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甘肅省紀委監委消息:原青藏鐵路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王忠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王忠玉簡歷
王忠玉,男,漢族,1957年1月出生,山西文水人,大學??茖W歷,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4月參加工作。
1975年4月至2006年7月,先后任太原鐵路局長治北工務段線路工,鄭州鐵路局長治北工務段副段長、段長兼黨委副書記,開封工務段段長兼黨委副書記,鄭州分局副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工務處處長;
2006年7月至2007年8月,任青藏鐵路公司副總經理(期間:2006年9月增補為青藏鐵路公司黨委委員);
2007年8月至2009年2月,任青藏鐵路公司黨委委員、常務副總經理(正局級);
2009年2月至2011年12月,任青藏鐵路公司黨委書記(期間: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兼鐵道部拉日鐵路建設總指揮部指揮長);
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在青藏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任青藏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巡視員;
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任蘭州鐵路局黨委書記;
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任青藏鐵路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期間:2016年12月任中國鐵路總公司離退休干部局巡視員);
2017年1月退休。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2-07-12 17:20
4月1日,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藏鐵路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王忠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以被告人王忠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追繳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其產生的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忠玉在1991年至2017年期間,利用擔任青藏鐵路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共折合人民幣2587.11385萬元。被告人王忠玉退休后,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科研項目立項、產品推廣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共折合人民幣55.3萬元。
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忠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長期、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忠玉退休后仍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王忠玉一人犯兩罪,應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王忠玉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犯罪所得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王忠玉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宣判。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04-01 15: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