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翔:《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中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這里的“次年1月1日”指的是受處分當時的次年還是處分期滿后的次年?例如:張三2024年9月受警告處分(2025年3月處分期滿),2024年年度考核合格,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應該是2025年1月1日,還是2026年1月1日?
回復:您好!我們已收到您的來信,經研究,現就您詢問的事項答復如下: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相關政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根據您描述的情形,該同志符合從2025年1月1日增加薪級工資的條件。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