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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學校學生公寓價格管理辦法

湘發改價費規〔2023〕611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教育(體)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湖南省學校學生公寓價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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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省學校學生公寓價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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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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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學校學生公寓價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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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各級各類學校(不含民辦學校、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幼兒園、學前班,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公寓價格行為,促進學校學生公寓建設,維護和保障學生、學校、公寓投資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學校及其他投資開發商經批準,在校內外建設的學生公寓價格行為。

第三條??學生公寓的基本條件

1、必須符合住宿建設標準和施工要求,并經市級以上建筑質監部門、消防部門驗收合格。

2、男生、女生公寓應分別按棟(或樓層)設置。

3、入住人數及相應使用面積:

一類:每間(套)不超過4人,大中專院校生均使用面積不低于8平方米,中小學校生均使用面積不低于6平方米。

二類:每間(套)不超過6人,大中專院校生均使用面積不低于6平方米,中小學校生均使用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三類:每間(套)不超過8人,大中專院校生均使用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中小學校生均使用面積不低于4平方米。

生均使用面積包括樓棟內公共使用面積(不含地下室)。

4、學生公寓配置和服務設施設備標準:

大中專院校學生公寓應按類別配備起居學習區、陽臺、衛生間、盥洗室;中小學校學生公寓應按類別配備陽臺、衛生間、盥洗室。

大中專院校學生公寓應為每位入住的學生配備單人床、寫字桌、座椅、書架、衣物柜和公用電風扇等物品;中小學校學生公寓應為每位入住的學生配備單人床、衣物柜和公用電風扇等物品。

學生公寓區應配有學生公共活動室、開水房、洗滌房及洗衣設施設備、傳達室等。

中小學校學生公寓每層樓應配備飲用水設備并免費提供潔凈飲用水。

5、學校或學生公寓產權單位必須設立學生公寓管理機構,制定統一的公寓管理制度,并配備相應的衛生、保安服務和管理人員。

第四條 ?學生公寓的價格標準

一類:大中專院校每生每年不超過1200元,中小學校每生每期不超過600元;

二類:大中專院校每生每年不超過1000元,中小學校每生每期不超過500元;

三類:大中專院校每生每年不超過800元,中小學校每生每期不超過400元;

低于三類標準的,按普通宿舍收費,大中專院校每生每年不得超過600元,中小學校每生每期不得超過300元。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在不突破此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審核歸屬管理學校的學生公寓或宿舍具體價格標準。

按國家有關政策建設的特殊標準的碩士、博士生公寓,其價格報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另行核定。

學生公寓內學生用水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每生每月免收5度電、3噸水的費用。超過部分的水電費,應按價格部門規定的生活用電、用水價格收費。

第五條??學生公寓價格的申報與審核

1、凡符合學生公寓管理基本條件的,學校或公寓產權者應按本辦法附表三要求填寫申報,中央、省屬駐長學校(或公寓產權者)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其他學校(或公寓產權者)報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和教育局。

2、申報學校(或公寓產權者)在申報公寓價格時,應如實向價格、教育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公寓立項批文;

2)工程設計圖紙;

3)工程質量驗收和消防設施驗收證明文件;

4)土地、房屋產權證書或其他相關材料;

5)學生公寓建設成本資料表;

6)學生公寓管理機構及人員情況;

7)學生公寓管理規章制度;

8)非學校投資建設的公寓,還應提供與有關學校簽訂的書面協議。

3、大中專學校申報材料應于每年秋季開學前2個月遞交;中小學校申報材料應于每年春、秋季開學前2個月遞交。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受理價格申報后,于2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實地考察,核實相關資料和情況后,分類審核學生公寓價格。

4、經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價格后,學校須按規定對學生公寓收費標準和公寓管理制度進行公示,使用國家規定的收費票據,自覺接受學生和家長監督。

學校應在每學年結束前15天將學生公寓收入和支出情況在公寓區域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第六條??學校可在收取學雜費時一并收取或代收學生公寓住宿費,但必須按規定專門開具票據。由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校外學生公寓,繳費方式由學校與投資方協商,從其協議。

第七條??凡收取了公寓住宿費用的,不得再向學生收取物業管理等費用。

大中專學校(或公寓產權單位)在寒暑假期間不得向已交公寓費用的學生另行收取住宿費用;中小學校學生公寓不得在寒暑假期間向學生開放并收取費用。

第八條 ?學生因故中途轉學、退學的,應適當清退住宿費用。(大中專院校一個學年按10個月計算,學生在校時間未滿3個月的,應按7個月清退學生費用,超過3個月未滿5個月的,按5個月清退費用,超過5個月的不清退費用;中小學校一個學期按5個月計算,學生在校時間未滿3個月的按月清退費用,超過3個月的不清退費用)。中小學校按規定需清退費用的,應在學生或學生家長提出退費要求后30天內結算費用。

大中專學校學生按學校規定離校實習,實習時間滿一個學期且未占用床位的,學校應退還相應的住宿費。

第九條??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入住公寓并收取費用。在安排學生入住公寓時應既便于管理,又尊重學生意愿。學生公寓的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應遵循學生自愿原則,可由學校后勤部門或公寓產權單位組織采購,不得強制銷售或變相強制要求學生購買。

第十條??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公寓收費監督管理,督促學校或公寓產權單位嚴格執行經審核的公寓價格,建立健全收費和財務管理制度。學校或公寓產權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1、未經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實地考察并審核標準,擅自決定公寓等次并向學生收取費用的;

2、不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的;

3、擅自提高公寓價格標準、設立收費項目、擴大范圍收費的;

4、在寒暑假期間向已交公寓費用的學生另行收取住宿費的;

5、在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實地考察并審核標準后,弄虛作假,增設住宿床位或減少相關設施設備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6、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的;

7、不按規定清退所收費用的;

8、不按規定將學生公寓收入和支出情況在公寓區域醒目位置進行公示的;

9、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