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發展改革局(委)、工信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民生事務局,省屬中小學校: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縱深推進全省教育系統全面從嚴治黨、依法治教,充分保障廣大學生和家長對校服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鞏固專項檢查成果,營造風清氣正的教育政治生態和人民更加滿意的學校育人環境,切實維護學生、家長、學校的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中小學生校服(以下簡稱校服)管理工作,優化和改進選用采購流程,加快健全校服管理長效工作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完善工作機制
校服是培育校園文化的重要載體,是培養團隊意識、傳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是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積極探索。校服質量關系學生身體健康,規范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嚴格選購程序、標準,保障校服產品質量和安全,不斷滿足學生對美好校園生活向往,是維護群眾切身利益、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校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立足辦人民滿意的教育,加強統籌協調,嚴格校服選購,完善監管機制,構建公平公開、規范有序的校服選用秩序,嚴防校服采購中的腐敗行為,促進校服質量和服務水平持續提升,確保進校園的校服優質、合體、美觀、舒適,充分發揮校服育人和審美功能。
學校是本校校服選購管理工作的主體,負責本校校服選用采購的組織實施,制定本校校服著裝規范和管理細則,確保采購的校服質量合格、價格合理、式樣美觀、穿著舒適。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責任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部門聯動的監管保障工作機制,對校服選用采購工作進行全過程的指導和監督,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地區中小學生校服選購管理辦法,建立校服評議、采購信息公開、“黑名單”等制度,并留存合同,切實抓好工作落實。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產品質量監管等工作,聯合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定期開展校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督促學校、校服生產企業、銷售商等共同做好校服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同時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作用,通過行業自律保障校服品質。
二、加強組織領導,規范選購管理
(一)堅持自愿原則。校服承載重要育人功能,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學校統一著裝上學。在校服選購工作中,堅持“兩個自愿”原則。學校遵循自愿開展原則,學校要開展深入論證,與廣大家長充分溝通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長同意方可選用或更換校服。學生和家長遵循自愿購買原則,允許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制作校服。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學生、家長購買校服或捆綁銷售。非城鎮中小學校原則上不要求統一著裝、購買校服。
(二)強化公平競爭。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中小學校要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要求,加強對校服采購的指導監督,不得違反市場競爭原則,擅自采取“定點”“定商標”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不得對本地校服生產企業采取地方保護,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妨礙供應商進入本地市場,限定或變相限定購買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一般不得作為采購單位采購校服,不得強制學校或者學生購買校服。
(三)遵循簡約適度。校服選用采購應根據“實用、耐用、經濟、舒適”的適度原則,由學校與家長委員會商議合理確定校服種類、款式,由家長根據個人需要自行確定校服套數,切實體現學生家長意愿,堅決制止高端化、奢侈化現象。冬季較寒冷的地區,在原有春秋裝和夏裝的基礎上,可適當增加冬裝類型。立足環保節約,可探索校服以舊換新、以小換大等回收利用機制。校服款式一經選定,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原則上每款校服小學6年,初中、高中3年以內每屆學生不得更換。不得一次性將中學、小學階段所需校服全部采購下發。學校不得在校服之外采購年級服和班服,不得組織畢業年級采購校服。
(四)加強式樣設計。各地各校要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的研發,逐步健全校服款式推薦評議制度。可結合本地實際開展校服遴選,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款式設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校服式樣設計要遵循學生成長規律,充分考慮學生體育運動與課間活動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貼近地域文化特點,符合時代精神特征,并適度傳承民族優秀文化。同時要制定本地、本校的校服穿著規范和管理要求,充分發揮校服在育人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五)嚴格質量標準。校服質量應具備安全要求,鼓勵推行綠色設計,使用天然、環保的纖維原料制作校服。各校應在采購文件及采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校服面料、輔料、配件(料)、制作工藝、包裝、配送等有關安全與質量,應符合《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18401-2010)、《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 31701-2015)、《中小學生校服》(GB/T 31888-2015)等相關標準,堅決杜絕劣質校服流入校園。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
三、信息公開透明,規范選購行為
(一)明確采購主體。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起組織和引導作用,建立健全采購信息公開制度,不管什么選用模式,均以學校為采購主體,納入學校“三重一大”事項管理,以家長和學生作為校服選用的主要參與者,切實做好校服征訂意愿搜集工作,充分體現學生自愿購買校服的原則,嚴格規范和監督校服選用過程。學校成立由學校管理人員、教師、家長或家委會、學生和社會代表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負責評分選用、采購、監督等工作,其中學生和家長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二)明確選用模式。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總結工作經驗,創新符合本地實際的校服管理工作方法,確保校服選用和采購嚴格規范有序。校服選用模式主要有以下兩類:一是學校自行選用模式,由校服選用組織自主評定確定供應商,或委托第三方招標代理機構采取公開招標確定供應商,也可采取“小規模學校多校聯合、一校為主”的方式開展校服招標采購;校服選用組織確定校服款式后市場自由生產和購銷模式。二是屬地統一選用模式。以市或縣區為整體,實現一市(縣)一款或一市(縣)多款,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校服質量標準組織設計校服款式,由屬地學校學生家長、學生等通過投票確定本地區或本校校服款式。各服裝生產企業可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標準、款式制作和市場化銷售校服。各地各校可結合實際選擇一種作為本地本校校服管理方式,家長根據需要自行在市場上購買。
(三)規范采購程序。校服采購程序主要包含:學校集體決策、征集家長采購意向、組建校服選用采購小組、市場調研、發布采購文件、確定供貨企業、公示采購結果、簽訂采購合同、代收和代付校服費用、組織校服驗收、資料存檔、售后服務及監督等。其中,校服采購合同應明確學校有無償使用校服款式的權利,包含質量檢測報告和調換、修補、增購等售后服務規定,增購校服不得高于合同價格。學生及家長可按實際需要單件購買,不得設置成套購買等強制條件。各地各校可參照《廣東省中小學校校服選用采購工作指引》(見附件)組織實施,全程公開采購過程,采購程序做到公開透明、可追溯。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學校采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做好校服的購買、配送和評價工作,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服務質量,不向家長收取平臺服務費用。
(四)規范收費管理。一是學校代購模式。學校代購學生校服原則上按代收費管理執行,根據廣東省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有關規定,堅持非營利和自愿原則代收校服費用,可由學校與供貨企業簽訂采購合同,校服費按代收費管理,收取的校服費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代收費用由學校全部劃轉供貨企業,不得計入學校收入或截留、挪用、擠占,不得營利或收取各種形式返傭;不得委托家長委員會簽訂校服采購合同、代收取校服費用。二是市場購買模式。由家長按照學校或屬地統一選用的款式,根據本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校服選用采購辦法采購,在市場上自行完成購買。
四、強化監督管理,加強服務保障
(一)加強日常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校服選用采購全工作流程的指導和監督,對不按規范流程進行校服選購的學校要提出處理意見,并責令整改。及時反映有關校服質量問題線索,定期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所屬專業檢測機構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并定期向所轄學校通報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供貨企業名單。校服供應和驗收應實行“明標識”制度。各校接收校服時要進行檢查驗收,要具備齊全的成衣質量合格標識,并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鼓勵實行“雙送檢”制度,在供貨企業送檢的基礎上,采購單位可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且檢驗費用不得向家長收取。
(二)加強質量檢查。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壓實屬地監管職責,嚴格按照《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5號)和《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要求,督促本轄區適用《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31701-2015)校服產品的生產、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的校服生產企業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同時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暢通“12315”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涉及校服質量問題的投訴舉報。一經發現采購的校服質量問題,學校要嚴格按照合同及時妥善處理,并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三)加強統籌發展。各地教育行政、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財政和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強統籌,指導區域內校服供貨企業建立健全校服售后服務體系,為學生購買校服提供便利;暢通校服意見反映渠道,及時核實處理師生和家長反映的問題。學校要建立校服評價反饋機制,定期組織開展校服滿意度調查,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給校服企業,并作為今后采購的評價參考。學校校服采購合同到期,原則上要重新開展采購,不得自行續簽合同。
(四)落實保障措施。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加大校服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學生能夠穿著校服,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要采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鼓勵中標的校服生產企業按一定比例向學校的貧困學生無償提供校服,鼓勵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捐助學生校服。
(五)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各校要加強校服管理有關政策的宣傳解讀,適時組織學校管理人員、教師開展校服管理政策培訓;采取召開家長會、致家長的一封信等形式對家長和學生開展校服管理政策宣傳;通過新媒體、公眾號等方式向社會宣傳和解讀校服管理政策。認真總結成功做法和典型經驗,及時宣傳推廣,積極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六)嚴格責任追究。各地要建立本地區校服生產企業“黑名單”制度,市場監管部門定期公布并向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名單。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選用和采購過程中,未規范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地要依據本通知要求制定本級中小學生校服工作管理辦法或方案,協調好與目前實行的校服管理制度和采購模式的銜接過渡,細化各項工作措施,進一步明確工作任務、工作原則、具體職責。
全省公民辦中小學校(含中職學校)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地區出臺校服管理規定與本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要求為準。
本文件由廣東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廣東省中小學校校服選用采購工作指引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附件:
廣東省中小學校校服選用采購工作指引
(學校自行選用模式)
一、學校班子集體決策
每次采購前,學校按照“三重一大”事項要求,在深入論證、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合理確定選用需求(包括校服種類、款式、套數、件數、質量技術參數、價格區間等),并制定校服選用工作方案,并進行公布。
二、征集家長采購意向
將學校班子集體決策的校服選用工作方案向所有在校生家長征求意見,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含)家長同意后方可進入選用采購環節。
三、組建校服選用組織
“家長采購意向征集”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含)家長同意后,學校成立由學校管理人員、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會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社會代表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負責選用、采購、監督等工作,其中有意向購買校服學生的班級每班家長代表不得少于1人,學生和家長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選用組織設立組長(召集人)1名,副組長或監督員2名, 組長應有高度責任感、較強組織協調能力和專業水平。組長人選由學校推薦,學校管理人員代表可作為組長人選。組長應對進入選用組織的人員進行培訓,明確選用組織的職責任務。選用組織實行自主決策、民主協商,遇到分歧以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策。每次商討會議決策應形成會議紀要。
四、確定校服選用方式
校服選用方式有以下四種:一是選用組織按照流程自主評定確定供貨企業。二是選用組織委托第三方招標代理機構公開招標確定供貨企業。三是“多校聯合、一校為主”的方式開展校服招標采購。四是校服選用組織確定校服款式后由市場自由生產和購銷模式。
采用哪種選用方式,選用組織須征求所有有校服購買意向的家長意見(須由校服選用組織投票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校服選用模式。校服選用模式確定后,要及時將采購方案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向家長、社會公布。
五、展示確定供貨企業
不論采用何種選用方式,均不得對參加展示展評的校服企業資格和評分標準等方面設置歧視性條件,如要求供貨企業必須為本地企業,或要求企業在當地設廠、納稅等。
(一)選用組織自主評定確定供貨企業。
1. 選用組織制定校服采購方案和采購信息,在專業采購平臺、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官方網站、學校公告欄、家校聯系群等多渠道上公開發布,并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2. 選用組織對報名企業進行資格審查,深度調研,核實企業質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務水平、社會信譽等信息,并從中至少篩選出最優的3家企業。
3. 選用組織通知篩選出的至少3家企業,準備質量合格的樣品和報價等相關資料,按規定時間到現場進行展示說明。
4. 選用組織選取合理比例的學生、教師和家長代表共同組成評定組,評定組的總人數應按在校學生總人數的30%確定(1000人以上學校的代表總人數控制在300-500人)。其中學生代表和家長代表的總人數應不低于評定組總人數的80%。
5. 選用組織制作、發放家長投票資料,組織評定組進行投票,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得票最高者確定為供貨企業。(投票人員數應不低于評定組人員總數的90%,供貨企業得票數應超過投票數的一半,如參評企業得票數均未超過投票數的一半,則由得票數排前兩位的企業進入第二輪投票,得票數超過投票數一半的確定為供貨企業)。
以上5個環節要形成完整紀要。
(二)選用組織委托第三方招標代理機構公開招標確定企業。
1. 選用組織和第三方招標代理機構溝通選用需求、注意事項、質量要求、價格區間、服務要求等事項,并由學校和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合同。
2. 選用組織審查招標代理機構制作的招標文件,確認無誤后,由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
3. 選用組織選派代表作為招標人代表,參與評審工作。
4. 招標結果報選用組織確認。
以上4個環節要形成完整紀要。
(三)“多校聯合、一校為主”,規模較小的學校,可采用此方式,并選取前述兩種模式中任一種流程來確定供貨企業。
(四)校服選用組織確定校服款式后市場自由生產和購銷。學校按照流程確定本校校服款式后,各服裝生產企業可根據相關標準、款式制作和銷售校服。家長根據需要自行在市場上購買。
六、公示校服選購結果
評選結束后,對擬確定的供貨企業名稱、款式、質量要求、采購價格、采購流程、服務年限、售后服務要求和意見反饋渠道等事項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七、簽訂校服采購合同
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相關反映的問題得到有效處理后,方可由學校與供貨企業簽訂校服采購合同。采購合同應及時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向家長、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八、校服費用收取支付
校服費用的收支,一是按廣東省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有關規定列入代收費執行,專款專用。學校不得違規截留、挪用、擠占校服費用,不得委托家長委員會代收校服費用,并應及時公開校服費用收支情況。二是由家長自行向供貨企業支付。
九、校服檢查驗收過程
按照合同約定,通過批量發貨前隨機抽樣或日常零星購買抽樣的方式,重點查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報告原件及成衣質量標識,每個批次和樣式的校服各抽取3套(件)留樣封存,作為必要時送檢的樣本。質量檢測報告及時向家長、社會公布。
十、售后服務保障監管
采購結束后,采購單位要公示質檢報告和售后服務相關事項,并定期開展校服滿意度調查,督促供貨企業做好售后服務。
十一、校服選購總結評估
每次選購結束后,選用組織應進行校服選購總結評估,對不足的地方加以分析,以備下一次改進。學校應將選購各環節相關資料(如會議紀要、選購資料、檢驗報告、驗收報告、投訴處理等)存檔備查,及時評估和總結選購工作情況,并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選購活動總結,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廣東教育20250520 18:16
據廣州日報報道,近日,廣東省教育廳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兩個自愿”原則備受關注——學校開展校服選用工作要自愿,學生和家長購買校服也要自愿。此外,新規明確,非城鎮中小學校原則上不要求統一著裝和購買校服。 相比全國其他大部分地方,廣州此次明確的“校服購買自愿”政策,無疑具有創新性,其作用和意義不容小覷。但要讓政策真正惠及學生和家長,關鍵還在于落地落實。 以往,校服強制統一購買往往存在諸多問題,不但家長和學生沒有選擇的余地,加重家庭經濟負擔,還可能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矛盾。而“校服購買自愿”原則,充分尊重了學生和家長的意愿,給予了他們更多的自主權。這體現了教育管理理念的轉變,從過去的行政命令式管理向服務型管理轉變,更加注重以人為本,關注學生和家長的實際需求。 這一政策的作用和意義,還在于有利于破除校服背后的利益鏈。在過去的校服采購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和規范,一些學校與校服供應商之間存在著不正當的利益關系,不僅損害了學生和家長的利益,也破壞了教育的公平和公正。“校服購買自愿”政策的出臺,將打破這種利益格局,讓校服采購回歸到公平、公正、透明的軌道上來。 然而,現實經驗也告訴我們,“校服購買自愿”政策的落實,可能并不會一帆風順。不落實、弱落實、變相強制等現象還有可能發生。一些學校雖然表面上遵循“自愿”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卻通過各種方式暗示或強迫學生購買校服。 比如,學校在開展集體活動時,要求穿校服的學生才能參加;或者將校服購買與學生的評優評先掛鉤,讓學生和家長不得不購買。 對此,教育部門和學校要通過多種渠道,如校園廣播、宣傳欄、家長會等,向學生和家長廣泛宣傳“校服購買自愿”政策,讓他們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與此同時,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校服選用工作的監管,定期對學校進行檢查和評估。通過設立舉報電話和郵箱,鼓勵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對違反“校服購買自愿”原則的行為進行舉報。對于查實的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總之,期待地方有關方面共同努力,讓“校服購買自愿”的好政策真正落地,才能好事辦好,為學生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良好環境。 新京報快評20250521 23:01 近日,廣東省教育廳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充分保障廣大學生和家長對校服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并提出建立校服評議、采購信息公開、“黑名單”等制度。 正如《意見》所指出的,校服是培育校園文化的重要載體,是培養團隊意識、傳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然而,一些地方的校服選購管理失當,引發人們對于校服選購自愿程度、校服質量和服務水平的擔憂。 比如,一些地方曝出校服“微腐敗”亂象,不法之徒將校服視為“斂財工具”,在校服選購管理過程中實施暗箱操作、優親厚友、截留資金等行為;一些學校脫離了“實用、耐用、經濟、舒適”的適度原則,一味加碼、強制換新;此外,學生和家長對校服事務缺乏知情權和自主權,甚至出現學生憑校服購買記錄才能辦理入學的情況。 校服選購管理失當,可能增加學生家庭的經濟負擔。如果縱容劣質校服進入校園,還會危害學生身體健康。因此,加強對中小學生校服選購管理的規范,明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學生、家長購買校服或捆綁銷售,顯然極為必要。 要嚴防校服采購中的腐敗行為,讓相關過程更加公開、透明。此次廣東省有關部門印發的《意見》就明確,學校要開展深入論證,與廣大家長充分溝通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長同意方可選用或更換校服;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中小學校要加強對校服采購的指導監督,不得違反市場競爭原則,擅自采取“定點”“定商標”等方式干涉交易等。當指定供應商、限定或變相限定購買特定商品等做法被嚴令禁止,才能確保市場的充分競爭,為學生提供優質、多元的校服選擇;當相關決策流程經由充分論證,在陽光下運行,才能盡量消除以權謀私的暗箱空間。 校服的選擇不能一概而論,應該考慮到不同地區、不同人群的現實情況。比如,正常情況下,精簡的春秋裝和夏裝就能滿足學生的日常需要。但在一些高海拔、高緯度地區,就有必要考慮在此基礎上,適當增加冬裝類型,或是明確“天冷不強制穿校服”,不必強迫孩子們把校服裹在厚重的棉衣外面,穿成“法式小面包”。另外,各地各校還應充分考慮到特殊群體的困境,避免其“為校服發愁”。該《意見》就明確,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要采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其實,不管是進一步明確不得強制購買校服,還是充分考量不同地方和人群的多元需求,本質上都是充分尊重家長和學生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讓校服購置更加人性化、公正化、合理化。畢竟,學生才是穿著校服的主體,在考慮校服是否舒適、是否符合現實需求、價格是否合理可負擔等問題時,都應把學生感受置于首位。 中青評論20250522 2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