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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判決教育身邊人:湖南外貿職業學院原遷建辦公室綜合組組長及副主任徐凱貪污罪、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湘0681刑初150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凱,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長沙市。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受賄罪由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執行逮捕?,F羈押于汨羅市看守所。
辯護人江文武,湖南大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以汨檢公訴刑訴[2017]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凱犯受賄罪、貪污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該案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指定本院管轄。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凱及其辯護人江文武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徐凱利用任湖南某職業學院(經下簡稱某職院)遷建辦公室綜合組組長及副主任,負責某職院整體搬遷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工程項目承攬人伏某1、黎某、劉某1、毛某、范某等提供幫助,收受伏某1、黎某、劉某1、毛某、范某等送的現金及幫其裝修房屋和購買家電的費用開支等共計754344.67元。被告人徐凱還在2011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利用任某職院遷建辦綜合組組長,負責報賬的便利,虛報冒領套取公款521224.8元,據為己有。在湖南省紀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組在查處湖南某職業學院原黨委書記屈某違紀違規問題的調查中,發現被告人徐凱在招投標時有違規行為,在對其采取“兩規”期間,被告人徐凱如實供述了自己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在偵查過程中被告人徐凱主動交代了自己貪污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徐凱在“兩規”期間檢舉了他人的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受賄罪
(一)收受伏某1送現金和幫其裝修房屋及支付車輛購置費用等,共計409870.67元。2012年1月到2016年5月,伏某1借用他人公司先后在某職院承接新校區園林景觀綠化工程(以下簡稱綠化工程)、文體中心室內裝修工程、校大門工程、職工宿舍道路工程及其他一些零星工程和采購項目,為得到徐凱的關照和幫助,先后多次送給徐凱現金,并幫徐凱支付房屋裝修費用和徐凱購車費用,共計409870.67元。
1、被告人徐凱幫伏某1承接某職院綠化工程,收受伏某1送現金103800元。
2、徐凱幫伏某1承接某職院新校區大門工程,收受伏某1送現金20000元。
3、徐凱收受伏某1幫其支付的車輛購置費用20970.67元。
4、徐凱幫伏某1承接某職院文體中心室內裝修工程,收受伏某1送現金10000元。
5、徐凱幫伏某1承接某職院教職工宿舍道路工程,收受伏某1送現金10000元。
6、徐凱收受伏某1以過節看望名義送的現金90000元。
7、徐凱收受伏某1幫其支付的某小區房屋裝修款155100元。
(二)收受黎某送現金和購買家電費用,共計119474元。2011年上半年,屈某向徐凱和戴某介紹黎某認識,要徐凱和戴某幫黎某在某職院承接工程。徐凱答應好,并幫黎某在某職院承接了運動場工程和教職工宿舍樓工程。黎某為得到和感謝徐凱在幫助和關照,3次共計送給徐凱現金80000元,并幫徐凱購買39474元的家用電器。徐凱均收受了。
(三)收受毛某送現金75000元。2013年11月,某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光電)承接某職院校園安防工程,指派毛某具體負責工程施工和其他具體工作。2014年6月,某職院校園安防工程開始施工,一天,毛某到徐凱辦公室說,某光電承接某職院校園安防工程,由他負責施工,要徐凱關照和幫助,并提出送60000元錢給徐凱。徐凱答應好。2014年下半年,某職院校園安防工程工程驗收,毛某某職院拿工程驗收報告,當天中午,毛某開車送徐凱下班回家,到徐凱岳父家樓下后,毛某送給徐凱現金50000元,感謝徐凱在某職院校園安防工程上的幫助和關照。徐凱收受了。2014年11月,某職院校園安防工程施工結束,毛某送給徐凱現金20000元,要徐凱幫忙支付工程款給某光電。徐凱答應好,并收下毛某送的20000元錢。
2014年7月,徐凱過生日,在長沙家里請客吃飯,毛某得知后也到了,為感謝徐凱的幫助和關照,送給徐凱現金5000元。徐凱收受了。
(四)收受劉某1送現金120000元。
2011年10月,徐凱在某職院遷建辦工作后,其同學劉某1就找到徐凱要徐凱幫忙在某職院幫他承接工程。徐凱均答應好。2014年上半年,徐凱幫忙讓劉某1借用湖南某公司承接某職院運動場地基打樁處理工程(以下簡稱運動場樁基工程)。2014年7月,劉某1從某職院領取第一筆工程款后,送給徐凱現金50000元,感謝徐凱在他承接某職院運動場樁基工程上的幫助和關照。徐凱收受了。不久劉某1由于資金緊張,找徐凱借30000元錢。2015年5月,劉某1在某職院的工程款快結清了,一天劉某1約徐凱在長沙金輝酒店見面,在金輝酒店門口,劉某1送給徐凱現金100000元,感謝徐凱的幫助,并提出其找徐凱借的30000元錢包含在這100000元錢中。徐凱收下這100000萬元錢,說知道了。
(五)收受范某送現金30000元。
2011年至2016年5月,湖南某招標公司承接某職院新校區物資采購和項目招標代理業務,并指派范某作為項目經辦人具體經辦某職院新校區的業務工作。2014年8月,范某以湖南某招標公司名義承接某職院教職工宿舍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后一天晚上,范某約徐凱在長沙市友誼路一小區見面,感謝徐凱的幫助和關照,并送給徐凱現金30000元。徐凱收受了。
二、貪污罪
2011年10月,徐凱任某職院遷建辦綜合組組長,經手遷建辦費用開支和報賬工作,在此過程中,徐凱發現某職院對遷建辦業務開支和報賬監管不嚴格,自己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在遷建辦費用開支中虛報開支套取公款。自2011年10月至2016年5月,徐凱陸續找朋友要或自己虛開餐飲、煙酒、辦公文具、交通等發票混在遷建辦費用開支中報賬,虛報費用開支,共計套取公款521224.8元,據為己有。
1、2012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徐凱找車牌為湘A—XXX**的士司機譚某1要來的士票在遷建辦費用開支虛報開支,合計冒領公款27847元,據為己有。
2、201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徐凱虛增公務接待費用以及將個人非公務消費票據、伏某1提供的消費票據在遷建辦費用中虛報開支,冒領公款18390元,據為己有。
3、2012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徐凱虛增公務接待費用、將個人消費票據與伏某1、黎某、袁某提供的消費票據在遷建辦費用中虛報開支,套取公款193246.8元,據為己有。
4、2013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徐凱虛增公務接待費用、將個人消費票據與伏某1、黎某、袁某、楊某提供的消費票據在遷建辦費用中虛報開支,套取公款154220元,據為己有。
5、2014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徐凱虛增公務接待費用、將個人非公務消費票據與伏某1、黎某、袁某、楊某、彭某提供的消費票據在遷建辦費用中虛報開支,套取公款80561元,據為己有。
6、2015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徐凱虛增公務接待費用、將個人非公務消費票據與伏某1、黎某、袁某、彭某提供的消費票據在遷建辦費用中虛報開支,套取公款46960元,據為己有。
案發后,偵查機關從被告人徐凱處扣押140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徐凱的戶籍證明材料及到案經過;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湖南某職業學院認知通知、會議紀要、干部履歷表等相關書證;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調取證據清單及相關的會計憑證;湘金會審字[2017]第003-1號會計鑒定;證人伏某1、王某1、伍某、王某2、伏某2、譚某1、黎某、李某、王某3、毛某、劉某1、范某、徐某1、王某4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徐凱的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虛報公務開支套取公款據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凱有立功表現,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量刑情節。被告人徐凱在被采取“兩規”期間,如實供述了自己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在偵查過程中又主動交代了自己貪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量刑情節。被告人徐凱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量刑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徐凱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和貪污罪的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
被告人徐凱的辯護人江文武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凱受賄、貪污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被告人徐凱有自首、立功、主動退贓的情節,請求法院從輕或減輕處罰。但被告人徐凱貪污的款項中有部分是用于沖抵無法報賬的實際公務支出,應從被告人徐凱的犯罪數額中剃除。
經審理查明,湖南某職業學院(以下簡稱某職院)系湖南省某廳舉辦的事業單位。被告人徐凱于1996年在該校參加工作,于1997年9月轉正定級。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徐凱被某職院任命為該校遷建辦公室綜合組組長;2013年3月份被某職院任命為該?;ㄅc資產管理處副處長;主要職責均為負責某職院新校區工程的報建、招投標、資料檔案管理等工作,2015年11月被告人徐凱被任命為湖南某職業學院遷建辦副主任,負責新校區的所有建設工作,具體負責概算調整、工程推進、關系協調等工作。
2011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間,被告人徐凱在擔任某職院遷建辦公室綜合組組長及副主任,負責某職院整體搬遷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工程項目承攬人伏某1、黎某、劉某1、毛某、范某等人提供幫助,收受伏某1、黎某、劉某1、毛某、范某等人送的現金及幫其裝修房屋和購買家電的費用開支等共計740721.06元。被告人徐凱還在2011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利用擔任某職院遷建辦綜合組組長,負責報賬的工作便利,虛報冒領套取公款493017.8元,據為己有。2016年7月湖南省紀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組在對某職院原黨委書記屈某違紀違規問題的調查中,發現被告人徐凱在招投標時有違規行為,對被告人徐凱采取“兩規”。被告人徐凱在“兩規”期間主動交代了自己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在檢察機關偵查過程中又主動交代了自己貪污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徐凱還在“兩規”期間檢舉了他人的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
案發后,被告人徐凱主動交代了其贓款的去向,偵查機關從被告人徐凱處扣押人民幣140萬元。
具體事實如下:
一、受賄罪
(一)收受伏某1送現金及伏某1幫被告人徐凱裝修房屋和支付車輛購置費用等,共計396247.06元。
2012年1月到2016年5月,伏某1借用他人公司名義先后在某職院承接新校區園林景觀綠化工程(以下簡稱綠化工程)、文體中心室內裝修工程、校大門工程、職工宿舍道路工程及其他一些零星工程和采購項目,為得到徐凱的關照和幫助,伏某1先后多次送給被告人徐凱現金,并幫被告人徐凱支付房屋裝修費用和購車費用,共計金額為396247.06元。具體事實如下:
1、被告人徐凱幫伏某1承接某職院綠化工程,共收受伏某1現金103800元。
2011年下半年,某職院原黨委書記屈某向徐凱介紹認識伏某1,并要徐凱幫助伏某1在某職院承接工程。徐凱答應好。2012年初,徐凱經與湖南省某招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某招標公司)負責某職院新校區物資采購和項目招標代理的項目經辦人范某商量后,幫助伏某1中標某職院新校區綠化工程。2012年8月8日,伏某1借用湖南省某市政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市政)中標某職院綠化工程,伏某1請徐凱和范某吃飯,吃過飯后,伏某1為感謝徐凱在綠化工程招投標方面的幫助,送給徐凱現金人民幣3800元。徐凱收受了。2012年底,伏某1約徐凱在長沙市芙蓉南路金輝大酒店金輝閣茶廳喝茶,為感謝徐凱在某職院綠化工程上的幫助和關照,送給徐凱現金人民幣100000元,徐凱收受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伏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8月份左右,他中標學院綠化工程之后的幾天,他約徐凱和范某在長沙東風路湖南公司旁邊的一個飯店吃飯,在吃完飯后,他為了感謝徐凱在這個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幫忙讓他順利中標,他把一個裝有3800元現金的信封送給了徐凱,徐凱當時就收下來放進了口袋。他在2012年年底、2013年春節前結算到了第一筆綠化項目工程款1200萬元,為了感謝徐凱,就打電話約徐凱到黃土嶺金輝大酒店的金輝閣茶樓見面,他將一捆10萬元的人民幣送給了徐凱,徐凱收下了。
(2)、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2012年伏某1借用湖南某市政景觀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承接了某學院綠化工程。2012年8月,伏某1掛靠的某公司順利中標某職院綠化項目。伏某1中標當天請他和范某在東風路湖南省某招投標公司旁邊的一個飯店吃飯,吃過飯后,伏某1給他一個信封,說感謝他在綠化項目招投標上的幫助。他收下了,信封里是3800元。2012年年底,伏某1的綠化項目開始施工后,一天晚上,伏某1打電話約他到長沙市芙蓉南路金輝大酒店金輝閣茶廳喝茶。在喝茶的時候伏某1從桌子下面遞了一個黑色袋子,說是感謝他在綠化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的幫助。他回家看到是現金10萬元。
他在綠化項目招投標上給伏某1的幫助主要是他根據某學院黨委書記屈某的安排確保了伏某1借用的某公司中標,一是他事先提供了學校的整體設計圖和招標要點給伏某1,讓伏某1提前按照學校的整體規劃進行綠化工程的設計;二是就伏某1有利的方面,他們和招標代理公司范某商量確定采用綠化設計和施工一體化招標,增大了伏某1中標的幾率;三是他安排招標代理公司范某事先審核了伏某1的投標書;四是安排范某向評標專家事先告知了伏某1的方案并要求專家在評標過程中關照伏某1。
2、被告人徐凱幫伏某1承接某職院新校區大門工程,收受伏某1現金20000元。
2012年上半年屈某要徐凱幫伏某1承接某職院新校區大門工程。徐凱與湖南省某招標有限公司的范某商量后,幫助伏某1以湖南某建筑公司名義承接了該工程。2012年7、8月的一天晚上,伏某1約徐凱在長沙市芙蓉南路金輝大酒店金輝閣見面,送給徐凱現金20000元,感謝徐凱在某職院新校區大門工程上的幫助和關照。徐凱收受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伏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5、6月份,他中標某學院校門工程的標后,一天晚上,他打電話約了徐凱到了長沙市黃土嶺路金輝大酒店的金輝閣茶樓喝茶,送給徐凱20000元現金,感謝徐凱在他中標校大門口工程項目中的幫助,還為了和徐凱搞好關系,希望得到徐凱更大的幫助。
(2)、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2012年上半年屈某要他幫伏某1承接某職院新校區大門工程。他與范某商量后,向評標評委打招呼給伏某1掛靠的公司打高分,從而確保了伏某1掛靠的公司順利中標,幫助伏某1以湖南萬厲建筑公司名義承接了該工程。在校大門工程付款時,他按伏某1的要求,盡快走審批流程,給伏某1盡快付款。2012年7、8月一天晚上,伏某1約他在長沙市芙蓉南路金輝大酒店金輝閣見面,送給他現金20000元,感謝他在某職院新校區大門工程上的幫助和關照。他收受了。
3、被告人徐凱收受伏某1幫其支付的車輛購置費用7347.06元。
2014年5月,徐凱準備買一輛福特蒙迪歐轎車。伏某1知道后,于2014年5月16日幫徐凱出1000元錢在長沙中南汽車世界湖南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定購了一輛福特蒙迪歐轎車。2014年5月23日,伏某1和徐凱一起到華達公司付購車款,徐凱將伏某1代交的1000元錢抵作購車款,未退錢給伏某1;徐凱買車后,伏某1幫徐凱在華泰保險公司中南汽車世界代辦點支付了6347.06元的車輛保險費用。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湖南省某汽車銷售公司2014年5月16日收據一張,證明福特蒙迪歐轎車定金為1000元。
(2)、2014年5月23日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機打發票1張及刷卡憑單一張,證明徐凱福特蒙迪歐轎車保險費是6347.06元。
(3)、證人伏某1的證言證明,2014年4、5月份,徐凱在中南汽車世界長安福特某店買了一輛福特蒙迪歐,他幫徐凱付了1000元訂金還用興業銀行信用卡(卡的尾數好像是0109)給徐凱買了將近6000元的保險費。他在某職院做業務,徐凱在參與投標的項目、招投標上以及他中標項目的工程款支付上面幫了他很多忙,所以他才給徐凱支付車輛保險費的。他沒有幫徐凱繳納過車輛購置稅,徐凱福特蒙迪歐CAF7230A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復印件,POS機刷卡小票上簽的謝某的名字,他不知道謝某是誰。
(4)、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2014年5月份,他看中了輛福特蒙迪歐轎車,是伏某1幫他付的定金1000元,伏某1帶他到了長沙中南汽車世界一個保險代辦點,伏某1幫他的車子買了全保,共6347.06元。他在伏某1中標的某職院工程招投標時,給了伏某1很多幫助,并且在支付工程款方面也給了伏某1幫助。
4、被告人徐凱幫伏某1承接某職院文體中心室內裝修工程,收受伏某1現金10000元。
2014年下半年,徐凱和范某商量后,幫助伏某1承接了某職院文體中心室內裝修工程。2014年下半年一天晚上,伏某1到徐凱住的長沙市某小區送給徐凱現金10000元,感謝徐凱在某職院文體中心室內裝修工程方面的幫助和關照。徐凱收受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伏某1的證言證明,2014年下半年,在確定某學院文體中心室內裝修項目交給他來做之后,一天晚上他在某小區里面,送給徐凱1萬元現金。某職院文體中心裝修項目是和文體中心土建項目一起的,都是屬于郭某中標的項目,他是通過屈某向郭某打招呼拿到這個項目,這個項目中要使用的主材都需要經過遷建辦簽字確認,徐凱在這方面一直給他幫助。
(2)、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2014年下半年一天晚上,伏某1為感謝他在學校文體中心裝修設計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及工程款支付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在某小區院子里送給他1萬元錢。
5、徐凱幫伏某1承接某職院教職工宿舍道路工程,收受伏某1送現金10000元。
2015年上半年,徐凱和范某商量后,幫助伏某1承接了某職院教職工宿舍道路工程。2015年7月一天晚上,伏某1和徐凱到某職院遷建辦副主任戴某家串門,后兩人一起回徐凱家。在徐凱家門口,伏某1送給徐凱現金10000元,感謝徐凱在某職院教職工宿舍道路工程方面的幫助和關照。徐凱收受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伏某1的證言證明,2015年的時候,他中標某學院職工宿舍道路工程之后,為感謝徐凱幫助其中標某職院職工宿舍道路工程,一天晚上,他到某小區內,送給徐凱1萬元現金。
(2)、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2015年7月,伏某1為感謝他在教職工宿舍道路項目上的幫助,送給他1萬元錢。他明知伏某1組織了幾家公司來圍標,沒有向學校和有關部門反映,他和伏某1找到范某,要范某審核伏某1的投標書,并要范某給出一個最有可能中標的參考工程量的報價,最后伏某1中標了。
6、徐凱收受伏某1以過節看望名義送的現金90000元。
伏某1與徐凱認識后,通過徐凱幫助在某職院承接工程,為了得到和感謝徐凱在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款支付方面的幫助和關照,自2012年春節至2016年端午節,伏某1先后以過節看望的名義送給徐凱現金90000元,其中2012年春節5000元、2012年端午節5000元、2012年中秋節5000元、2013年端午節5000元、2013年中秋節5000元、2014年春節20000元、2014年端午節5000元、2014年中秋節5000元、2015年春節10000元、2015年端午節5000元、2015年中秋節5000元、2016年春節10000元和2016年端午節5000元。徐凱均收受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伏某1的證言證明,從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三年,每年的端午節、中秋節和過年的時候,他都給徐凱送錢,三年過節一共送給徐凱90000元。
(2)、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伏某1為了感謝他在學校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從2012年至2015年每年五八臘的時候給他送錢,共計送給他9萬元。具體是2012年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各5000元;2013年端午節、中秋節各5000元;2014年春節20000元,端午節、中秋節各5000元;2015年春節10000元,端午節、中秋節各5000元;2016年春節10000元、端午節5000元。
7、徐凱收受伏某1幫其支付的某小區房屋裝修款155100元。
2012年初,伏某1得知徐凱在某小區購買了房屋還沒有裝修,伏某1為了在承接某職院工程方面得到和感謝徐凱的關照和幫助,提出找人幫徐凱裝修房屋。徐凱同意了。伏某1安排其弟伏某3請裝修老板譚某1幫徐凱裝修了某5棟102房屋,并支付裝修款155100元。徐凱沒有支付該筆裝修款。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長沙市某小區5棟102房房屋裝修合同及裝修款收據證明,伏某1一共支付房屋裝修款155100元。
(2)、證人伏某2的證言證明,伏某1是他哥哥,在2012年的時候伏某1安排他去聯系譚某1裝修某小區5棟102室,戶主叫徐凱。他負責監工和付款,某小區5棟102室裝修他代伏某1一共付了155100元的裝修款給譚某1。
(3)、證人伏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上半年他叫譚某1幫徐凱的房子搞裝修,他安排伏某2來管理房子的裝修,并支付裝修款給譚某1,徐凱的房子伏某2一共支付了155100元裝修款給譚某1,但是徐凱的錢一直沒有給他。
(4)、證人譚某1的證言證明,長沙市某小區5棟102室的家庭裝修業務是伏某1介紹他做的,戶主叫徐凱。具體的事情是與伏某1的弟弟伏某2聯系的,他一共收了155100元的裝修款,是伏某2付的。
(5)、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2012年初,伏某1為了在承接某職院工程方面得到和感謝他的關照和幫助,提出找人幫他裝修房屋。并安排其弟伏某3請裝修老板譚某1幫他裝修了某5棟102房屋,支付裝修款155100元,沒有要他出錢。
(二)收受黎某送現金和購買家電費用,共計119474元。
2011年上半年,屈某向徐凱和戴某介紹黎某認識,要徐凱和戴某幫黎某在某職院承接工程。徐凱幫黎某在某職院承接了運動場工程和教職工宿舍樓工程。黎某為得到和感謝徐凱的幫助和關照,3次共計送給徐凱現金80000元,并幫徐凱購買39474元的家用電器。徐凱均收受了。
1、被告人徐凱收受黎某現金80000元。
2011年上半年,屈某向徐凱和戴某介紹認識黎某,要他們幫黎某承接工程。2012年初的一天晚上,黎某約徐凱在長沙東塘金牛角中西餐廳見面,黎某送給徐凱現金20000元并提出要徐凱幫忙在某職院承接工程。徐凱收下黎某送的20000元錢,答應盡量幫黎某承接工程。徐凱答應黎某后,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項目給黎某承接。2012年8月的一天晚上,黎某為得到徐凱的幫助在湖南省中醫學院附一后門再次送給徐凱現金50000元。經過徐凱幫助,2013年5月,黎某借用湖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某職院運動場工程,2014年6月,黎某借用某有限公司承接了某職院教職工宿舍樓工程。2014年底的一個周末,黎某約徐凱一家在長沙橘子洲游玩,并送給徐凱現金10000元,感謝徐凱幫她在某職院承接到了工程。徐凱收受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他和黎某是親戚關系,他和黎某借用他人資質一共在某職院中標了某職院的運動場建設項目和教職工宿舍項目。
(2)、證人黎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下半年一天,她在湖南中醫學院附一醫院后門處與徐凱見面,對徐凱說某職院的運動場項目就要進入招投標程序了,請徐凱多幫忙。她把用報紙包好的2萬元錢送給了徐凱。2014年4、5月份,某職院教職工宿舍項目馬上要開標了,她約徐凱到雨花區一家土菜館吃飯,將用黑色塑料袋裝著的5萬元錢,放在徐凱車的副駕駛位上,說請徐凱在職工宿舍項目上多幫忙。2015年春節時,她約徐凱一家去橘子洲玩,將1萬元錢塞進了徐凱隨身背著的一個斜挎包里,他是感謝徐凱在運動場項目和教職工宿舍項目招投標上的幫助,讓她掛靠的公司順利中了標。徐凱幫她和李某中了運動場項目和教職工宿舍項目兩個標。她送給徐凱的8萬元錢和購買家電的錢都是李某給她用來打點某職院相關人員關系的錢。
(3)、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經過他幫忙圍標,2013年5月,黎某借用湖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某學院運動場工程;2014年6月,黎某又借用他人公司承接了學院教職工宿舍樓工程。黎某為了承接工程和在工程承建過程中順利拿到工程款于2012年初,黎某送了2萬元錢給他;2012年上半年,黎某送了5萬元給他;2014年底,黎某送了1萬元錢給他。另外,黎某還買了4萬元家用電器給他。
2、被告人徐凱收受黎某購買的39474元家用電器。
2012年,黎某得知徐凱在某小區購買的房屋裝修好了,為在某職院承接工程時得到徐凱的幫助,向徐凱提出幫徐凱購買家用電器,并要徐凱妻子王某3同黎某一起去買。徐凱答應好,并將王某3聯系方式告訴黎某。2012年9月28日,黎某約王某3一起在某長沙東塘大華店購買了39474元的家用電器,送給徐凱。徐凱均收受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湖南某有限公司證明、購買電器發票證明,徐凱、王某3、黎某在某大華店購買了10件商品,合計金額39474元。
(2)、徐凱妻子提供黎某贈送的三星冰箱、格力柜式空調、美的掛式空調、小天鵝洗衣機、海信電視機的照片證明購買電器的情況。
(3)、王某3出具情況說明證明,2012年9月份她收到三臺空調掛機、一臺格力空調柜機、一臺海信電視機、一臺小天鵝洗衣機,并附上了發票和憑據,徐凱告訴她這是黎某付的款。
(4)、證人黎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5、6月份,某學院運動場工程要開標了。徐凱見她和李某什么都不懂,也沒有找到公司來圍標,就主動給她們介紹了徐某2,要徐某2幫她們找公司來圍標、串標,后來是徐某2幫她們找的湖南某建設有限公司中的標。2014年上半年,某職院教職工宿舍要招投標了,但是招標文件將投標條件設置得很高,她和李某都找不到有這樣高資質的公司。她們就只好找徐凱幫忙,徐凱聯系了代建公司的陳某,陳某向她和李某推薦了某地產公司和湖南省某集團兩家公司。徐凱還帶她們找了招標公司的范某,要范某盡力幫她掛靠的公司中標。她承攬的教職工宿舍建設的標是范某所在的招投標公司代理的,她付了五、六萬元的代理費。2012年夏天的時候,她打電話給徐凱,要徐凱一起去某選購電器。徐凱讓她打王某3的電話,讓王某3和她一起去東塘某大華店選電器。她就和王某3去某買了一些電器,大概四萬元。
(5)、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明,新姚南路某小區五棟102室2012年上半年才開始裝修。她們買家電是在長沙市東塘的一家某大華電器店。買了一臺海信電視機、一臺格力柜式空調、三臺美的空調掛機(有1.5匹的,1.25匹的),一臺小天鵝全自動洗衣機,一臺三星雙門冰箱。當時她跟一個姓黎的女人,大約四十多歲,一起去看電器的。她不認識這個姓黎的女的。是徐凱告訴她,姓黎的女人會幫忙付錢的。
(6)、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2012年他某房子裝修后,黎某幫他買了4萬多元的家用電器,具體金額記不清楚了,以查證的為準。黎某跟她老婆去買的,買了空調、電視機、洗衣機等。
(三)被告人徐凱收受毛某現金75000元。
2013年11月,某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光電)承接某職院校園安防工程,指派毛某具體負責工程施工和其他具體工作。2014年6月,某職院校園安防工程開始施工,一天,毛某到徐凱辦公室說,某光電承接某職院校園安防工程,由他負責施工,要徐凱關照和幫助,并提出送60000元錢給徐凱。徐凱答應好。2014年下半年,某職院校園安防工程驗收,毛某到某職院拿工程驗收報告后開車送徐凱回家,在徐凱岳父家樓下毛某送給徐凱現金50000元,以感謝徐凱在某職院校園安防工程上的幫助和關照。徐凱收受了。2014年11月,某職院校園安防工程施工結束,毛某送給徐凱現金20000元,要徐凱幫忙支付工程款給某光電。徐凱收下了。2014年7月,徐凱過生日,在長沙新姚南路家里請客吃飯,毛某得知后到徐凱家中送給徐凱現金5000元。徐凱收受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毛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0月底11月初,他到某職院拿驗收報告,后開車送徐凱去芙蓉南路的神農大酒店,把放在后備箱里的5萬元錢給了徐凱。2014年11月份,他去某職院收工程款,將2萬元錢裝在檔案袋里給了徐凱,徐凱收下了。另2014年7月,徐凱40歲生日,他送給徐凱5000元。他作為某職院校園安防監控項目的負責人,在某職院工程上有很多事情,如關系協調、工程款支付、工程驗收等都需要徐凱幫忙,所以他為了拉攏與徐凱的關系,讓徐凱能夠盡力幫助他,分三次共送給徐凱7.5萬元錢。
(2)、證人毛某自愿退贓書證明,毛某在湖南某職院安防盜控工程中因為有行賄的行為,非法獲利40萬元,自愿退贓10萬元。
(3)、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毛某是承接某職院校園安防工程的項目負責人,這個項目是某光電有限公司承接的,是2014年中的標,某光電中標以后就指派毛某負責某職院安防工程的具體工作,在這個過程中,毛某要他審批撥付工程款。2014年8月,毛某帶隊進場施工,到他辦公室跟他講某光電公司有規定可以給他6萬元錢,但要分兩次給,用材料款的形式報賬出來。一天下午快下班了,毛某到了他辦公室,說是接他下班。毛某開車送他到岳父家樓下后,從車里拿了5萬元錢給他,說感謝他在工程上給的幫助。他當即就收下了。2014年11月底,毛某打電話給他,說是到了某學院催要工程款,要他想辦法幫忙。并送給他2萬元。他當即就收下了這2萬元錢,并安排學校一共付了270多萬元的工程款給某光電公司。2014年7月,他四十歲生日,在新姚南路的家里吃飯,毛某送了5000元給他。
(四)被告人徐凱收受劉某1現金120000元。
2011年10月,徐凱在某職院遷建辦工作后,其同學劉某1就找到徐凱要徐凱幫他在某職院承接工程。徐凱答應好。2014年上半年,在徐凱的幫助下劉某1借用湖南某公司承接了某職院運動場地基打樁處理工程(以下簡稱運動場樁基工程)。2014年7月,劉某1從某職院領取第一筆工程款后,為感謝徐凱的幫助,送給徐凱現金50000元。徐凱收受了。不久劉某1由于資金緊張,找徐凱借款30000元。2015年5月,劉某1在某職院的工程款快結清時,劉某1約徐凱在長沙金輝酒店見面,送給徐凱現金100000元,感謝徐凱的幫助,并提出其找徐凱借的30000元包含在這100000元中。徐凱收下這100000萬元,說知道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劉某1借用某建設有限公司與湖南省某職業學院運動場施工的合同。
(2)、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明,為了感謝徐凱在某職院運動場地基打樁處理工程給予他的幫助,劉某1第一次送了5萬元給徐凱,后來在徐凱的手里借了3萬元,后來在結算的時候送給徐凱10萬元,并告訴徐凱這10萬元中包含歸還之前借的3萬元,實際送徐凱12萬元。
(3)、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劉某1是他同學,他幫劉某1承接了某職院運動場樁基礎工程,為了達到讓劉某1中標的目的,他要劉某1把投標書給范某看一下,并征求范某關于報價的意見。后來劉某1借用湖南某公司中了運動場地基打樁處理工程的標的。2014年7月份左右在某職院付了劉某1第一筆工程款后,劉某1找到他送給他5萬元錢,說感謝他在工程招投標上幫忙。他當即就收下了。后來劉某1因為資金緊張找他借了3萬元。2015年5月份左右,劉某1的工程款快結完了,一天劉某1打電話約他在金輝酒店見面,送給他10萬元,說感謝他的幫助,說前面找他借的3萬元錢就在這10萬元里,他收下了。
(五)被告人徐凱收受范某現金30000元。
2011年至2016年5月,湖南招標公司承接某職院新校區物資采購和項目招標代理業務,并指派范某作為項目經辦人具體經辦某職院新校區的業務工作。2014年8月,范某以湖南招標公司名義承接某職院教職工宿舍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后一天晚上,范某約徐凱在長沙市友誼路一小區見面,為感謝徐凱的幫助和關照,送給徐凱現金30000元。徐凱收受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范某的證言證明,湖南省某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承攬了湖南某職業學院(以下簡稱某職院)新校區遷建物資采購及服務項目招標代理,他是這個項目的經辦人。他與徐凱主要是項目招投標業務聯系,包括招標的要求、規格和數量由徐凱告訴他,他制作招投標文件后交徐凱走某職院簽字蓋章的流程。后來,徐凱還帶了一個叫黎姐的人跟他見面,商量這個項目的代理情況和招投標情況。他按徐凱提的金額向黎某提出收取代理費。他記得他向公司上交了2萬元的代理費,找黎某收了大約是5萬元或6萬元代理費,除掉成本和上交公司的大約多3萬元錢左右。這3萬元錢,他都送給了徐凱。
(2)、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范某打電話約他去長沙市友誼路的小區門口見面,他上了范某的車,范某送給他3萬元錢,范某說是感謝他將職工宿舍樓的招投標代理給范某做。范某說還感謝他以前在某職院遷建項目招投工作上的幫助。他見范某這樣說,就收下了這3萬元錢。
二、貪污罪
2011年10月,被告人徐凱擔任某職院遷建辦綜合組組長,并負責遷建辦費用開支和報賬工作,在此過程中,被告人徐凱發現某職院對遷建辦業務開支和報賬監管不嚴格,自己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在遷建辦費用開支中虛報開支套取公款。自2011年10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徐凱陸續找朋友要或自己虛開餐飲、煙酒、辦公文具、交通等發票混在遷建辦費用開支中報賬,虛報費用開支,共計套取公款493017.8元,據為己有。具體事實如下:
1、201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徐凱虛增公務接待費,及將個人非公務消費票據、伏某1提供的消費票據等在某職院遷建辦費用中虛報開支,套取公款人民幣18390元,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湖南某職院基建2011年11月30日記賬憑證3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18張金額5305元;2011年12月30日記賬憑證5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18張金額13085元;證明被告人徐凱冒領公款金額為18390元。其中3張發票系伏某1提供,共計金額為902元。以上票據經被告人徐凱核查并簽字確認。并經證人伏某1辨認無誤。
(2)、證人伏某1的證言證明,他從2011年至2015年提供了票據給徐凱報賬。他給徐凱提供的票據,徐凱沒有給過錢給他和他的家人,這些都是他真實的消費票據,并對徐凱虛報的由他提供的每份票據核對無誤后簽字。
(3)、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2011年11月至12月,他虛增公務接待費用以及將個人非公務消費票據、伏某1提供的消費票據在遷建辦費用中虛報開支,冒領公款18390元,據為己有。
2、2012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徐凱虛增公務接待費用,將個人消費票據及伏某1、黎某、袁某提供的消費票據在某職院遷建辦費用中虛報開支,套取公款共計人民幣193246.8元,并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湖南某職院基建2012年1月12日記賬憑證3張、發票復印件15張證明,被告人徐凱冒領公款金額為7831元。其中延年世嘉酒店房費298元和4張金輝大酒店發票1419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證人伏某1核對屬實后確認。
(2)、湖南某職院2012年2月29日第5記賬憑證1張、發票復印件28張證明被告人徐凱冒領公款金額為20342元,其中延年世嘉酒店發票2張和金輝大酒店發票4張共計1767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證人伏某1核對屬實后確認。
(3)、湖南某職院2012年3月31日第6記賬憑證3張、現金支出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33張證明被告人徐凱冒領公款金額為23149元,其中財信國際商務酒店發票2張和神農酒店發票1張共計930元系王某3提供,金輝大酒店256元發票和芙蓉區德隆保健按摩中心發票2張814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證人伏某1核對屬實后確認。
(4)、湖南某職院2012年4月30日第1記賬憑證4張、發票復印件19張證明,被告人徐凱冒領公款金額為15156元。其中叁陸伍酒店發票277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財信商務酒店發票8張共計金額1761元系王某3提供。經被告人徐凱和證人黎某核對屬實后確認。
(5)、湖南某易職院2012年5月31日第10記賬憑證2張、發票復印件16張證明,被告人徐凱冒領公款金額為7851.8元。其中金輝大酒店發票2張1256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財信商務酒店發票8張金額724.8元系王某3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證人伏某1核對屬實后確認。
(6)、湖南某職院2012年5月31日第5記賬憑證2張、付款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7張證明,被告人徐凱冒領公款共計金額為2913元。其中延年大酒店發票3張共300元,金輝大酒店發票100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證人伏某1核對屬實后確認。
(7)、湖南某職院2012年5月31日第17記賬憑證3張、發票復印件9張證明,被告人徐凱冒領公款,共計金額為11527元。其中延年大酒店發票1張2885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叁陸伍酒店發票一張255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財信大酒店發票3張226元系王某3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證人伏某1、黎某核對屬實后確認。
(8)、湖南某職院2012年6月27日第17記賬憑證3張、付款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10張證明,被告人徐凱冒領公款,共計金額為6543元。其中金輝大酒店2張發票金額1286元是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神農大酒店發票1張金額136元是王某3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叁陸伍酒店發票1張233元是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證人伏某1、黎某核對屬實后確認。
(9)、湖南某職院2012年7月31日第18記賬憑證4張、付款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25張證明,被告人徐凱冒領公款,共計金額為28511元。其中天跡足浴發票1張210元,金輝大酒店發票2張金額756元,弘洋足浴發票1張340元是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證人伏某1核對屬實后確認。
(10)、湖南某職院2012年7月31日第14記賬憑證2張、現金支出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15張證明,被告人徐凱冒領公款,共計金額為10938元。其中漢王休閑發票3張968元、華天商務酒店發票2張198元,天之道保健發票1張70元,弘洋足浴發票2張340元,延年世嘉酒店發票2張494元,名典咖啡發票101元是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證人伏某1核對屬實后確認。
(11)、湖南某職院2012年8月31日第1記賬憑證2張、現金支出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27張證明,被告人徐凱冒領公款,共計金額為9037元。其中金輝大酒店發票10張共計2401元、延年世嘉酒店發票86元、華天發票96元、弘洋足浴發票2張345元,是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叁陸伍酒店發票1張205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核對屬實后確認。
(12)、湖南某職院2012年8月31日第4記賬憑證4張、現金支出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31張證明,被告人徐凱冒領公款,共計金額為9661元。其中金輝大酒店發票4張406元、天之道足浴發票1張210元、名典咖啡發票1張303元、弘洋足浴發票1張240元、延年世嘉發票2張198元、漢王休閑發票3張1660元、湘春華天發票2張179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叁陸伍酒店發票1張205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財信大酒店發票1張95元系王某3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黎某核對屬實后確認。
(13)、湖南某職業學院2012年9月30日第15記賬憑證3張,發票復印件21張證明,被告人徐凱冒領公款,共計金額7150元。其中金輝大酒店發票3張702元、首吾保健發票1張108元、弘洋足浴發票1張240元、延年世嘉發票1張376元、漢王休閑發票1張120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叁陸伍酒店發票2張430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新東方大酒店發票1張1980元系袁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黎某、袁某核對屬實后確認。
(14)、湖南某職院2012年11月30日第10記賬憑證2張,發票復印件68張證明,被告人徐凱冒領公款,共計金額為32637元。其中金輝大酒店發票19張3201元、湘春華天發票1張86元、弘洋足浴發票8張2281元、延年世嘉發票1張650元、漢王休閑發票2張793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叁陸伍酒店發票4張868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黎某核對屬實后并簽名捺印。
(15)、證人伏某1的證言證明,湖南某職院2012年的13份記賬憑證中有延年世嘉、金輝大酒店、德隆按摩中心、漢王休閑、湘君華天酒店、天之道保健、首吾保健、弘洋足浴、名典咖啡等地方的發票是他提供給徐凱的。他提供消費發票給徐凱報銷,徐凱沒有將報銷后的款項給他。并對徐凱在單位虛報的由他提供的票據進行了核對。
(16)證人黎某的證言證明,從2011年到2015年她給徐凱提供一些票據報賬,她記得有叁陸伍酒店、森林土菜館、中恒牛排、茂西餐館、村嫂人家、八味餐館等地方消費的發票,都是一些吃飯的消費發票。她提供消費發票給徐凱報銷,徐凱沒有將報銷后的款項給她。并對徐凱在單位虛報的由她提供的票據進行了核對。
(17)、證人袁某的證言證明,從2011年到2015年他給徐凱提供了票據報賬,徐凱沒有給錢給他,也沒有委托別人給錢給他。他給過徐凱東美茶室、新長湖海鮮酒樓、新東方大酒店吃飯的餐飲費發票等。并對徐凱在單位虛報的由他提供的票據進行了核對。
(18)、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2012年1月至12月,他虛增公務接待費用、將個人消費票據及伏某1、黎某、袁某提供的消費票據在某職院遷建辦費用中虛報開支,2012年共套取公款193246.8元,據為己有。
3、2013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徐凱虛增公務接待費用、將個人消費票據及伏某1、黎某、袁某、楊某提供的消費票據在某職院遷建辦費用中虛報開支,套取公款154020元,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湖南某職院2013年1月31日第1記賬憑證3張、現金支出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44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26284元。其中新東方大酒店發票18張5260元系袁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金輝大酒店發票5張973元、延年世紀發票1張764元、弘洋足浴發票1張600元、延年世嘉發票1張66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袁某核對屬實后確認。
(2)、湖南某職院2013年1月31日第3記賬憑證4張,現金支出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40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15300元。其中新東方大酒店發票18張5160元系袁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金輝大酒店發票2446元、弘洋足浴發票1張265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叁陸伍酒店發票1張205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黎某、袁某核對屬實后確認。
(3)、湖南某職院2013年3月31日第1記賬憑證2張、現金支出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26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13514元。其中金輝大酒店發票3張共計2946元、延年世紀發票2張共計222元、居豪會所發票3張1472元,花瑤餐廳共計620元、延年世嘉發票115元、漢王休閑發票1張376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叁陸伍酒店發票3張663元、村嫂人家餐票1張213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黎某核對屬實后確認。
(4)、偵查8卷P129-142湖南某職院2013年4月30日第1記賬憑證2張、現金支出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20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18316元。其中金輝大酒店發票1張共78元、君豪會所發票2張共936元、延年世嘉發票1張1250元、新世紀招待所發票1張157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叁陸伍酒店發票1張208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黎某核對屬實后確認。
(5)、湖南某職院2013年4月30日第15記賬憑證2張,現金支出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10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5294元。其中金輝大酒店發票3張1061元、延年世嘉發票1張466元、君豪會所發票1張468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叁陸伍酒店發票1張195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黎某核對屬實后確認。
(6)、湖南某職院2013年5月31日第6記賬憑證2張,現金支出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32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19049元。其中君豪會所發票5張2875元、金輝大酒店發票7張944元、延年世嘉發票5張3672元、新世紀招待所80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叁陸伍酒店發票2張410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核對屬實后確認。
(7)、湖南某職院2013年7月31日第11記賬憑證2張,現金支出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10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5309元。其中金輝大酒店發票3張617元、君豪會所發票2張1374元、新世紀招待所發票1張80元,弘洋足浴發票1張500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核對屬實后確認。
(8)、湖南某職院2013年7月31日第10記賬憑證1張,現金支出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21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10916元。其中金輝大酒店發票7張1311元、君豪會所發票4張2853元、世嘉延年酒店發票1張114元、新世紀招待所發票1張80元,弘洋足浴發票1張500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叁陸伍酒店發票1張215元,茂西餐館發票1張216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黎某核對屬實后確認。
(9)、湖南某職院2013年8月31日第22記賬憑證2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34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16269元。其中君豪會所發票12張8418元、金輝大酒店發票10張1179元、名典咖啡發票2張350元、延年世嘉酒店發票1張60元、新世紀招待所發票1張80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叁陸伍酒店發票2張418元,森林土菜館發票1張140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黎某核對屬實后確認。
(10)、湖南某職院2013年8月31日第21記賬憑證2張、現金支出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16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5411元。其中君豪會所發票4張2339元、金輝大酒店發票4張452元、延年世嘉酒店發票1張152元、宇成酒店發票1張488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叁陸伍酒店發票2張390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黎某核對屬實后確認。
(11)、湖南某職院2013年10月30日第7記賬憑證2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14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6473元。其中君豪會所發票4張2806元、金輝大酒店發票1張131元、名典咖啡發票1張229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叁陸伍酒店發票1張215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黎某核對屬實后確認。
(12)、湖南某職院2013年11月30日第22記賬憑證2張、現金支出憑單3張、發票復印件17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11885元。其中君豪會所發票4張3074元、金輝大酒店發票5張1183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陽光金海餐廳發票1張140元、東方新貴足道發票1張236元、羅湖宮大酒店發票1張230元,系楊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楊某核對屬實后并簽名捺印。
(13)、證人楊某的證言證明,他提供了消費發票給徐凱報銷,徐凱沒有將報銷后的款項給他。他記得有陽光金海餐廳、東方新貴足道、羅湖宮大酒店的票據。并對票據進行了辨認。
(14)、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2013年1月至12月,他虛增公務接待費用、將個人消費票據與伏某1、黎某、袁某、楊某提供的消費票據在遷建辦費用中虛報開支,套取公款154020元。
4、2014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徐凱虛增公務接待費用、將個人非公務消費票據及伏某1、黎某、袁某、楊某、彭某提供的消費票據在某職院遷建辦費用中虛報開支,套取公款80561元,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湖南某職院2014年1月31日第57記賬憑證1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27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4351元。其中金輝大酒店發票4張497元、漢王休閑發票1張589元、延年世嘉發票1張123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百姓人家發票3張499元、湖湘百姓人家飯莊發票2張354元、村嫂人家發票1張307元、茂西餐廳發票3張611元、森林土菜館發票1張175元、中恒牛排發票1張117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東美茶樓發票2張200元系袁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袁某核對后確認。
(2)、湖南某職院2014年1月31日第54記賬憑證1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14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9198元。其中君豪會所發票4張共2406元、新世紀招待所發票2張共375元、天之道發票1張500元、金輝大酒店發票1張198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叁陸伍酒店發票1張195元是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華瑞丹楓酒店發票1張533元是楊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楊某、黎某核對后確認。
(3)、湖南某職院2014年1月31日第71記賬憑證1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10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8544元。其中君豪會所發票1張935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泉塘紫鑫四季酒店發票1張542元、茂通集團商務中心發票1張391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黎某核對后確認。
(4)、湖南某職院2014年4月30日第48記賬憑證1張、現金支出憑單3張、發票復印件25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15284元。其中君豪會所發票6張共5678元、金輝大酒店發票4張2280元、延年世嘉發票2張共396元、宇成大酒店發票1張312元、村嫂人家發票3張共1419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品宜餐廳發票3張共2328元、神龍大酒店發票1張196元,系王某3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核對后確認。
(5)、湖南某職院2014年4月31日第43記賬憑證1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14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4532元。其中陽光金海發票3張共400元、新大陸足療館發票1張150元、新光足道發票1張216元,系楊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金輝大酒店發票1張306元、村嫂人家發票1張234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品樽酒樓發票1張202元、謝氏發票1張257元、瀟湘華天發票1張558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黎某核對后確認。
(6)、湖南某職院2014年5月31日第52記賬憑證1張、現金支出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33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5699元。其中金輝大酒店發票2張共327元、康足樂沐足城發票1張100元、新世紀招待所發票2張共160元、必勝客餐廳發票1張227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神龍大酒店發票2張共1061元是王某3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東美茶樓發票10張共950元是袁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八味餐館發票1張165元、味莊家菜館發票1張118元、叁陸伍酒店發票1張195元、夢之廚餐廳發票2張共200元、湘景酒店發票1張278元、村嫂人家發票1張167元、老潘蝦尾發票2張共638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伏某1、袁某核對后確認。
(7)、湖南某職院2014年9月30日第61記賬憑證1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8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5048元。其中神龍大酒店發票1張356元、品宜餐廳發票1張1450元,系王某3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大華賓館發票1張1900元,系彭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東美茶館發票1張100元系袁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夢之廚餐廳發票1張416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彭某、伏某1、袁某、黎某核對后確認。
(8)、湖南某職院2014年9月30日第60記賬憑證1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39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10260元。其中神龍大酒店發票7張1227元系王某3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金輝大酒店發票1張850元、宇成酒樓發票1張186元、延年大酒店發票1張118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八味餐館發票3張共542元、森林土菜館發票1張350元、尊品牛排發票3張1326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因味有你餐館發票4張共450元是楊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楊某、黎某核對后確認。
(9)、湖南某職院2014年9月30日第52記賬憑證1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9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4324元。其中君豪會所發票1張935元是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尊品牛排發票3張共1161元是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黎某核對后確認。
(10)、湖南某職院2014年9月30日第51記賬憑證1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13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2167元。其中金輝大酒店發票1張108元、延年大酒店發票1張180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尊品牛排發票1張118元是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黎某核對后確認。
(11)、湖南某職院2014年9月30日第62記賬憑證1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5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3236元。順天財富大酒店發票1張94元、上席山中海味發票1張453元,是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大華賓館發票1張2000元是彭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彭某、黎某核對后確認。
(12)、湖南某職院2014年11月23日第15記賬憑證1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12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7918元。其中品宜餐館發票3張共3050元是王某3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大華賓館發票1張1900元是彭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上席山中海味發票1張409元、老潘蝦尾餐館發票1張353元、八味餐館發票2張674元、火廚餐館發票1張307元,是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彭某、黎某核對后確認。
(13)、證人彭某的證言證明,從2012年到2015年他給徐凱提供了發票報賬,他記得的有大華賓館的發票,并對徐凱在單位虛報的由他提供的票據進行了核對,徐凱沒有給錢給他,也沒有委托別人給錢給他或他的家屬。
(14)、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2014年1月至12月,他虛增公務接待費用、將個人非公務消費票據及伏某1、黎某、袁某、楊某、彭某提供的消費票據在遷建辦費用中虛報開支,2014年共套取公款80561元,據為己有。
5、2015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徐凱虛增公務接待費用、將個人非公務消費票據及伏某1、黎某、袁某、彭某提供的消費票據在某職院遷建辦費用中虛報開支,套取公款46800元,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湖南某職院2015年1月31日第59記賬憑證1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7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876元。其中神龍大酒店發票1張276元系王某3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東美茶樓發票6張共600元系袁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袁某核對后確認。
(2)、湖南某職院2015年1月31日第57記賬憑證1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9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3896元。其中東美茶樓發票5張共500元系袁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品宜茶樓發票2張共1600元、神龍大酒店發票1張311元,系王某3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冰火樓酒家發票1張1485元是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袁某、黎某核對后確認。
(3)、湖南某職院2015年1月31日第60記賬憑證2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38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7876元。其中東美茶樓發票31張共2510元系袁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名典咖啡發票1張130元、延年大酒店發票1張308元、金輝大酒店發票1張850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大華賓館發票1張1900元系彭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伏某1核對后并確認。
(4)、湖南某職院2015年6月31日第10記賬憑證2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22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10901元。其中大華賓館發票3張共5900元系彭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東美茶樓發票15張共1450元系袁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宇成酒樓發票1張1338元是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袁某、伏某1、彭某核對后確認。
(5)、湖南某職院2015年5月31日第20記賬憑證1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20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5298元。其中東美茶樓發票10張共770元系袁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謝光頭辣椒炒肉發票1張共72元、森林土菜館發票1張278元,系黎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弘洋足浴發票1張600元、金輝大酒店發票2張共201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袁某、黎某核對后確認。
(6)、湖南某職院2015年7月31日第32記賬憑證2張、現金支出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23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3338元。其中東美茶樓發票18張共1500元系袁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金輝大酒店發票3張共334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大華賓館發票1張共1320元系彭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袁某、彭某核對后確認。
(7)、湖南某職院2015年11月30日第23記賬憑證2張、現金支出憑單1張、發票復印件29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10449元。其中大華賓館發票3張共3370元系彭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東美茶樓發票11張共800元系袁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延年世嘉酒店發票1張260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彭某、袁某、伏某1核對后確認。
(8)、湖南某職院2015年11月30日第11記賬憑證2張、現金支出憑單2張、發票復印件14張證明,被告人徐凱虛報、冒領公款4166元。其中東美茶樓發票10張共800元系袁某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伊亞小鎮發票1張128元系伏某1提供給被告人徐凱的。經被告人徐凱和袁某、伏某1核對后確認。
(9)、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2015年1月至12月,他虛增公務接待費用、將個人非公務消費票據及伏某1、黎某、袁某、彭某提供的消費票據在遷建辦費用中虛報開支,2015年共套取公款46800元,據為己有。
本案其他綜合證據如下:
1、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明,湖南某職業學院系事業單位,經費來源系財政補助,舉辦單位系湖南省某廳。
2、中共湖南某職業學院[2011]3號會議紀要證明,被告人徐凱自2011年10月19日起任某職院遷建辦公室綜合組的組長。
3、湖南某職業學院湘某職院人字[2013]7號任職通知證明,被告人徐凱于2013年3月18日被任命為某職院基建與資金管理處副處長。
4、被告人徐凱的干部履歷表、干部轉正、定級審批表、考核登記表、工資套改和異動的情況證明,被告人徐凱的工作履歷情況,系1997年9月30日轉正定級,2009年至2015年均在湖南某職院上班,考核為優秀和合格。工資套改的標準參照湖南人事局的標準。
5、被告人徐凱的戶籍材料證明,被告人徐凱犯罪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6、被告人徐凱的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徐凱在湖南省紀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組調查階段主動交代問題,2016年9月27日汨羅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徐凱受賄罪立案,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徐凱被汨羅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傳喚到案。被告人徐凱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利用職務之便,虛報費用套取公款50多萬元的事實。
7、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查物、文件清單證明,汨羅市人民檢察院從被告人徐凱妻子處扣押房屋所有權證一個,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機動車登記證書一個,日記本三個,某5棟102房裝修合同及條據,某職院新校區建設資料四包,U盤五個,銀行卡6張,收款收據7張,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及車輛購置稅證明各一張。從徐某1處扣押被告人徐凱人民幣140萬元整。扣押毛某的現金人民幣10萬元上繳國庫(一般繳款書)。
8、湖南金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湘金會審字[2017]第003-1號關于對湖南某職業學院2011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的基建賬目中徐凱經手報銷費用情況以及徐凱所報銷的賬目中個人虛報套取資金情況的會計鑒定證明,經鑒定被告人徐凱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共計經手報銷費用40456580.14元。被告人徐凱在湖南某職業學院2011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的基建賬目報銷中采取以虛假發票報銷方式套取資金共計521224.80元,其中以交通費名義虛報套取27847.00元。
9、證人徐某1的證言證明,徐凱是她的堂弟,徐凱通過她向某集團投入了集資款,本金一共是115.2萬元,是按年結轉的,現在加上利息一共是1416444元。
10、證人王某4的證言證明,她是徐凱的母親,她和徐凱之間,徐凱沒有給過錢給她用,只有她給錢給徐凱。
11、湖南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記賬憑證、收據證明,被告人徐凱在湖南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集資款本金一共是115.2萬元,加上利息一共是1416444元。
12、中共湖南省紀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組出具的關于徐凱在執紀審查階段的態度說明證明,在組織審查期間,被告人徐凱能夠配合調查,主動交代問題,有主動坦白、檢舉揭發情節。
13、湖南省紀委駐省某廳紀檢組出具的關于徐凱在兩規期間主動交代問題的有關情況說明證明,2016年年初,省紀委四室在對湖南某職業學院院黨委屈某違紀違規問題調查中,發現該院遷建辦副主任徐凱有涉嫌違規招投標等問題,于2016年7月5日對徐凱采取兩規措施,被告人徐凱在兩規期間積極配合辦案人員,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其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利收受賄賂的事實。并舉報了他人涉嫌違紀違規的問題,由省紀委查實并交檢察機關查處。
14、岳陽市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岳陽市人民檢察院岳檢反貪移訴起訴意見書證明,被告人徐凱檢舉的他人違紀違規問題,已于2016年11月11日被岳陽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15、檢舉材料證明,被告人徐凱檢舉他人涉嫌犯罪的情況。
16、中共湖南省紀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組說明材料證明,在省紀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組辦理收繳徐凱違紀款工作時,未收繳徐凱任何違紀所得款項。
17、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明,湖南某職院園林綠化項目前期是王某5負責的,是和唐某1合作的。某職院關系協調的事是由伍總負責的。王某5說利潤分成是等工程全部完工后與伍總按利潤五五分成
18、證人伍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上半年,伏某1對他說某職院新校區建設有很多項目可以做,其中綠化項目最好做,要他去找一個隊伍合作來做。他就聯系了唐某1,唐某1說他只做設計,不做施工。后來唐某1又介紹了做園林工程的王某5給他。他將跟王某5見面的事都向伏某1匯報了。伏某1表示要他與王某5去談先按拿工程結算金額的15%去談,如果不同意就按六四或五五分成談。后來和王某5談成了由他們負責協調某職院的關系,并負責施工后的工程款結算,由王某5負責投標、施工等具體事情,獲利按五五分成。與此同時他們要唐某1先做綠化項目的設計。伏某1帶來了某職院的平面圖等圖紙由他交給唐某1做設計。項目掛網后開標前他拿到唐某1制作的投標文件給伏某1看,并按伏某1的標記作了修改。開標前伏某1還請了一個評委和一個招標代理公司的人看了標書。最后工程中標了,伏某1沒有資金投入,只是通過給某學院領導送錢拿到項目。他則在伏某1和唐某1、王某5、王某1中間起一個傳話筒的作用。在這個項目上伏某1要他找王某5、王某1共計要了460萬元。
19、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上半年,王某5問她的園林項目經理證還有用不,說要把她的園林項目經理證轉到湖南某市政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要去投標某職業學院的綠化工程項目。在某市政中標后,又將某學院的綠化工程項目承包給她,某公司收取1%的管理費。綠化項目的規劃設計是唐總,中標工程總共7000多萬元,已收到某學院工程款共4000多萬元。
20、被告人徐凱的供述證明,他貪污、受賄的錢都通過她的表姐向湖南某集團集資了。本金是115.2萬元,加上利息一共是1416444元。
2015年11月他接替戴某任湖南某職業學院遷建辦副主任,由他負責新校區的所有建設工作,具體負責概算調整、工程推進、關系協調等工作。在擔任綜合組組長期間,他主要是負責工程報建、招投標、資料檔案管理等工作。在擔任基建資產處副處長期間,主要是負責新校區的建設工作,實際上承擔遷建辦綜合組組長職責,基建資產處副處長只是掛名,解決個人的職級問題。他經手辦理了湖南某職業學院以下工程項目的招投標:(1)、學生公寓家具項目,乙方是文某,掛靠公司是某家具有限公司。(2)、綠化項目,乙方是王某1、王某2、王某5,掛靠公司是湖南某市政公司,實際操縱人是伏某1。(3)、校大門項目,乙方也是伏某1操縱的一個姓黃的人,名字不清楚。(4)、文體中心裝修設計招標,乙方是伏某1操縱的一個姓劉的人,名字不清楚。(5)、職工宿舍道路招標,乙方也是伏某1操縱的一個叫張某的人。(6)、學生公寓熱水項目,乙方記不清楚了。(7)、直飲水項目,乙方是楊某,掛靠公司是深圳某公司。(8)、圖書館密集架項目,乙方是伏某1操縱中標的,具體出面承接工程的人是誰不清楚。(9)、語音室設備招標,乙方是伏某1操縱的一個朋友做的。(10)、課桌椅招標項目,乙方叫陳總,是浙江一家公司,具體名字記不清了。(11)、電子白板招標項目,乙方是匡某,是學院財務處處長唐某2向他打招呼介紹他的朋友做的。(12)、校運動場項目,乙方是李某,掛靠公司是湖南某建設有限公司。(13)、運動場地基處理項目,乙方是劉某1,是他高中同學,掛靠公司是湖南某建設有限公司。(14)、校園文化項目,乙方是屈某的一個朋友,叫劉某2,公司名稱叫湖南某廣告有限公司。(15)、學生實習商場BOT項目,乙方是鄧某(音)和譚某2,公司名稱是湖南某置業有限公司。(16)、校園安防監控項目,乙方是毛某,公司是某光電有限公司。(17)、食堂經營權項目一樓、二樓兩個標,乙方都是伏某1操縱中標的,一家是長沙的餐飲公司,一家是深圳的餐飲公司。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740721.06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徐凱利用擔任湖南某職業學院遷建辦綜合組組長的便利,虛報公務開支套取公款493017.8元據為己有,數額巨大,被告人徐凱的行為還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凱犯受賄罪、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凱收受伏某1幫其福特蒙迪歐轎車支付的車輛購置稅12632元和滯納金991.61元,及用車牌為湘A-XXX**的士司機譚某1提供的的士票在遷建辦費用中虛報開支冒領公款27847元,提供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應當從被告人徐凱受賄、貪污的數額中予以刪減。
被告人徐凱的辯護人江文武辯稱,被告人徐凱貪污的數額中有部分是用于沖抵無法報賬的實際公務支出,應從被告人徐凱的犯罪數額中剃除。經查,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徐凱虛報公務開支套取公款493017.8元,有證人證言、被告人徐凱的供述予以證實,并有公訴機關調取的被告人徐凱用以套取公款的原始會計憑證,經被告人徐凱和證人核對簽名認可予以佐證,且辯護人江文武對其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未提供相關證據或證據線索。故對辯護人江文武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徐凱在中共湖南省紀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組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紀委尚未掌握的其受賄的犯罪事實,并在檢察院偵查過程中又主動交代了自己貪污的犯罪事實,對此均應以自首論,依法對被告人徐凱犯受賄罪、貪污罪均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徐凱在“兩規”期間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徐凱到案后,主動退繳全部贓款,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江文武關于被告人徐凱有自首、立功、主動退贓的情節,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凱犯數罪,依法數罪并罰。被告人徐凱退繳的贓款系犯罪所得的財物,依法應當予以追繳。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
二、對被告人徐凱違法所得人民幣1233738.86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凱的刑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逾期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李才紅
審判員  徐 尚
審判員  李莎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龍 強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二條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
(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五條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受請托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一并計入受賄數額。
第十八條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九條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刑法規定并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