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的在職工作人員、退休人員、巡視巡察機構編制在紀檢監察機關的人員以及在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掛職、借調、聘用的人員。 第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帶頭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不得打聽案情、說情干預、違規過問案件。 第四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切實保護報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報告人情況,不得打擊報復。 第五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打聽案情、說情干預、違規過問案件: (一)打聽信訪舉報、線索處置、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等工作中尚未公開事項的; (二)為被審查調查人和涉案人員說情、打招呼的; (三)請托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幫助分析案情、出謀策劃,規避或者對抗審查調查的; (四)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授意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抹案、銷案,或者違規減輕、加重被審查調查人和涉案人員責任的; 第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部門之間以及其他單位、部門在履行職責中,需要了解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提出的,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報告范圍。 紀檢監察機關具有管理關系的上下級之間,依據職權和工作需要了解有關情況的,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報告范圍。 第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對打聽案情、說情干預、違規過問案件的,應當堅決拒絕,并全面如實記錄,于3個工作日內向本機關紀檢監察干部監督部門報告。 第八條 本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成員和紀檢監察干部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打聽案情、說情干預、違規過問案件的,受托人應當徑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本機關主要負責人違規干預案件的,受托人應當向上級紀檢監察干部監督部門報告。 第九條 紀檢監察干部監督部門對打聽案情、說情干預、違規過問案件的報告逐漸登記、建立臺賬、專人管理,每季度匯總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并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干部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條 紀檢監察干部監督部門收到本部門監督對象打聽案情、說情干預、違規過問案件的報告,按照問題線索處置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干部監督部門收到本機關機關紀委監督對象打聽案情、說情干預、違規過問案件的報告,直接移送機關紀委處置。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干部監督部門收到本機關監督監察部門監督對象打聽案情、說情干預、違規過問案件的報告,直接移送監督檢查部門處置。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干部監督部門收到本機關派駐(出)機構監督對象打聽案情、說情干預、違規過問案件的報告,直接移送派駐(出)機構處置。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干部監督部門收到上級、下級或者其他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對象打聽案情、說情干預、違規過問案件的報告,直接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處置。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對打聽案情、說情干預、違規過問案件的行為,未及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對打聽案情、說情干預、違規過問案件的行為,接受請托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打聽案情、說情干預、違規過問案件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直至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泄露報告人情況,打擊報復報告人的,根據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不良影響和后果,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紀委監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