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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技師學院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及責任追究的實施辦法

衡技院委字〔2019〕8號

各部門:

《衡陽技師學院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及責任追究的實施辦法》已經院黨委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衡陽技師學院委員會

201937

衡陽技師學院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

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及

責任追究的實施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共湖南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湖南省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追究辦法》,中共衡陽市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明確我院黨委、紀委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任務和要求,特制定本實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應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懲防并舉,確保黨中央和上級以及學院有關黨風廉政建設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二條 堅持學院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三條 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做到責權明確、執行堅決,保障有力。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學院黨委對黨風廉政建設負主體責任,是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者、執行者、推動者。

(一)學院黨委領導班子集體對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納入學院發展和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列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教學、科研、管理統一部署、統一實施、統一考核。

1.統籌謀劃部署。黨委應定期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形勢,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分工,每年專題研究或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得少于4次。

2.健全工作機制。通過明確職責、認真履責、層層負責、嚴格追責,督促各職能部門和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黨風廉政建設的強大合力。

3.強化權力制約監督。認真貫徹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和黨政主要領導“三個不直接分管”制度,推動黨務、院務信息公開,加強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事項和重點對象監督,積極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

4.選好用好干部。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選拔任用干部,防止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深入整治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問題,嚴禁 “帶病提拔”干部,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提拔任用干部任職前應征求紀委意見,加強對選人用人的全程監督,增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5.深化作風建設。嚴格規范學院的“三公”消費行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在思想作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干部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6.堅決懲治腐敗。支持和保障紀委執紀辦案,加大腐敗案件查辦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懲,始終保持嚴懲腐敗的高壓態勢。關心紀檢監察隊伍建設,在人員、經費、辦公條件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為紀檢監察履行職責創造條件,支持紀檢監察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

7.加強制度建設。完善黨風廉政建設、懲治和預防腐敗方面的法規制度,強化制度的廉政風險防控作用,強化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提高法規制度執行力,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

8.深化黨風廉政教育。深入開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識和從政道德教育,加強校園廉政文化建設,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委中心組學習、民主生活會和基層黨組織“三會一課”的重要內容,落實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談心談話制度,對黨員干部身上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委書記是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的意識,擔負起親自主抓、直接推動、全面落實的總責、主責。

1.黨委書記對全院的黨風廉政建設履行領導責任,負責落實黨委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2.學院成立黨風廉政建設考核領導小組,黨委書記和院長擔任組長,親自組織推動、督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目標任務。

3.當好廉政表率,帶頭遵守黨紀國法和廉潔從政規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則,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搞以權謀私,不搞特殊化,樹立清正廉潔的良好形象。

4.堅持原則,真抓實管,加強對領導班子成員及基層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教育監管,確保管好班子、帶好隊伍。

(三)學院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1.擔當分管責任。協助黨委書記落實黨委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每年研究、部署、檢查和報告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1次以上,積極指導分管聯系部門研究制定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措施,完善制度規定,加強風險防控,把黨風廉政建設要求融入分管業務工作,同部署、同實施、同檢查。

2.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和改進作風各項規定,堅持以身作則,帶頭廉潔從政,管好自己,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3.履行管教職責。對分管聯系部門、分管領域黨員干部加強經常性教育,督促其認真履行《廉政承諾書》,加強對分管聯系部門及其負責人廉潔從政、改進作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早提醒和糾正。

第五條 學院紀委是黨內監督專門機關,應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按照黨章和相關黨內法規,明確職責定位,聚焦中心任務,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切實履行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

(一)加強組織協調。學院紀委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及時向黨委匯報上級紀委有關工作要求、報告反腐敗重大工作情況,及時貫徹黨委和上級紀委的工作部署,加強溝通協調,切實解決落實“兩個責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維護黨的紀律。堅決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格執行黨的各項紀律,嚴肅查處違反黨紀行為,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執行情況和上級黨委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三)深化作風檢查。加強對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九項規定精神執行情況的督查,完善反對“四風”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嚴肅查處違反作風建設規定的行為,及時通報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強大震懾。

(四)嚴查腐敗案件。堅持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嚴格落實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的制度。建立健全腐敗案件及時揭露、發現、查處機制,充分發揮查辦案件治本功能。

(五)加強監督問責。監督黨委領導班子成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等情況,加強對院屬各(總)支部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監督,完善責任追究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領導干部進行責任追究。

(六)強化警示教育。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宣傳教育,對黨員干部存在的作風、紀律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早查處,對苗頭性問題及時約談、函詢,加大誡勉談話力度,防止小問題演變成大問題。

(七)加強自身建設。按照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的要求,明確紀委職責定位,聚焦主責主業,把應該由相關職能部門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交還給主責部門,抓好對監督的再監督,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完善監督執紀相關配套制度,加強自我監督,防止“燈下黑”。

(八)紀委書記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擔負監督總則,應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上級紀委和組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要求,分析研究學院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提出意見和措施;組織實施對學院(總)支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抓好案件查辦工作,及時向學院黨委及上級紀檢部門報告工作情況,推動紀檢監察機關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聚焦中心任務,堅決懲治腐敗。

第六條 院內各部門、(總)支部處級領導班子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各部門、(總)支部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分工,對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七條 院內各部門、(總)支部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要對領導班子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領導班子成員、黨員干部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堅決糾正,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出現的重要問題。

第八條 院內各部門、(總)支部領導班子成員要協助主要負責人抓好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結合工作特點和實際,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職責范圍內存在的問題,并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九條 學院要健全保障制度,創新保障措施,切實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落到實處。

(一)實行責任清單制度。黨委和紀委每年年初要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建立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責任清單,明確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內容、目標要求和主要措施。加強責任清單動態管理和跟蹤督查,加強對責任清單落實情況檢查考核。

(二)實行簽字背書制度。黨委和紀委主要負責人、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分工和任務分解、信訪舉報核查情況和案件查處情況報告、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年度履責情況報告等重要責任事項,必須親自把關,提出審閱意見并簽名負責,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的依據。

(三)實行責任報告制度。黨委及其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紀委在每年年底前,必須將本年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的情況,分別向市委及市紀委進行書面報告,并作為黨委會、紀委會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

(四)實行考核通報制度。每年由黨委班子成員帶隊對各部門、(總)支部組織落實“兩個責任”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明確意見,并對考核結果進行排名通報,對排名末位的部門的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五)實行廉政談話制度。堅持把廉政談話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述責述廉、任職前教育的重要內容和必經程序。黨委主要負責人與領導班子成員之間,黨委其他班子成員與分管聯系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之間要按規定開展廉政談話,對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問題的領導干部進行約談。紀委負責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及(總)支部黨政主要負責人、紀檢委員和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聽取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落實情況匯報。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條 學院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應堅持學院黨委統一領導,紀委組織協調,其他部門通力協作,嚴格按照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職權對等、權責一致,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十二條 黨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主體責任:

(一)不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不及時、不到位,在職責范圍內出現政令不暢的。

(二)對上級黨委(黨組)、紀律檢查機關(機構)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視,傳達貫徹落實不到位,督促檢查走過場的。

(三)未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制定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措施,或者主體責任不明確、一級抓一級的領導和工作機制不健全、不完善的。

(四)對黨風廉政建設領導不力導致組織渙散、紀律松馳、不正之風問題突出,或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九項規定精神、多次出現頂風違紀現象,或者發現重大腐敗問題不制止、不糾正、不報告,或者在本部門發生系統性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或者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不糾正、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疏于教育、管理、監督,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六)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誤,導致職責范圍內出現干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等問題的。

(七)對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擾、阻礙案件查處和責任追究工作的。

(八)對巡視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對巡視意見和整改事項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整改或者不整改落實的。

(九)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追究主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學院紀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班子其他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監督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維護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貫徹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不力,出現政令不暢問題的。

(二)對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不監督,對黨委班子成員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不報告的。

(三)對作風建設監督檢查不嚴,對黨員干部違紀違法行為查處不力,致使在本部門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屢禁不止或者頂風違紀現象多次出現的。

(四)有案不查、瞞案不報、包庇袒護,致使本部門黨員干部中的腐敗問題得不到及時查處的。

(五)查辦腐敗案件不執行以上級紀律機關領導為主的規定,或者不按規定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情況的。

(六)查辦腐敗案件中落實“一案雙查”制度不到位,導致應當進行責任追究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不到位的。

(七)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不力,導致發生系統性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

(八)紀律檢查工作出現越位、缺位、錯位,或者內部約束不嚴、監督不力導致紀檢干部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

(九)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追究監督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負主體責任的黨委及院內各部門、(總)支部領導班子具有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負監督責任的領導班子具有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二)負主體責任的黨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成員和院內各部門、(總)支部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成員具有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負監督責任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成員具有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誡勉談話、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條 具有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十六條 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者加重追究責任。

(一)對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甚至銷毀證據、搞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或者推卸、轉嫁責任的。

(二)問題發生后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危害后果擴大的。

第十七條 進行責任追究,應當區分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但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班子成員個人決定或批準的,追究該領導班子成員個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變動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對應當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由學院紀委或上級紀委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提出具體的責任追究建議,由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作出責任追究決定。

第二十條 對于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和通報批評的責任追究決定,由學院紀委或由學院紀委報請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實施。

對院內各部門、(總)支部領導班子及成員作出調整處理、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處理的,按學院問責相關規定進行辦理,對學院黨委班子及成員的責任追究由學院黨委或紀委報請上級組織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辦理。

對于應給予紀律處分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任追究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責任追究的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責任追究的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先評優資格。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安排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級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于每年底向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機關書面報告責任追究的年度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情況應當載入干部個人人事檔案,作為對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衡陽技師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學院以前制定的相關文件精神與本辦法相沖突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