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宣布工作。①給予黨紀處分或黨紀政務雙重處分的,向受處分人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宣布。一般交給受處分人所在黨委(黨組)負責落實,機關黨委具體負責,派駐紀檢監察組派員參加,如果本人未被開除黨籍的,一般情況下也應參加支部黨員會議,剖析違紀原因,作出深刻檢查。受處分人系領導班子成員的,應當向其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因警示教育需要,可適當擴大范圍,如召開中層以上直至全體黨員干部會議通報處分決定。②僅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具體范圍由紀檢監察機關與受處分人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綜合社會影響協商后確定。實踐中,一般參照黨紀處分決定宣布范圍,在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會議和其所在部門全體干部職工會議上宣布。
(2)收繳違紀違法所得。審理部門通知審查調查部門協調紀委監委財務管理部門,區分情形處理涉案財物。其中對已暫扣到位的,收繳違紀違法所得。按登記上交處理的,由上交人寫出愿意登記上交書面申請予以上交。侵占他人合法財產,應當予以退賠。對受處分人合法財產,在查實后3天內予以退還,辦理簽收手續。
(3)處分決定等材料歸檔。督促組織人事部門及時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人檔案,并根據處分決定內容辦理職務職級、工資、各類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退休待遇等調整手續。
(4)辦理出編手續。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的,在取消工資待遇的同時,要督促所在單位協調編制管理部門辦理出編手續。
(5)建議給予組織處理。對因行賄方式獲得的職務職級予以撤銷;對于處分決定中有關終止受處分人的黨代表、人大代表資格、撤銷其政協委員資格,以及給予調整崗位、免職等組織處理的,按程序協調相關單位辦理。
(6)取消榮譽稱號等。對因行賄方式獲得的榮譽獎勵、學歷學位等,紀檢監察機關既可建議主管部門予以撤銷,也可以受處分人所在的機關、單位按程序報請主管部門批準予以撤銷。
(7)辦理退休手續。受處分黨員在被撤職或降級后,已達到或超出退休年限,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職人員在被立案調查期間,被調查公職人員所在機關、單位及上級機關、單位不得對其辦理退休手續。在撤職或降級等處理結論作出后,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8)騰退享受的住房、調整醫療保健待遇。對享受住房待遇的,督促所在單位協調房管部門騰退住房。對享受醫療保健待遇,所在單位應該函請相關保健部門取消醫療保健待遇。
(9)報告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執行機關在按照規定執行完畢處分決定后,要在2個月內將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梳理匯總,并將其中工資、保險、醫療待遇、組織處理等事項的具體文件、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作為附件,以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的名義呈報上級機關。此外,如涉及被處分人的年度考核、績效獎金確定發放等部分事項暫時難以執行到位的,紀檢監察機關可建立工作臺賬,實行動態管理,結合處分執行、年度考核等工作,及時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報送執行結果。
(10)健全處分決定執行告知、臺賬管理等。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執行的紀檢監察機關在向受處分人所在黨委(黨組)印發執行通知時,可將上述執行內容以告知書、提醒函的形式告知相關黨組織,要求其逐項對照執行。對處分執行情況,均形成書面材料一式兩份,在反饋處分決定作出機關同時留存備查。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定期匯總處分決定宣布執行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同級黨委報告。
法規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零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