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省檢察院決定以涉嫌受賄罪逮捕安徽財經大學文學與傳媒學院原副院長石祥強(副處級)。經查,石祥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招生考試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該案由蚌埠市檢察院立案偵查。
(來源:2014年11月11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近日,蚌埠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安徽財經大學文學與藝術傳媒學院原系主任劉高峰、講師王海。經查,劉高峰、王海利用職務便利,在招生考試中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財物。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偵查中。
(來源:2014年11月27日蚌埠市檢察院)
安徽財經大學后勤服務集團總經理助理姚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來源:2020年6月23日蚌埠市紀委監委)
安徽財經大學后勤服務集團原總經理汪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來源:2022年1月4日安徽省蚌埠市紀委監委)
安徽財經大學后勤服務集團餐飲服務中心主任王彪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來源:2022年2月24日蚌埠市紀委監委)
日前,經安徽省委批準,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安徽財經大學黨委原常委、原副校長張躍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躍軍身為高校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思政課教師,毫無信念,毫無師德,表里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對抗組織審查,嚴重踐踏職業操守,嚴重損害教師隊伍形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旅游活動安排,違規為他人謀取組織人事利益;利欲熏心,親清不分,甘于被圍獵,甚至主動尋求被圍獵,公然把任職高校的公共資源當成權錢交易的籌碼,以權謀私,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喪失底線,品行敗壞。
張躍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其行為嚴重污染任職學校政治生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安徽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張躍軍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來源:2022年12月16日安徽省紀委監委)
黨委常委、副校長張躍軍,男,安徽五河人,中共黨員,高級經濟師。負責財務、資產、基建、后勤工作。具體分管財務處、資產管理處、基建處、后勤服務集團、校醫院。聯系國際經濟貿易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學院、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
(來源:2021年2月23日干部培訓教育網https://www.gbpxedu.cn/colleges-teacher/26)
2023年4月18日,六安市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安徽財經大學黨委原常委、原副校長張躍軍涉嫌受賄罪一案。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張躍軍利用其擔任安徽財貿學院辦公室副主任、龍湖校區建設委員會綜合辦公室主任、安財大文學與藝術傳媒學院黨總支書記、校辦公室主任、校黨委常委、副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接、商品采購、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55.61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躍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躍軍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單位及群眾旁聽了庭審。本案將擇期宣判。(來源:安徽省紀委2023-4-18)

7月11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財經大學黨委原常委、原副校長張躍軍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零9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張躍軍利用其擔任安徽財貿學院辦公室副主任、龍湖校區建設委員會綜合辦公室主任、安財大文學與藝術傳媒學院黨總支書記、校辦公室主任、校黨委常委、副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接、商品采購、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伙同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55.6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躍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張躍軍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張躍軍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并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張躍軍當庭表示不上訴。(安徽紀檢監察公眾號 2023-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