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財購罰決[2023]21號
永 豐 縣 財 政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評審專家桑梓文
地 址:婺源縣發改委
身份證號碼:362334198610260011
一、違法事實
經查:2023年9月8日在永豐縣高標準設施蔬菜基地建設項目一期藤田田心蔬菜標準園等基地連體鋼架大棚項目(項目編號:JXZJYF-202302)評審過程中,發現你擅自離開評標室2小時17分鐘(從14:52:20至17:10:16),違反財政部87號令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
二、申辯理由
2023年11月9日本機關向你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11月17日收到你的申辯意見書。申辯意見書陳述你在評審過程中突感身體不適(結石痛),離開評標室向婺源縣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報告后出去取藥,在休息2小時疼痛癥狀緩解后趕回評標室。經本機關調查副場評標室視頻資料,你離開評標室前行為舉止正常,未發現你身體有不適癥狀。申辯理由不成立,本機關不予采納。
三、行政處罰決定和依據
根據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六條、財政部87號令第八十一條和江西省發改委、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住建廳、江西省水利廳、江西省交通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的通知》(贛發公管【2021】523號)第四章第二十條的規定,本機關對你作出以下處理決定:責令你限期整改并不得獲取本次評審勞務報酬,同時給予你警告,禁止6個月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四、權利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豐縣人民政府或上級財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履行本行政處罰義務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辦人:袁仁學 電話:13970466665
經辦人:解德勇 電話:13970619550
地 址:永豐縣恩江鎮財苑路1號
永豐縣財政局
2023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