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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判決教育身邊人:衡陽楚康商貿(mào)有限公司衡南縣分公司負責人張明學犯行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南法刑初字第204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云夢縣人,高中文化,經(jīng)商;因涉嫌本案行賄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衡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
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公訴刑訴(2015)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行賄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郭飛擔任庭審記錄。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艷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系衡陽楚康商貿(mào)有限公司衡南縣分公司負責人,為了獲取衡南縣轄區(qū)內(nèi)各學校商店的承包經(jīng)營權,于2010年至2015年期間,向衡南縣教育局及衡南縣各學校相關領導共計39人行賄,金額共計1992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為獲取衡南縣教育局相關人員的支持,由衡南縣教育局向衡南縣內(nèi)各學校引薦推廣楚康模式,即由被告人張某某統(tǒng)一承包衡南縣各學校商店,向衡南縣教育局相關人員行賄:
1、向衡南縣教育局勤工儉學站站長彭某甲(另案處理)行賄6次共計1.4萬元。具體為2012年至2015年每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在彭某甲辦公室分別送給彭20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另在2013年10月份,彭某甲到武漢去看望女兒時,被告人張某某在武漢大學旁邊送給彭某甲2000元;2014年5月份,彭某甲生病住院,被告人張某某在衡陽市附二醫(yī)院病房送給彭2000元。
2、向衡南縣教育局黨委副書記唐某某行賄3次共4000元。具體為: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在唐某某辦公室分別送給唐某某1000元、1000元、2000元。
二、被告人張某某為能取得衡南縣各學校商店承包經(jīng)營權,并在經(jīng)營學校商店期間與學校領導維持好關系,在與學校簽訂學校商店承包合同前后及利用中秋、春節(jié)等傳統(tǒng)節(jié)日,向衡南縣相關學校領導行賄,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向時任衡南縣二中校長胡某某(另案處理)行賄5次共2.1萬元。具體為:2012年和2013年8月份合同簽訂前后及2013年和2014年春節(jié)時,被告人張某某在胡某某辦公室分別送給胡2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2014年7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和衡南縣二中簽訂學校商店承包合同后,被告人張某某在衡陽市蓮湖廣場“漁人碼頭”飯店,送給胡某某10000元。
2、向衡南縣二中工會主席邱某某行賄2次共3000元。具體為:被告人張某某在2013年8月簽合同時和2014年春節(jié),分別送給邱2000元、1000元。
3、向衡南縣二中副校長伍某某行賄2次共3000元。具體為:被告人張某某在2013年8月簽合同時和2014年春節(jié),分別送給伍2000元、1000元。
4、向原衡南縣九中校長賀某某行賄6次共1.6萬元。具體為:2012年至2014年7月合同簽訂前后及2013年至2015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在賀某某辦公室分別送給賀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4000元、4000元。
5、向衡南縣九中總務主任謝某乙行賄2次共3000元。具體為:被告人張某某在2013年7月簽訂合同時和2014年春節(jié),分別送給謝1000元、2000元。
6、向衡南縣九中副校長陸某某行賄2次共3000元。具體為:被告人張某某在2013年7月簽訂合同時和2014年春節(jié),分別送給陸1000元、2000元。
7、向衡南縣三中校長朱某某行賄9次一共是1.02萬元。具體為:2012年至2014年7月簽訂合同時和中秋節(jié),2013年至2015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在朱某某辦公室先后送給朱400元、1000元、2000元、400元、1000元、2000元、400元、1000元、2000元。
8、向衡南縣三中工會主席李某某行賄2次共2600元。具體為:被告人張某某在2013年和2014年春節(jié),送給李600元和2000元。
9、向衡南縣三中總務主任周某甲行賄2次共2600元。具體為:被告人張某某在2013年和2014年春節(jié),送給周600元和2000元。
10、向原寶蓋中學校長羅某甲行賄5次共1.1萬元。具體為:2012年和2014年7月簽合同時及2013年至2015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在羅某甲辦公室先后送給羅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3000元。
11、向原向陽中學校長雷某某行賄8次共1.1萬元。具體為:2011年至2014年1月簽合同時和中秋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先后送給雷5000元、500元、1000元、500元、1000元、500元、2000元、500元。
12、2015年1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和向陽中學簽合同時,在代理校長劉某甲辦公室送給劉一個3000元的紅包。
13、向衡南縣五中校長羅某乙行賄6次價值共計1.2萬元。具體為:2011年至2013年5月簽合同時和2012年、2013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先后送給羅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14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送給羅某乙兩條煙,價值約2000元。
14、向衡南縣職業(yè)中專校長鄧某甲行賄8次共8000元。具體為:2010年至2014年每年簽合同時及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在鄧某甲辦公室先后8次送錢給鄧,每次1000元。
15、向衡南縣職業(yè)中專總務主任何某某行賄2次共2000元。具體為:被告人張某某在2014年7月簽合同時和2015年春節(jié)各送何1000元。
16、向星火中學校長周某乙行賄6次共1.2萬元。具體為:2011年至2014年簽合同時及2012年至2014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6次到周某乙辦公室,每次送給周2000元。
17、向衡南縣十一中校長謝某甲行賄3次共2400元。具體為:被告人張某某在2012年至2014年每年年底簽合同時,在謝某甲辦公室先后送給謝600元、800元和1000元。
18、向衡南縣四中黨支部書記歐某某行賄4次共4000元。具體為:2011年至2014年簽合同時,被告人張某某4次到歐某某辦公室,每次送給歐1000元。
19、向衡南縣四中黨支部副書記謝某丙行賄4次共3200元。具體為:2011年至2014年簽合同時,被告人張某某4次到謝某丙辦公室,每次送給謝800元。
20、向衡南縣八中校長廖某某行賄3次共4000元。具體為:在2012年至2014年每年簽合同時,被告人張某某在廖某某辦公室先后送給廖1000元、1000元、2000元。
21、向衡南縣八中總務主任鄧某乙行賄3次共2600元。具體為:2012年至2014年簽合同時,被告人張某某先后送給鄧某乙600元、1000元、1000元。
22、向衡南縣八中副校長唐某某行賄3次共2600元。具體為:2012年至2014年簽合同時,被告人張某某先后送給唐某某600元、1000元、1000元。
23、向原冠市中學校長彭某乙行賄4次共4000元。具體為:在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節(jié)時,被告人張某某在彭某乙的辦公室先后三次送錢給彭,每次1000元。2014年12月份,彭某乙父親過世,被告人張某某送了1000元禮金。
24、2014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向冠市中學總務主任黃某某行賄1000元。
25、向原雙林中學校長陽某甲行賄3次共3000元。具體為:2012年7月、2013年8月、2014年7月,被告人張某某在與雙林中學簽訂學校商店承包合同時,在陽某甲辦公室送給陽紅包,每次1000元。
26、向原車江中學校長謝某丙行賄2次共4000元。具體為:2011年和2013年9月,被告人張某某在與車江中學簽訂學校商店承包合同時送給謝某丙紅包,每次2000元。
27、向咸塘中學校長肖某甲行賄3次共3000元。具體為:2011年8月、2012年7月和2013年7月,被告人張某某在與咸塘中學簽訂學校商店承包合同時,在肖某甲辦公室送給肖紅包,每次1000元。
28、向原近尾洲中學(蒸市中學)校長鄧某丙行賄4次共3400元。具體為:2012年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張某某在和近尾洲中學簽訂學校商店承包合同時,先后送給鄧某丙600元、800元、1000元、1000元。
29、向原茅市中學校長羅某丙行賄2次共2000元。具體為:在2013年和2014年每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在羅某丙辦公室每次送給羅1000元。
30、向原衡南縣七中校長謝某丁行賄4次共4000元。具體為:在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每次送給謝某丁1000元。
31、向衡南縣古城中學校長許某某行賄2次共2000元。具體為:2013年7月和2014年7月,被告人張某某在與古城中學簽訂學校商店承包合同后,張某某每次送給許1000元。
32、向鐵絲塘中學校長陽某乙行賄4次共2000元。具體為在2013年至2014年8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和鐵絲塘中學簽訂學校商店承包合同及每年春節(jié)時,被告人張某某先后送給陽某乙200元、400元、400元、1000元。
33、向原衡南縣六中校長肖某乙行賄2次共2000元。具體為:在2013年和2014年每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每次送給肖某乙1000元。
34、向原隆市中學校長寧某某行賄3次共2800元。具體為:在2011年7月、2012年7月、2013年7月,被告人張某某與隆市中學簽訂學校商店承包合同后,先后送給寧某某1200元、800元、800元。
35、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先后4次向泉溪中學校長劉某乙行賄,每次500元,共2000元。
36、向云集中學校長包某某行賄1次共1000元。具體為:2013年2月,被告人張某某在與云集中學簽訂學校商店承包合同時,送給包某某1000元。
37、向雞籠中學校長劉某丙行賄4次共2800元。具體為:在2013年簽訂合同時、2014年春節(jié)、2014年簽合同時、2015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分別送給劉某丙1000元、600元、600元、6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檢察院退繳非法所得10萬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衡南縣教育系統(tǒng)39人以財物,共計199200元,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特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某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從寬處罰。
對其辯解意見,被告人張某某未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系衡陽楚康商貿(mào)有限公司衡南縣分公司負責人,為獲取衡南縣轄區(qū)內(nèi)各學校校內(nèi)商店承包經(jīng)營權,限制、排擠其他經(jīng)營者競爭,于2010年至2015年期間,利用與衡南縣教育局、衡南縣各學校相關工作人員在辦公室等地見面、簽訂學校商店承包合同前后時間以及中秋、春節(jié)等傳統(tǒng)節(jié)日期間,向相關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賄金額共計1992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至2015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2013年10月份武漢出差期間、2014年5月份住院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教育局勤工儉學站站長彭某甲(另案處理)行賄6次,共計1.4萬元。
2、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教育局黨委副書記唐某某行賄3次,共計4000元。
3、2012至2014年合同簽訂前后期間及2013年和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時任衡南縣二中校長胡某某(另案處理)行賄5次,共計2.1萬元。
4、2013年8月簽訂合同期間、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二中工會主席邱某某行賄2次,共計3000元。
5、2013年8月簽合同期間、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二中副校長伍某某行賄2次,共計3000元。
6、2012年至2014年7月合同簽訂前后期間及2013年至2015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原衡南縣九中校長賀某某行賄6次,共計1.6萬元。
7、2013年7月簽訂合同期間和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九中總務主任謝某乙行賄2次共3000元。
8、2013年7月簽訂合同期間和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九中副校長陸某某行賄2次,共計3000元。
9、2012年至2014年簽訂合同期間、2014年中秋節(jié)期間、2013年至2015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三中校長朱某某行賄9次,共計1.02萬元。
10、2013年、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三中工會主席李某某行賄2次,共計2600元。
11、2013年、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三中總務主任周某甲行賄2次,共計2600元。
12、2012年、2014年簽合同期間、2013年至2015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原寶蓋中學校長羅某甲行賄5次,共計1.1萬元。
13、2011年至2014年簽合同期間及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原向陽中學校長雷某某行賄8次,共計1.1萬元。
14、2015年1月份簽合同時,被告人張某某向向陽中學代理校長劉某甲行賄,金額3000元。
15、2011年至2013年5月簽合同期間、2012年至2013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五中校長羅某乙行賄5次,金額計1萬元;2014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送給羅某乙兩條煙,價值約2000元。
16、2010年至2014年簽合同期間、2013年至2015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職業(yè)中專校長鄧某甲行賄8次,共計8000元。
17、2014年7月簽訂合同期間、2015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職業(yè)中專總務主任何某某行賄2次中,共計2000元。
18、2011年至2014年簽合同期間、2012年至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星火中學校長周某乙行賄6次,共計1.2萬元。
19、2012年至2014年年底簽訂合同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十一中校長謝某甲行賄3次,共計2400元。
20、2011年至2014年簽訂合同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四中黨支部書記歐某某行賄4次,共計4000元。
21、2011年至2014年簽訂合同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四中黨支部副書記謝某丙行賄4次,共計3200元。
22、2012年至2014年簽訂合同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八中校長廖某某行賄3次,共計4000元。
23、2012年至2014年簽訂合同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八中總務主任鄧某乙行賄3次,共計2600元。
24、2012年至2014年簽訂合同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八中副校長唐某某行賄3次,共計2600元。
25、2012年至2014年春節(jié)期間、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向原冠市中學校長彭某乙行賄4次,共計4000元。
26、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冠市中學總務主任黃某某行賄1000元。
27、2012年至2014年簽訂合同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原雙林中學校長陽某甲行賄3次,共計3000元。
28、2011年、2013年簽訂合同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原車江中學校長謝某丙行賄2次,共計4000元。
29、2011年至2013年簽訂合同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咸塘中學校長肖某甲行賄3次,共計3000元。
30、2012年至2015年簽訂合同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原近尾洲中學(蒸市中學)校長鄧某丙行賄4次,共計3400元。
31、2013年、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原茅市中學校長羅某丙行賄2次,共計2000元。
32、2011年至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原衡南縣七中校長謝某丁行賄4次,共計4000元。
33、2013年、2014年簽訂合同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衡南縣古城中學校長許某某行賄2次,共計2000元。
34、2013年至2014年簽訂合同期間、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鐵絲塘中學校長陽某乙行賄4次,共計2000元。
35、2013年、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原衡南縣六中校長肖某乙行賄2次,共計2000元。
36、2011年至2013年簽訂合同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原隆市中學校長寧某某行賄3次,共計2800元。
37、2011年至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泉溪中學校長劉某乙行賄4次,共計2000元。
38、2013年2月簽訂合同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云集中學校長包某某行賄1000元。
39、2013年至2014年簽訂合同期間、2014年至2015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雞籠中學校長劉某丙行賄4次,共計2800元。
案發(fā)后,衡南縣檢察院扣押上述各受賄人退繳的賄款199200元;扣押被告人張某某退繳非法所得10萬元。
另查明,衡陽楚康商貿(mào)有限公司因不正當競爭被衡南縣工商局2013年11月14日被處以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實:
1、立案決定書證明:本案由衡南縣檢察院2015年4月14日立案偵查;
2、到案情況說明、拘留證、逮捕證、取保候審決定書等證明:被告人張某某被抓獲到案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等情況;
3、企業(yè)注冊登記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衡陽楚康商貿(mào)公司證明、衡陽市教育局通知、衡南縣教育局委托書、合同書、經(jīng)營協(xié)議書等證明:衡陽市楚康商貿(mào)有限公司、衡南縣分公司工商登記情況;衡南縣教育局向縣內(nèi)各學校引進、推介該公司統(tǒng)一連鎖經(jīng)營,被告人張某某作為公司代表與各學校簽訂校內(nèi)商店承包經(jīng)營合同,并約定限制、排擠其他經(jīng)營者同業(yè)經(jīng)營等情況;
4、證人張賢證言證明:衡南八中學生服務部經(jīng)營情況及其父被告人張某某家庭情況;
5、彭某甲等39位證人證言、衡南縣中學負責人聯(lián)系方式統(tǒng)計表、衡南縣二中證明、鄧某乙等12人情況說明等證明:彭某甲等39人系國家工作人員身份、2010年至2015年期間,因涉及校內(nèi)商店承包事務,各分別收受被告人張某某送來行賄款共計199200元;
6、扣押決定書、清單證明:衡南縣檢察院扣押張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彭某甲等39人退繳受賄現(xiàn)金共199200元;
7、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及同步錄音錄像資料證明:本案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金額199200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張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主動退繳贓款及違法所得,庭審中自愿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上繳國庫(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扣押在案的賄款199200元、被告人張某某退繳違法所得10萬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三平
審 判 員  謝鳳德
人民陪審員  廖格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郭 飛
附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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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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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