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組長李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最高檢20240930 21:17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李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對抗組織審查;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貪欲膨脹,將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二十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5-04-07 16:00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李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剛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剛利用擔任四川省大邑縣委常委、副縣長,溫江縣委副書記、縣長,成都市溫江區委副書記、區長,溫江區委書記,四川省招商引資局黨組書記、局長,四川省巴中市委書記,四川省自貢市委書記,四川省政府副省長,云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檢20250724 9:59
2025年12月3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李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李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8年上半年至2024年6月,被告人李剛利用擔任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縣委常委、副縣長,大邑縣委副書記,成都市溫江縣(區)委副書記、縣(區)長、成都海峽兩岸科技產業開發園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成都市溫江區委書記,四川省招商引資局黨組書記、局長,四川省巴中市委書記,四川省自貢市委書記,四川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云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土地出讓、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2億余元。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其檢舉、揭發多人違法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追繳,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剛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來源: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年12月3日 1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