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委,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湖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6月7日
湖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全省各級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管理,充分發揮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激勵導向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10〕33號)和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印發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國評組發〔2011〕5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遵循嚴格審批、合理設置、嚴控規模、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進行,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體現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
第三條省委、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南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省協調小組),負責全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審核備案、監督檢查。省協調小組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牽頭,省紀委、省委宣傳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審計廳、省公務員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省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日常工作。
各市州也應設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負責本地區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的審核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四條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單位和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有關社團)舉辦的面向各地區各部門或者本系統本行業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五條已經批準設立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如需調整或變更,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六條根據法律法規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但未經批準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七條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目標考核、責任制考核,屬業務性質的資質評定、等級評定、技術考核,以本單位內設機構和人員為評選對象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章申 請
第八條全省各級各類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設立、調整或者變更,主辦單位應在每年1月31日前按歸口分別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省協調小組受理。
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由主辦單位申報。其中,省直以廳局級為單位申報;市州及以下單位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由市州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審核報市州黨委、政府同意后統一上報。
因重大事件、重要專項工作等特殊情況,需臨時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可單獨申請,但一般應在活動開展前30天申報。
第九條申請設立新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或者臨時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應注明項目名稱、主辦單位、活動周期、評選范圍、參評總數、評選名額、獎項設置、評選條件、獎勵辦法、組織領導、經費來源和組織工作方案等);
(二)舉辦活動的法律政策等理由依據;
(三)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審核備案表;
(四)財政撥款項目應有經財政部門同意的年度預算安排或有效證明文件。
已經批準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調整或者變更項目名稱、主辦單位、活動周期、評選范圍、獎項設置等,應提出申請。
第十條各地區各部門在報送上級文件中涉及的評比達標表彰事項,不作為項目申請或開展活動的依據,應接規定提出申請。
第四章審 批
第十一條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省級以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第十二條各地區各部門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原則上按批準保留的項目總數控制,一般不得開展臨時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十三條設立、調整或者變更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項目對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具有積極作用,對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二)項目名稱應當規范明確,與活動的主題、內容和規模相適應,未經批準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及“湖南省”、“全省”等字樣;
(三)項目范圍與本地區管轄范圍或本部門職能范圍相一致;
(四)項目周期設置科學,每項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每屆一般應間隔兩年以上;
(五)項目獎項設置科學合理,原則上不得設置子項目;
(六)項目評選程序嚴格、合理;
(七)項目規模適當,名額從嚴控制。
第十四條項目審批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分別將各地區各部門報省委、省人民政府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請示轉省協調小組辦公室;
(二)省協調小組辦公室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規定,研究提出初審意見;
(三)省協調小組一般在每年3月上旬集中審核提出擬批復意見,并在有關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涉密項目等可不公示。如因重大事件、重要專項工作等特殊情況,需臨時開展活動的,可單獨審核;
(四)省協調小組將審核意見報省委、省人民政府審批后,屬于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義主辦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于3月底前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屬于省級以下單位主辦的,批復主辦單位,并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五)省協調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審批結果。
第五章實 施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應按批準的項目內容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未經批準不得變更,不得要求下級單位配套設立相應評比達標表彰項目。
第十六條對受表彰的單位和個人應堅持自下而上、逐級審核推薦。主辦單位應就推薦的機關事業單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權限,征求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計劃生育、審計等部門意見;就推薦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征求工商、稅務、審計、紀檢監察、環境保護、計劃生育、安全生產、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以省級機關名義開展的各類表彰活動一般不評選副廳局級或者相當于副廳局級以上(含本級)單位和干部、縣級以上(含本級)黨委或者政府,縣處級干部原則上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以市州級機關名義開展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參照執行。
對于記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的表彰,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行政獎勵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主辦單位應將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評選條件、評選辦法和評選結果等在適當范圍內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切實提高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涉密或者不宜公開等事項可按規定不予公示。
第六章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規定,主辦單位承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全部費用,嚴禁主辦單位將活動委托給營利機構舉辦或承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得通過網絡、短信、出版物、新聞媒體等方式向參與投票的公眾收取費用,或在事后組織要求參與對象出錢出物的活動。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所需經費按現行資金渠道解決,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財政補助事業單位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所需經費主要由單位自有資金解決,財政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補助。
其他單位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所需經費由單位自有資金解決。
第二十一條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要厲行節約、注重實效。申請財政撥款或者財政補助的項目,嚴格實行“先預算、后支出”,主辦單位應認真測算費用,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序報送財政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財政部門不安排表彰獎勵經費,一經審批,必須嚴格按預算執行,不準超標準超范圍使用,嚴禁挪用。
第二十二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財務收支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省協調小組應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中違規違紀問題。
第二十四條紀檢監察機關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等部門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一)對擅自開展或者超出批準內容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由省紀委、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責令主辦單位停辦整改,財政部門不予安排活動經費;
(二)對在活動中向基層、企業和群眾收取費用,搞攤派拉贊助的,由省紀委、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責令主辦單位一律全額退回所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三)對借活動之名揮霍浪費、濫發錢物的,由省紀委、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主辦單位通報批評,責令收回濫發的錢物并上繳財政,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對擬不再舉辦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可以申請退出,并報省協調小組備案。省協調小組辦公室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第二十六條對推動工作失去實際意義或者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省協調小組應研究提出撤銷意見,按歸口分別報經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撤銷。已經撤銷的項目,由省協調小組向社會公布,并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第二十七條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退出或者撤銷后,如再次申請同類項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主辦單位應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九條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主辦單位和各市州,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跨年度舉辦的活動,也可在活動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向省協調小組辦公室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活動組織的主要情況(是否按照經批準的組織工作方案進行)、受表彰單位和人員名冊、經費決算情況、活動效果評價等。
第三十條各市州、省直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一條省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媒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審核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對社會組織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要從嚴控制,由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規定,并負責審核和監督管理。原則上不批準境外組織機構在境內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