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劍河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彭太強受賄案,對被告人彭太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被告人彭太強已經退繳的贓款34.957255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彭太強尚未退繳的贓款183.201745萬元及其犯罪所得孳息。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彭太強利用擔任劍河縣城鎮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手續材料完善、工程款資金撥付等方面,為曾某某等10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18.159萬元。
劍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太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根據被告人彭太強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