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明確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及地方各級紀委監委按照規定向國企、高校等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依法派駐監察機構,派駐監察專員并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與該單位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合署辦公。這一規定將高校紀檢監察機構納入派駐監督體系,對高校紀檢監察干部的履職能力和斗爭本領提出更高要求。“定性準確”是檢驗高校紀檢監察干部執紀執法能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決定和影響案件質量的關鍵問題。
一、高校違紀違法行為的主要特點
共性寓于個性之中,做到“定性準確”首先需要運用“抓個性"的方法論,了解掌握高校違紀違法行為的個性和特點,把對定性問題的分析解決放到高校違紀違法行為的案件特點和具體情況中去精準把握。當前,高校違紀違法行為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違紀違法主體多元化。高校違紀違法主體有從事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有從事教學科研或后勤保障的專職教師、普通教職員工,有主要從事其他業務工作的附屬醫院、校辦企業工作人員,有在校大學生。從執紀執法角度看,各類主體的身份、職權存在較大差異,既有黨員或公職人員,也有非黨員或非公職人員,對不同主體的認定處理方式存在較大區別。
二是案發領域集中化。從執紀執法實踐看,高校違紀違法案件多發生在意識形態、基建工程、科研經費、招標采購、招生招聘、合作辦學、后勤管理、校辦企業、附屬醫院等領域,違紀違法行為結構布局符合高校權力運行特點。這些重點領域、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的腐敗和作風問題應當成為高校紀檢監察機構正風肅紀反腐的重點任務。
三是“熟人社會”問題化。高校具有“象牙塔”屬性,與社會存在一定距離,以校園內人際交往為主, 人際交往對象主要為同學、同門、同事、師生等與教學相關的“熟人”,各種“熟人”關系逐漸發展演變為錯綜復雜的“熟人社會”網絡,而“熟人社會”帶來群體腐敗現象突出和高校內部監督難兩方面突出問題,這也給高校紀檢監察機構執紀執法工作帶來了巨大挑戰。
二、高校重點領域違紀違法行為的定性辨析
本文結合工作實踐,對高校腐敗和作風問題的重點領域違紀違法行為定性問題進行分類探討。
(一)意識形態領域違紀違法行為定性辨析
意識形態領域是政治安全的前沿陣地,意識形態工作是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高校紀檢監察機構要督促高校黨委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牢牢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推動馬克思主義進校園、進課堂、進學生頭腦。
【案例1】
劉某,中共黨員,某高校黨委書記。2014年7月至2018年12月,該校文學院教師溫某(中共黨員,正高級職稱)、歷史學院副教授張某(非中共黨員,副高級職稱)長期在網絡上公開發表詆毀黨和國家領導人、人民軍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錯誤言論,校黨委及黨委書記劉某未及時發現和處理。
【案例解析】
認定意識形態領域違紀違法行為性質應主要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關于意識形態領域違紀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意識形態是政治信仰和政治觀點的表達方式,是思想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意識形態領域違紀違法行為的實行行為通常表現為因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等方面發生偏差,在具有一定公開性的場合表達錯誤政治觀點、發表有害政治言論等。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發的《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意識形態實施辦法》)對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表現形式作出明確界定,是判斷識別意識形態領域違紀違法行為的重要依據。根據《意識形態實施辦法》第四條等相關規定,意識形態違紀違法問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發表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錯誤言論,在境內外各類媒體、互聯網、 出版物及講壇論壇等公開場合發表同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非議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及重大決策部署,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等,上述行為可能違反《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以及《政務處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等相關規定,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違反政治要求行為。
第二,關于公開發表有害政治言論行為的認定。前述案例中,對于溫某的行為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并無爭議,但具體應認定為《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還是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公開發表......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存在不同認識。
從客觀行為分析,《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重大原則問題”,是指關系黨和國家前途命運以及事業發展全局的根本性、綱領性、決定性問題,如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等。“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是指對黨中央確定的重大決策部署等,公開發表錯誤評論,或者不負責地批評、指責,或者采取實際行動抵制、反對。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公開發表.....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包括3種具體行為表現,第一種是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言論的行為,第二種是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的行為,第三種是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段、污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史、國史、軍史的行為。同時,該條規定的發表有嚴重政治問題言論行為,應當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公開場合不限于條文中列舉的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或者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形式,在一定條件和情況下,有些場合也具有公開性,如參加人數具有一定規模的大學講堂等。
從侵害利益分析,《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行為侵害的是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行為實質在于“四個意識”“兩個維護”發生嚴重偏差。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公開發表......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行為侵害的是黨的團結統一,行為實質在于發表具有政治有害性的錯誤言論。相較而言,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為性質更惡劣、社會危害更嚴重。溫某、張某長期在網絡上公開發表有害政治言論,侵犯了黨的團結統一,其行為應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公開發表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言論行為。
第三,關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失職行為的認定。對于高校教師長期實施的意識形態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校黨委未及時發現和處理,對校黨委書記劉某應當如何認定處理存在不同認識,需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違反工作紀律,不履行職責行為,與第六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政治紀律,放任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以及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違反政治紀律,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行為之間進行辨析把握。
從職責范圍分析,黨委書記具有管黨治黨和維護意識形態安全的職責。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本地區本單位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職責。依據《意識形態實施辦法》,黨委(黨組)書記是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意識形態工作第一責任人。據此,校黨委書記劉某是全面從嚴治黨和意識形態工作第一責任人,并非一般意義上的黨員領導干部,其行為也非簡單的不報告、不抵制、不斗爭等放任行為,不宜認定為《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放任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
從職責性質分析,意識形態工作屬于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非一般的工作職責,校黨委書記劉某的行為不宜簡單認定為《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違反工作紀律行為。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失職行為,2015 年《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為違反工作紀律,2018年修訂時在第六十七條將其調整為違反政治紀律,違紀主體也由黨組織調整為黨組織與黨員領導干部,更加凸顯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因此,發生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問題,不僅僅是工作責任問題,在根本上是政治問題。劉某作為校黨委書記、意識形態工作第一責任人,未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對2名教師長期在網絡上公開發表有害政治言論并引發網絡負面輿情,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應認定為《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違反政治紀律,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行為。
(二)招生招考領域違紀違法行為定性分析
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招生招考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侵犯了廣大考生通過考試選拔平等接受教育的機會,破壞了教育公平,應當嚴肅處理。
【案例2】
白某,中共黨員,某高校黨委委員、 副院長。2012年至2014年間,時任校研究生部主任的白某利用職務便利,向5名考生泄露研究生考試專業課試題,收受考生家長所送財物共計691 萬余元。2015年三四月份,時任校黨委委員、副院長的白某應考生王某家長請托,向該校招生辦主任打招呼,幫助王某通過該校單招考試并被體育專業錄取,后收受王某家長所送60萬元。
【案例3】
黃某,中共黨員,某高校研究生部主任。受朋友、同學請托,黃某在該校碩士研究生考試前,故意將英語考試作文題目透露給他人,經他人代為作答后,在考場將答案提供給考生張某: 在閱卷過程中,黃某明知考生孫某、李某部分論述題回答不全面,按照計分標準應扣減相應分數,仍要求閱卷人員給予孫某、李某高分。在黃某的幫助下,上述3名考生均被該校錄取。
【案例解析】
認定招生招考領域違紀違法行為性質應主要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關于招生招考工作中權錢交易、利益輸送行為的定性。對高校黨員、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為考生謀取不正當的考試利益,并收受考生家長財物的行為,可能涉嫌職務犯罪。
從手段行為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規定,“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試題及答案屬于國家秘密。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涉及高校的該類考試主要包括,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以及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故意泄露這類考試的試題或答案已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從收受錢款性質分析,白某利用職權向考生泄露研究生考試試題、向他人打招呼幫助考生通過單招考試并被錄取,其后收受考生家長的錢款均是其違規用權的對價,錢款性質屬于賄賂,其行為在本質上屬于權錢交易,已涉嫌受賄罪。
從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關系分析,白某泄露試題屬于手段行為,權錢交易收受財物屬于目的行為,兩種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根據刑法一般理論,應當從一重罪處罰。同時,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鑒于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屬于瀆職犯罪,該罪可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因此,白某同時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受賄罪,應當對其數罪并罰,且受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第二,關于違反考試、錄取工作規定行為的認定。《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將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規行為規定為違反工作紀律。
從行為主體分析,《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是特殊主體,是指具體負責、組織考試、 錄取工作以及應試的黨員干部,包括試卷出題人員、保管人員、考試監考人員、評卷人員、參考人員以及負責錄取工作的人員等。
從行為發生范圍分析,《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所涉考試類型較為廣泛,既包括法律規定的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也包括各類學校自行舉辦的國民教育類考試,如學校招收新生的考試、各種校內考試、專項選拔考試等,還包括企業等單位組織的招聘選拔考試、在職職工業務考試等。需要注意的是,該行為發生范圍并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錄用或者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考試,這類考試中的違規行為謀取的是人事利益而非侵犯教育公平的考試利益,相關違紀違法行為應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
從行為違規性分析,《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的違紀違法行為手段,包括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規行為,該條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范圍非常廣泛,既可以是國家、地方有關考試、錄取工作的法律法規,也可以是違反學校、單位有關規章制度和紀律要求。上述案例中,黃某作為負責組織研究生招生、考試及錄取工作的黨員領導于部,違規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及指使他人不按照評分標準批閱試卷,其行為實質是違規履行工作職責,應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
(三)附屬醫院領域違紀違法行為定性分析
高校在非學教育、基礎教育合作辦學、校辦企業及附屬醫院等非主業領域存在的腐敗風險值得重視,治理非主業領域腐敗應成為高校紀檢監察機構的主要任務之一。附屬醫院兼具高等醫學教育和公立醫療機構的雙重身份,同時承擔大量的醫學教育、臨床研究和醫療服務等工作,特別是附屬醫院重要部門、關鍵崗位的領導干部和醫務工作者掌握的資源重要、權力較大,廉政風險較高,高校紀檢監察機構應將附屬醫院納入監督治理的重點。
【案例4】
王某,中共黨員,某高校黨委常委、常務副校長,附屬醫院黨委副書記、院長。自2017年以來,該校附屬醫院骨科長期通過以低價耗材串換高價耗材、多計虛計耗材使用數量等方式,騙取國家醫保基金和患者醫療費用共計5824萬余元,地方醫保局據此對該校附屬醫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中,2名骨科醫生黃某、徐某通過前述方式收受耗材供應商數百萬元回扣。王某作為時任校附屬醫院院長、醫材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明知校附屬醫院骨科耗材管理混亂,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案例解析】
認定附屬醫院領域違紀違法行為性質應主要把握以下幾點:第一,關于醫護人員利用診治醫療工作職責獲取非法利益的認定處理。判斷醫護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性質既要看主體身份,也要看行為手段。醫護人員類型多樣,既有醫生、護士、藥師,也有護理員、檢驗員、技術員等。醫護人員的主體身份不能一概而論,有的僅提供純勞務活動或純技術服務,屬于非公職人員;有的則兼具服務就診病人和監督管理醫院公共事務雙重職責,其職權內容、履職行為具有“公務性”,屬于公職人員。同時,醫護人員利用工作職責獲取非法利益的方式、手段也直接關系到行為性質的認定,實踐中應當特別注意把握好醫護人員違法收受回扣與串通他人騙取醫保基金或者患者醫療費用的區別。比如,醫生利用診治醫療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醫療器械、醫用耗材、醫用藥品等醫療衛生類公司在銷售產品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上述公司市場銷售等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或好處費的,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醫生與上述人員共謀,互相配合騙取國家醫保基金或者患者醫療費用,并按照事先約定分配騙取錢款的,涉嫌詐騙罪共犯。需要注意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屬于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共同管轄的罪名,共管罪名的管轄權劃分依據主要為犯罪主體是否屬于公職人員,對于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可由監察機關管轄,而詐騙罪只能由公安機關管轄。因此,高校紀檢監察機構發現醫護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應根據相關醫護人員是否行使公權力、是否具有公職人員身份以及實施行為涉嫌的罪名,確定是與地方監委聯合調查、移交地方監委調查還是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第二,關于附屬醫院領導干部失職失責行為的認定。附屬醫院內發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后果的,對醫院領導干部應綜合考慮其職責范圍、履職情況、 因果關系以及主觀認識等因素研究確定是否構成違紀違法、是否應當追究紀法責任,確實存在失職失責行為的,可考慮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工作失職失責行為。
從客觀行為分析,失職失責行為主要表現為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履行職責,且有能力、有條件履行職責,但其嚴重不負責任,違背職責沒有履行,或者違反履職相關規定,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造成損失等危害后果,且其失職失責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同時,原因力大小與其實施行為、承擔責任具有相關性,通常來講,直接責任者的行為對危害后果的原因力要大于領導責任者。
從主觀有責性分析,承擔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主觀上通常為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已工作中不負責任或疏于管理,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可能會給黨、 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較大損失或者發生嚴重后果。
從責任類別分析,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直接責任者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黨員領導干部;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對應管或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據此,黨員領導于部可能是直接責任者,也可能是領導責任者,具體應結合其職責范圍、違規行為、因果關系等要素進行綜合判斷、精準認定。上述案例中,校附屬醫院黨委副書記、院長王某對醫生監督管理不力,未嚴格管理醫院的醫用耗材,對該院發生的騙取巨額國家醫保基金和患者醫療費用問題負主要領導責任,應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工作失職失責行為。
限于篇幅,在此僅對高校前述三類重點領域違紀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問題進行辨析探討,旨在通過具體案例的分析論證,厘清定性的思維方式和理念方法。紀檢監察干部應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方法、積累經驗、提高能力,精準把握各類違紀違法行為的實質和要件,做到精準定性、精準處置。
我愛普法公眾號20250203 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