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丘法院依法審結被告人張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宋某、李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一案。
案情回顧 2022年11月19日上午,在全國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中,被告人張某用事先準備的考試作弊器材將考試試題拍照,并將考試試題發送至其事先組建的專門用于作弊的微信群,通過在考場外的被告人宋某、李某作答后,二人再將試題答案發回至該微信群,以供考場內參加考試的被告人張某作弊使用。同日下午,在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中,被告人張某采用同樣的方法將考試試題拍照,由于監考原因而未將拍照的試題傳送至作弊微信群。
法院審理 安丘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宋某、李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明知他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試的答案,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提供答案罪,鑒于被告人宋某、李某系自首,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遂依法以被告人張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以被告人宋某、李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法官說法 安丘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一級法官 王英杰 為打擊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我國刑法就懲治涉考試犯罪專門作出了規定,嚴厲打擊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行為。本規定所稱“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考試是國家人才選拔的重要途徑,平等競爭是考試制度的靈魂,誠信應試是所有考生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組織考試作弊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考試的公平和公正性,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此提醒廣大網友,誠實守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礎,不論大考小考,切勿投機取巧,不走捷徑才是考試最大的捷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