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李杰翔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2-04-07)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杰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杰翔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處心積慮搞政治投機,為謀求職務晉升結交政治掮客,利用國有礦產資源搞政治交易,對抗組織審查搞政治偽裝,求神拜佛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信奉庸俗的“酒桌文化”,肆意吃喝享樂,違規收受禮金;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提供幫助;違規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市場經濟活動;道德敗壞;毫無紀法底線,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利用親友經商做掩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杰翔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杰翔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2-09-19)
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杰翔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杰翔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2-09-27)
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杰翔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杰翔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李杰翔,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杰翔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委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委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通遼市委常委、副市長,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黨工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檢2023-01-13)
2023年12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杰翔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4年初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杰翔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委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委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通遼市委常委、副市長,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黨工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獲取財政補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823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杰翔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杰翔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杰翔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
2024年2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杰翔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杰翔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杰翔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杰翔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委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委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通遼市委常委、副市長,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黨工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獲取財政補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823萬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杰翔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李杰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