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駁 回 申 訴 通 知 書
(2019)湘04刑申8號
王振國:你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陽市石
鼓區人民法院(2017)湘0407刑初171號刑事判決、本院(2018)
湘04刑終413號刑事裁定,以一審判決訴訟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二審在辯護人提出新證據證明原判決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況下依然裁定維持一審的錯誤判決等為由,請求本院立案再審,糾正錯誤裁判。現對你的申訴答復如下:
本院經復查認為,2009年,時任衡陽市青少年宮主任的你想把衡陽市青少年宮的物業交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吳力(另案處理)把此業務推薦給其侄兒吳衡華,你表示同意。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吳衡華來到你辦公室洽談衡陽市青少年宮物業承包之事,經你介紹,認識了主管物業的衡陽市青少年宮副主任肖暉(另案處理)。吳衡華向你及肖暉表示想承包衡陽市青少年宮的物業管理工作,并承諾事成后感謝兩位主任。于是你安排肖暉與吳衡華談物業管理合同,吳衡華提出將衡陽市青少年宮院內場地無償提供給其對外停車收費作為條款加入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你表示同意并代表衡陽市青少年宮于2009年11月26日與吳衡華所掛靠的中誠物業有限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將無償使用衡陽市青少年宮停車場列入合同。2013年初,合同到期,吳衡華在與衡陽市青少年宮洽談續簽合同之時,向肖暉提出要提高物業管理費,但因物業管理費超過30萬元一年需公開招投標,原公開招標衡陽市青少年宮物業管理服務費為39.38萬元一年,你為了讓吳衡華中標,授意肖暉將物業管理費每年36萬元的標底告知吳衡華,最終吳衡華以36萬元/年的物業管理費中標。2013年4月10日,你代表衡陽市青少年宮再次與吳衡華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并再次將無償使用衡陽市青少年宮停車場列入合同文本。經鑒定,你濫用職權共計造成國家經濟損失82.0179萬元。2007年至2017年,你利用擔任珠暉區和平鄉黨委書記、衡陽市青少年宮主任、衡南縣委常委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6.055412萬元。上述事實,有交辦案件線索通知書、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你本人的戶籍資料;你本人的干部資料;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暫行辦法;衡陽市政府采購申報審批表、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文件、物業管理服務采購預算、開標記錄確定書、衡陽市青少年宮物業管理政府采購項目公開招標中標公告;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兩份;租賃合同、補充協議;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吳衡華收取停車費的相關賬目;衡陽市天翼司法鑒定所衡翼司鑒字[2017]第00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會議紀要;證人吳衡華、吳力、唐蔚、唐春花、李春偉、秦陽球、劉雪平、劉克明、涂學軍、彭玉、劉建紅、王城良、武世會、黃祖華、唐德生、劉友華、姚艷華、譚奇友、彭小輝、陸魁生、伍仁禮、趙英蓮、郭增林的證言;同案人陶杰、陶彪的供述和辯解;吳衡華銀行賬戶資料;衡陽市力豐現代農業有限公司申請資料;陶彪購置的公寓資料;湘DR52**寶馬X5的購車發票以及該車的還貸、網上銀行回單等資料;扣押財物、文件清單、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書;你本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你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將衡陽市青少年宮場地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造成國家經濟損失共計82.0179萬元,你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你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16.055412萬元,你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依法應當數罪并罰;你在你參與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按照你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根據你的具體犯罪情節的社會危害性,結合你到案后的坦白和退贓情節,對你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一審判決訴訟程序問題,經復查認為:1、偵查機關將本應并案處理的案件進行撤案處理是偵查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的職權行為,與審判程序無關。2、你及你的辯護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本案存在誘供、逼供和疲勞審訊的證據,你的供述不能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3、一審合議庭組成人員劉洪勇、陸超雖均不具有員額法官的審判資質,但均屬于人民法院經依法任命的審判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可以行使審判權。4、一審法院按照相關程序變更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及時通知了你本人、辯護人及公訴機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2017)湘0407刑初171號刑事判決、本院(2018)湘04刑終413號刑事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再審條件,應予駁回。希望你服判息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