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興文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某職業技術學校原工會主席朱某犯受賄罪一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朱某利用其擔任某職業技術學校黨總支委員、副校長等職務之便,在某職業技術學校開展校企合作、輸出學生到企業實習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64.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4.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全額退贓,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前期庭審過程中,興文縣石海鎮、人社局等百名職工到庭旁聽庭審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