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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工作程序解答


紀檢監察工作程序解答丨留置措施


1.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時,如何履行集體研究和報批程序?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主要包括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研究程序和報請同級黨委審批程序。就內部程序而言,審查調查組提出留置建議,提交書記專題會議研究,一般由委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審查調查部門(專案組)主要負責人、案管室主要負責人等人員參加,專案組等承辦部門負責人匯報情況。需要報同級黨委審批的,以立案呈批報告等形式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審批。采取留置措施后,紀委領導成員可將留置情況在紀委常委會會議上通報。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2.執行留置措施的具體程序是什么?


采取留置措施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向被留置人員宣布《留置決定書》,告知被留置人員權利義務,要求其在《留置決定書》上簽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員拒絕簽名、捺指印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文書上記明情況。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3.監察機關如何提請公安機關協助采取留置措施?


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協助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按規定報批,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協助。提請協助時,應當出具《提請協助采取留置措施函》,列明提請協助的具體事項和建議,協助采取措施的時間、地點等內容,并附《留置決定書》復印件。確因保密需要,不宜在采取留置措施前告知留置對象姓名的,可以在《提請協助采取留置措施函》中作出說明,并對所附《留置決定書》復印件中的留置對象姓名作保密處理。

需要提請異地公安機關協助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按規定報批,向協作地同級監察機關出具協作函件和相關文書,由協作地監察機關提請當地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協助。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4.對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能否采取留置措施?

具備留置條件是采取留置的前提,并沒有排除被羈押等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但考慮到留置與拘留等措施均系在特定場所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故對已被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監獄、看守所服刑的人員一般不再采取留置措施。確需采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經與相關司法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溝通一致后,由監察機關向司法機關、監獄管理等有關機關出具公函并附《留置決定書》復印件等相關材料。由于拘留、逮捕與留置均系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故兩種具有互斥性,對于被拘留、逮捕的人員,應當在有關機關依法解除拘留、逮捕措施后,再采取留置措施。不得對同一審查調查(偵查)對象同時適用留置措施和拘留、逮捕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由于上述措施并未完全限制相關人員人身自由,監察機關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并及時通報有關機關。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5.留置與執行拘留措施如何銜接?

監察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留置措施自犯罪嫌疑人被執行拘留時自動解除,公安機關將執行拘留措施的回執復印件交由監察機關附卷,監察機關不需再出具解除留置措施文書。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一百零二條第四款。




紀檢監察工作程序解答丨談話方略


1.如何制定談話方案、做好內部分工


(1)制定談話方案。談話人員要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則確定談話策略,制定周密談話方案。

(2)談話工作均應由2名以上談話人員進行,事先做好分工,確定主談人、輔助人員,并明確1人負責安全工作。談話人員應著裝得體、嚴肅認真。證人為女性的,為便于監督和開展工作,至少安排1名女性參與。談話前,備齊談話所需談話通知書、工作證、相關法律文書手續,以及電腦、打印設備等,提前調試好設備。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2.對一般性問題線索處置中的談話對象和具體適用要求是什么?


(1)關于談話適用情形和地點。對一般性問題線索的處置,可以采取談話方式進行,對紀檢監察對象給予警示、批評、教育。談話應當在工作地點等場所進行,明確告知談話事項,注重談清問題、取得教育效果。

(2)關于談話人員。采取談話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經審批可以由紀檢監察人員或者委托被談話人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等進行談話。委托談話主要適用風險可控、情節相對輕微等情形。

(3)關于形成談話材料。紀檢監察機關談話應當形成談話筆錄或者記錄。談話結束后,可以根據需要要求被談話人在15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書面說明。被談話人應當在書面說明每頁上簽名,修改的地方也應當簽名。

(4)關于委托談話。受委托人應當在收到委托函后的15個工作日以內進行談話。談話結束后及時形成談話情況材料報送紀檢監察機關,必要時附被談話人的書面說明。

法規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


3.談話中,如何適用不同種類的筆錄?


針對不同階段和性質的談話,準確使用不同的筆錄類型:

一是在違紀和職務違法問題的初核談話中,對系中共黨員的被核查人應使用紀委監委雙頭談話筆錄,對非中共黨員的監察對象應使用監委單頭談話筆錄。

二是在立案后核實職務犯罪問題中,對以涉嫌職務犯罪立案的被調查人,以及監委以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立案的涉案人,使用監委訊問筆錄,對證人在初核階段和審查調查階段均使用監委詢問筆錄。

三是被監委留置的涉案人系其他案件證人的,在其他案件作證時應使用詢問筆錄。

法規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


4.初步核實中能否與被核查人談話?

根據相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初步核實工作,一般不與被核查人接觸;確有需要與被核查人談話的(主要指外圍調查基本結束,相關事實已基本查清;被核查人有串供、偽造證據等可能,亟須與其談話固定證據;核查人主動要求談話等確有談話必要的情形),應當按規定報批。談話前,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要求:

(1)保障權利,確保安全。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出示《被核查人權利義務告知書》。談話對象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紀檢監察機關還應當在首次談話時向其出具《談話通知書》。談話對象有相關人員陪同的,工作人員應當與陪同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并填寫《陪送交接單》。

(2)對已限制人身自由的談話對象商請有關部門協助辦理。其中,工作人員首次談話時不需要出具通知文書,按照已批準的工作方案進行談話。其中,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談話的,應當持以監察機關名義出具的介紹信、工作證件,商請有關案件主管機關(根據案件所處階段判斷主管機關,如在公安機關調查階段,公安機關系主管機關;在法院審判階段,法院系主管機關)依法協助辦理。與在看守所、監獄服刑的人員談話的,應當持以監察機關名義出具的介紹信、工作證件辦理。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


5.立案后,如何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

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審查調查人立案后,可以依法進行談話。此種情況,因立案必然需要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所以不必再履行談話、訊問等審批程序。談話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及時規范告知權利義務。審查調查組與被審查調查人首次談話時,應當出示《被審查調查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由其簽名、捺指印。被審查調查人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審查調查人員應當在文書上記明。對于被審查調查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在首次談話時仍需出具《談話通知書》。

(2)必要時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與涉嫌嚴重職務違法的被審查調查人進行談話的,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并告知被審查調查人。告知情況應當在錄音錄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筆錄中記明。“涉嫌嚴重職務違法”,在實踐中主要指留置案件以及因態度不夠穩定,需要更好固定證據的案件。

法規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紀檢監察工作程序解答丨案件審理


1.審核受理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審核受理主要方式是形式審核移送審理材料。

(1)審查調查部門移送審理材料。審查調查部門(含監督檢查室、審查調查室、黨風政風監督室、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機關黨委等履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職能的部門和跨室組建的審查調查組,下同)應當在紀委監委主要領導同志批準移送審理之日起3日內,將審查調查報告等材料和全部案卷、證據移送案件審理室。

移送審理的案件相關材料包括以下材料:①審查調查報告;②懺悔反思材料(含謄清稿、手寫稿);③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材料;④涉案財物報告等專項報告。其中,涉嫌職務犯罪案件,還需要審核是否按照刑事訴訟標準組卷,是否附起訴意見書,并移送同步錄音錄像材料及審查調查部門同錄自查材料[主要內容應寫明全部訊(詢)問同步錄音錄像與對應訊(詢)問筆錄是否一致、有無實質性差異、是否存在非法取證情形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涉案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應當明確具體,對涉案人(包括涉案單位)逐一寫明違紀違法、涉嫌犯罪事實和處理意見,其中須寫明是否移送起訴,對不予移送起訴的應當寫明理由;系黨員、公職人員的,寫明是否按程序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建議組織部門給予組織處理;系非黨員、非公職人員的,寫明是否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等]、敏感信息情況說明等材料。移送審理前,審查調查部門就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疑難復雜問題向有關機關咨詢的,應當在移送審理時將咨詢工作記錄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審理室。

(2)案件審理部門要安排內勤等專人重點審核以下內容:①審批要求。審查調查報告等材料應當按程序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連同全部證據和程序材料,依照規定移送審理。本應本級審查調查,但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審理的案件,下級是否履行審理程序。②材料要求。審查調查全過程形成的材料應當案結卷成、事畢歸檔。審查調查部門要填寫案件審理移送表,移送表應當列明移送審理案件名稱、立案時間、留置時間、簡要案情,擬給予處分的種類,移送審理時間。其中,對移送的涉嫌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形式審核時,應當重點審核審查調查部門是否將被審查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案卷材料按照刑事訴訟要求單獨立卷,在審查調查報告中是否單獨表述已查明的涉嫌職務犯罪問題,是否形成起訴建議書等。

法規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九十一條。


2.如何處理審理中遇到的專業性問題?


案件涉及專業技術問題或具體業務政策、規定的,必要時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比如,涉及干部選拔任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可征求組織部門意見;涉及發放津補貼的,征求財政、審計、人社部門等意見。同時,為增強審理的精準度,審理組要加強與審查調查組溝通,全面及時掌握案件背景等“活情況”。

法規依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第十五條。


3.如何保障被審查調查人權利?


審理過程中,要嚴格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要求,保障黨員權利。

(1)審核審查調查程序是否依紀合規。要重點審核立案決定是否及時向本人宣布并通報所在單位、留置案件是否將留置決定通知家屬、對被留置的黨員是否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中止其黨員權利,上述程序均關系到相關黨組織、個人的知情權,確保黨員權利保障的規范性、嚴肅性。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還要重點審核違紀違法事實見面材料,審核見面程序是否規范、事實表述是否全面客觀,特別在被審查調查人不簽署意見或對事實、定性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要審核具體原因及審查調查組是否作出書面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2)取證手續和方式是否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對黨員進行監督執紀中應當充分保障黨員權利,嚴格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工作,不得使用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的手段、措施。《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均明確了審查調查手續的具體要求。審理人員在審核案件材料時,因時間有限等因素,只注重審核證據具體內容,往往忽視對取證規范性、合法性的審核。如審核筆錄時,只審核相關證據之間能否互相印證,而對談話時是否告知談話對象權利、是否存在誘供、指供內容,是否保障其飲食、休息,以及是否聽取、記錄被審查調查人的申辯等方面的審核關注不夠。而這些程序、手續等反映取證過程和方式的材料,往往能夠暴露出取證是否依法合規問題,進而影響談話對象的合法權益。審理人員要強化全面審核意識,進一步加強對程序、手續審核力度,并調看同步錄音錄像,核查其與談話筆錄是否存在實質性差異。對相關線索或材料證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審理部門要及時建議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法規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4.為什么要堅持審查與審理分離原則?


審查與審理分開是審理工作基本要求,目的是防止審理人員先入為主,影響審理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作用的發揮,所以規定案件審查人員不得參與審理。實踐中,經常出現審查調查組抽調審理部門有關同志參加審查調查階段的證據審核工作,即便審理人員未作為審查調查組成員,后續也不能參加該案的審理工作。

法規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款。


5.審理報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審理報告應當列明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審查調查簡況、主要違紀違法事實、涉案財物情況、被審查調查人態度和認識、審查調查部門意見、審理組意見等。

對于存在涉嫌犯罪問題的審理報告,主要違紀違法事實部分一般應按照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包括職務違法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和涉嫌犯罪問題三部分進行歸類表述。對于涉嫌犯罪問題,在審理報告中對相關事實進行簡要表述,在起訴意見書中進行詳細表述。審理報告附件應當包括被審查調查人的簡歷、懺悔反思或檢討材料、違紀違法事實材料、起訴意見書(稿)等。

法規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九十七條。


紀檢監察工作程序解答丨證據審核

1.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收集、鑒別和使用證據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收集、鑒別和使用證據必須實事求是,一切從客觀實際出發,不得帶框框、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必須尊重黨員的民主權利和公民的合法權利。任何黨員和群眾都有向黨組織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情的義務。

(1)收集證據的具體要求。要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隱匿、損毀、篡改、偽造證據。

調查取證應當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點編號,現場登記,由在場人員簽字蓋章,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將原物封存并拍照錄像或者調取原件副本、復印件。

(2)鑒別和使用證據。紀檢監察機關認定案件事實應當以證據為根據,全面、客觀地收集、固定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只有被調查人陳述或者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案件事實;沒有被調查人陳述或者供述,證據符合黨紀條規和法律規定標準的,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審查認定證據,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中共中央紀委《關于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鑒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


2.職務違法案件證據標準是什么?


監察機關調查終結的職務違法案件,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證據確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定性處置的事實都有證據證實。

(2)定案證據真實、合法。

(3)據以定案的證據之間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

(4)綜合全案證據,所認定事實清晰且令人信服。“事實清晰”指認定的每一起事實、情節等都有兩個及以上獨立來源的證據予以證實,印證相關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后果、責任、因果關系等構成要素。“令人信服”主要指認定的事實讓人相信、令人服氣,對應相關辯解和疑點,仍符合日常邏輯和生活經驗等法則,達到高度蓋然性和可信度。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3.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包括哪些?


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和證人。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4.如何處理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


(1)言詞證據依法排除。對于調查人員采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調查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予以排除。所謂暴力的方法,是指采用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供述、證言、陳述;威脅的方法,是指采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供述、證言、陳述。

(2)物證、書證有條件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主要考慮與言詞證據相比,物證、書證證明效力的穩定性,且“一刀切”排除后,物證、書證具有唯一性,客觀上可能無法重新取證,可能導致證據鏈條無法復原。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


5.對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具體審核程序是什么?

(1)關于排非責任部門和啟動。證據是案件質量的基礎,排除非法證據要求貫穿于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調查、案件審理、案件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紀檢監察人員在辦理案件中,發現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依據職責進行調查核實。對于被調查人控告、舉報調查人員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和內容等材料或者線索的,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核。根據現有材料無法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2)關于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對有關證據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定性處置、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認定審查調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應當依法處理,另行指派審查調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

(3)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關于排非銜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接到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人員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控告、舉報,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進行調查核實,也可以交由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交由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的,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報告上級紀檢監察機關。

需要指出的是,在違紀案件中也要重視排非,不限于移送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案件。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