體資產個人受益,其行為已涉嫌職務侵占罪。

曹浩為侵占集體資產費盡心機、用盡手段,但最終仍逃不過黨紀國法的懲處。廣大黨員領導干部要引以為戒,切勿以權謀私,否則必將付出慘痛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