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余華英拐賣兒童罪一案。對被告人余華英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余華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間伙同龔某良(已故)為牟取非法利益,在貴州省、重慶市等地流竄,物色合適的孩童進行拐賣,得手后二人將被拐兒童帶至河北省邯鄲市,通過王某付(另處)、楊某蘭(另處)介紹,尋找收買人進行買賣,以此獲利,期間共拐賣兒童11名。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余華英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拐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予以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余華英當庭表示上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年09月18日 13:50
10月2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被告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楊某某等9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進行一審宣判,對被告人余華英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10月25日 11:24

12月19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余華英拐賣兒童上訴案,并于當日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余華英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余華英于1993年至2003年期間分別伙同龔顯良、王加文為謀取非法利益,長期在貴州省、重慶市、云南省等地流竄作案,物色兒童進行拐賣,得手后將被拐兒童帶至河北省邯鄲市,通過他人介紹,尋找收買人進行買賣,以此獲利,期間共拐賣兒童17名。2024年10月2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重審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余華英及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余華英把兒童當做商品任意買賣,嚴重侵犯被拐兒童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同時給被拐兒童家庭造成嚴重傷害,致使親情離斷,難以彌補,有的父母為此身患疾病,甚至郁郁而終。余華英還在本案五起犯罪中同時拐賣了同一個家庭的兩名兒童,2004年因拐賣另外兩名兒童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后果極其嚴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民事部分判賠合理,審判程序合法。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部分在黔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省婦聯、省婦兒工委工作人員和被害人親屬代表共三十余人,在現場旁聽了庭審。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9日 15:37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5年2月28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余華英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法院經審理查明,余華英為謀取非法利益,于1993年至2003年期間,分別伙同他人,在貴州省、重慶市、云南省等地流竄作案,拐賣兒童十七名。據此,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以拐賣兒童罪判處余華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余華英不服,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依法核準余華英死刑。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安排余華英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年02月28日 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