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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太平受賄6949萬余元,一審獲刑14年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太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宋太平簡歷

  宋太平,男,漢族,1955年12月生,1979年7月入黨,1975年3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成人教育學院在職研究生班經濟學專業畢業,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

  1975.03-1976.11 柏鄉縣化肥廠辦公室干事、團總支書記

  1976.11-1979.04 柏鄉縣委宣傳部干事

  1979.04-1984.09 柏鄉縣委辦公室干事、調研組組長、副主任

  1984.09-1988.04 邢臺地委辦公室綜合科副科長、科長

  1988.04-1990.09 邢臺地委辦公室副主任(1985.09-1988.07在省委黨校黨政干部函授學院大專班學習)

  1990.09-1992.12 邢臺地委副秘書長、廉政辦公室主任(正處級)

  1992.12-1997.12 任縣縣委書記(其間:1995.03-1995.07在省委黨校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學習;1995.08-1997.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政法專業學習)

  1997.12-2003.01 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其間:1998.09-2001.07在中央黨校成人教育學院在職研究生班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3.01-2003.10 省人事廳廳長、黨組書記,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03.10-2006.11 省人事廳廳長、黨組書記,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其間:2005.06-2005.09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第四期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學習)

  2006.11-2008.01 張家口市委書記

  2008.01-2012.01 保定市委書記

  2012.01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1-07-25)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太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宋太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漠,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安排,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組織原則缺失,賣官鬻爵,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收受名貴字畫等財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宋太平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宋太平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2-01-10)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太平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宋太平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最高檢2022-01-25)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太平涉嫌受賄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西省運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運城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太平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宋太平利用擔任河北省人事廳廳長、保定市委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檢2022-03-15)


2022年9月22日,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太平受賄一案。


  

運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太平利用擔任河北省人事廳廳長、河北省保定市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干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等方面提供幫助。2003年3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宋太平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949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宋太平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宋太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宋太平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70余人旁聽了庭審。


2024年2月26日,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太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宋太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宋太平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太平利用擔任河北省人事廳廳長、河北省保定市委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干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等方面提供幫助。2003年3月至2021年3月,宋太平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49萬余元。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太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宋太平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違法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最高檢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