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近年來,晉城中院始終堅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為指引,切實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全力挽救涉罪青少年,持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系。
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引導作用,在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晉城中院選取一批涉及網絡保障、家庭監護、生活安全等領域的典型案例予以發布,旨在凝聚社會共識,筑牢法治屏障,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在陽光下綻放美好未來。
高某某強奸、強制猥褻案
——從網絡游戲空間轉入現實侵害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初,被告人高某某(2006年6月7日出生)與被害人李某某(2009年9月3日出生)玩網絡游戲時在網上互相以男女朋友角色相處。隨著網游關系不斷深入,二人在現實中聯系成為男女朋友,并在網絡聊天中涉及性內容。2023年6月高某某約李某某在某酒店見面發生性關系。之后,高某某以二人之前討論性內容的聊天記錄對張某某進行威脅,并通過網絡持續對被害人實施強制猥褻行為直至案發。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被害人不滿十四周歲,仍與其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高某某以聊天記錄、視頻等威脅被害人進而實施猥褻,構成強制猥褻罪。依法對其以強奸罪、強制猥褻罪數罪并罰。綜合高某某系未成年人、認罪認罰等情節,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義
網絡以其信息量大,內容豐富、時效性強等特性,深入到現代社會每個參與者的生活。網絡游戲更是由于其強烈的感官刺激和娛樂性,吸引了青少年的注意力。但是網絡空間紛繁復雜,未成年人由于年齡、社會經歷的缺失,在網絡中缺少必要的防范意識,容易成為網絡生活的受害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將網絡保護作為六大保護的重要方面予以規定。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在網絡游戲中相識,并將關系發展到線下,但是網絡中虛幻的情感不等于現實,完美的網絡朋友可能是現實中對孩子造成傷害的“大灰狼”,通過網絡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的案件并不鮮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6月1日實施的《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通過網絡視頻聊天或者發送視頻、照片等方式,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者實施淫穢行為的,以強制猥褻罪或者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從刑法的角度明確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
未成年人要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能混淆網絡和現實;要潔身自好,謹慎交友;當面對問題時要學會及時向父母、老師、相關部門尋求幫助。本案中被害人如果在最初被威脅時就求救,可能不至于遭到更嚴重的傷害。同時提醒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隨時關注孩子的動態,與孩子多交流,不僅要關心孩子的現實生活,也要關心孩子的網絡生活,時刻教育孩子注意在現實和網絡中保護自己。
劉某某盜竊、搶劫案
——未成年人多次流竄作案被嚴厲懲處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劉某某、薛某某等8名被告人(其中7名主犯均不滿十八周歲)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全國多地盜竊老鄉、同學手機三次、非法拘禁一次、搶劫七次。犯罪過程中,手段不斷升級,從輕微暴力,到使用煙灰缸、水果刀等工具實施暴力行為,造成3人輕傷,8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等8名被告人實施盜竊、非法拘禁、搶劫犯罪,在犯罪過程中,逐漸形成分工明確的犯罪集團。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故意、犯罪手段的殘忍和不計后果性等,對其從重處罰。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從輕、減輕處罰。以盜竊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對8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七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
典型意義
2024年初,邯鄲初中生殺害同學案的發生,使未成年人犯罪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做到寬嚴相濟,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在準確定罪量刑的基礎上,實現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遏制和預防。本案中以未成年人為主構成的犯罪集團在短時間內多次盜竊老鄉、同學手機;非法拘禁老鄉;通過網絡以談論感情為名,相約陌生人進而實施搶劫;在犯罪中使用工具暴力毆打被害人,手段惡劣,不計后果,主觀惡性深。被告人在“我還未成年,應該不會有大事”的錯誤認識下,實施嚴重犯罪,造成后果觸目驚心。
人民法院明確“未成年不是免罪牌”的理念,遵循寬嚴相濟的原則,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嚴重刑事犯罪,寬容但絕不縱容,依法嚴厲懲處該犯罪集團,通過刑罰手段實現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有效矯治,更好的發揮了刑法懲罰犯罪的作用,實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預防。另外本案大部分受害人也是未成年人,對被告人的依法嚴厲懲處,也體現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
陳某等組織多名未成年人在娛樂
場所有償陪侍案
——以司法建議小切口融入社會治理大格局保護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劉某某、李某某等9名被告人多次組織20余名未成年人在KTV、酒吧等娛樂場所為消費人員提供有償陪侍服務,賺取包間費、高價酒水費用。
判決結果
被告人陳某、劉某某、李某某等被告人組織未成年人在KTV等娛樂場所進行有償陪侍活動,其行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綜合各被告人具體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對各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九個月不等。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治安管理中發現的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案件。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關乎社會的長遠發展,全社會對未成年人成長給予特別關注。本案中被告人為牟利,組織未成年人在禁入場所有償陪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發現問題后,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并發送綜合司法建議。相關部門積極行動對KTV 、酒吧等經營不規范的問題進行了整改。
通過司法建議將審判中發現的問題“回饋”社會治理,是人民法院秉持“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從社會綜合治理層面實現保護未成年人的“閉環”,以司法保護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舉措。以司法建議“小切口”實現社會治理層面對未成年人的“大保護”,對于肅清未成年人成長環境,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做實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保護工作至關重要。
陳某電信詐騙案
——不勞而獲連帶父母、女友獲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陳某(2002年8月7日出生)在QQ上結識詐騙團伙,與他人共同實施刷單詐騙后,要求女友高某某(2002年11月6日出生)開設淘寶賬戶,利用淘寶店鋪粉絲群發送刷單賺傭金的詐騙廣告,誘騙被害人掃描廣告中的二維碼,以刷單失誤、支付解凍退款保證金等為由詐騙他人70余萬元,其中高某某涉案金額9萬余元。獲利后,陳某將贓款存于父親陳某1、母親劉某某銀行卡名下。陳某1、劉某某明知卡內資金系兒子陳某實施犯罪活動所得,仍按照陳某要求多次將卡內資金取現存放于家中。案發后,贓款全部追回。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高某某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某1、劉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被告人陳某、高某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告人陳某1、劉某某系自首;涉案贓款已全部追回等從輕、減輕情節,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陳某1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扣押在案的款項發還被害人。
典型意義
電信詐騙犯罪日益猖獗,而未成年人由于社會經驗、認知的不足,可能成為騙子下手的對象,甚至成為電信詐騙的實施者。本案中未成年人陳某在“不勞而獲”思想的主導下,引導同樣未成年的女友參與電信詐騙,并安排父母將電信詐騙贓款取現,最終導致父母、自己、女友均獲罪,教訓可謂慘痛。陳某的父母明知巨款來路不正,仍然配合陳某要求取現,可見家庭教育嚴重缺失。本案警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正確的價值觀對于孩子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一定要摒棄天上掉餡餅的觀念,從小培養孩子建立起“勞動最光榮”的觀念,教會孩子只有通過合法勞動創造收入才是正道。
王某訴李某離婚案
——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父母“依法帶娃”
基本案情
李某與王某婚后生育兩個女兒,大女兒剛滿四周歲,小女兒兩周歲。共同生活期間,二人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后李某獨自離開王某家,將兩個女兒留在了王某家中。雙方協商離婚期間,將對彼此的不滿發泄到孩子身上,大女兒2022年被迫休學在家,雙方均不愿意主動照看兩個女兒,矛盾積怨較深。2023年李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調解結果
法院審理過程中得知孩子休學情況,要求父母必須盡快送孩子上學,并聯合當地婦聯對孩子上學情況進行跟蹤。此外,人民法院對父母雙方發出了《家庭教育指導令》、《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并組織當事人現場簽署《家庭教育責任承諾書》。法官嚴肅指出,李某與王某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忽視被監護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影響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發展,依法應予以糾正。孩子正處于最需要父母關心呵護的幼兒時期,李某與王某身為父母,應當積極履行家庭教育責任,讓孩子感受到愛的存在,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減少因父母離婚給孩子帶來的不利影響。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自愿離婚;大女兒隨王某生活,小女兒隨李某生活,撫養費由雙方各自負擔;雙方對婚生女均享有探望權,均負有協助義務。
典型意義
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次對家庭教育專門立法,其目的正是通過法治帶動,讓大家意識到家庭教育不僅是“家事”,更是“國事”,必須“依法帶娃”。《家庭教育指導令》是人民法院參與家庭教育治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環境的重要方式。家庭是孩子成長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師,良好的家庭教育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當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離異時,雙方依然肩負著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對子女的關心和教育,更不能實施侵害其身心健康的行為。作為父母,要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幫助子女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邁好人生的第一級臺階。
李某某與李某撫養費糾紛案
——根據未成年子女成長實際需求,應合理增加撫養費用
基本案情
2007年,張某某(女)與李某(男)生育一女李某某。2009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孩子李某某由張某某撫養,李某承擔撫養費80000元(分兩次支付:2009年6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40000元,2010年6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40000元)。李某已按調解內容在2015年支付完撫養費80000元。2023年12月孩子李某某以各項費用增加、手術住院花費大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父親李某支付撫養費、醫療費。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上初中后,各項費用增加,尤其是上高中以來,學費、房屋租金及矯正牙齒的費用等各項支出實際發生,之前的撫養費80000元(相當于415元/月)已無法滿足實際需要,加之被告李某的月平均工資也從離婚時的1000余元漲到現在的4000多元,故酌情確定2009年6月起至2023年12月期間增加的撫養費為8965元,從2024年1月起當月增加撫養費531元,支付至2025年7月。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一起涉未成年人撫養費糾紛的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成長和教育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法院判決或調解書已經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可能無法完全適應消費水平的增長速度,也無法滿足未成年人的實際需求。本案中,張某某與李某協議離婚時間為2009年,距今將近十四年,客觀上物價上漲,原告的生活費、教育費確有增加,當時約定的每月415元撫養費顯然已不能滿足原告正常的生活、學習需要。人民法院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實際需求,結合被告的經濟能力,判決增加孩子的撫養費,切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未成年人寒假期間掉進冰窟死亡案
——監護人的首要監護職責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0日寒假期間,甲乙丙丁四人(均為10周歲)相約到A公司,通過鐵皮圍欄缺口進入公司院內,再通過未上鎖的鐵絲網進入院內露天水池,在浮冰上玩耍。其間,甲不小心掉入冰窟窿中,乙去救甲未果掉入水中,丙將乙拉上岸。丁在趕往救助甲過程中,因冰面破裂掉入冰水中,隨后甲從水中爬出,丁在水中掙扎后無反應。丙趕緊去找人將丁救起,當時丁已無體征反應。經醫院診斷丁為淹溺,院前死亡。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丁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溺亡時已滿10周歲,其年齡、智力狀況及認知能力應能意識并預見前往水池邊存在溺水的風險,其將自身置于危險中,對自己的溺亡存在過錯。原告丁父母作為丁的監護人,對其負有撫養、教育、保護和管理的法定義務。學校放假期間,丁父母未盡到監護職責,對丁的死亡存在重大過錯,因此丁及其父母承擔90%的主要責任。A公司沒有及時發現和修補鐵皮圍擋缺口。水池周邊雖有鐵絲網,卻沒有上鎖,警示牌字跡已看不清,存在管理疏漏,酌情認定A公司對丁的死亡承擔10%的次要責任。甲、乙、丙在發現丁沒入水面后積極施救、求助,盡到了與其年齡、能力相當的救助義務。對丁父母要求甲、乙、丙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寒暑假是孩子們離開書本和課堂,走進生活,探索自然的重要時期,對于孩子的健康成長非常重要,而安全問題也歷來是寒暑假期間的焦點。放假期間,父母作為監護人尤其應該強化未成年人的日常安全教育與行為監管,教育孩子樹牢安全意識、提升自我保護意識,盡可能遠離風險、避免意外發生。未成年人也應自覺遵守安全規定,不到危險地方玩耍。另外,水域、深坑等危險場地管理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危險場地采取加強封鎖及管理、設置警示標志或護欄等方式避免公眾進入,如因管理疏忽引發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蹦床健身中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責任糾紛案
——游樂場應嚴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基本案情
小樂(10歲)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被告某健身中心玩蹦床項目,在蹦床上連續跳躍時,其家人未予以制止,被告健身中心也沒有工作人員進行監管和阻止,最終小樂失去平衡后摔倒。當日送醫治療,經診斷為左肱骨髁上骨折,經手術治療,建議護理期60—90日。小樂家屬認為,被告健身中心對于小樂的受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告健身中心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公眾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遂訴將健身中心及保險公司共同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蹦床活動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小樂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行為和認知能力,其在蹦床時擅自進行危險動作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另外,陪同其蹦床的成年人未及時制止,亦存在一定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被上訴人健身中心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本案具體情況,承擔50%的賠償責任較為適當。被告保險公司對被告健身中心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游樂場所作為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應當從設備管理、場地巡查、安全提醒、專業人員配備等各個方面嚴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高安全防范意識,確保游樂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并在醒目位置標明適合游玩的年齡及安全注意事項,全力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孩子的家長作為法定監護人,應當選擇正規的游樂場所,注意警示標志,仔細閱讀安全須知,對存在一定危險性的活動,更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識,盡量讓孩子在其視線和保護范圍內,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趙某訴劉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案
——非婚生子女應享有同等權利
基本案情 原告趙某與被告劉某于2022年10月按照民間習俗舉行了結婚典禮,后同居生活,未登記結婚。原告趙某于同居期間懷孕。2023年2月,因感情不和,被告離開原告家中,雙方結束同居生活。分居后,原告生育一女,取名趙小某。2024年4月8日,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支付其懷孕及養育孩子期間產生的花費。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因同居而產生的子女撫養等問題受法律調整。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并不影響父母承擔撫養義務。原告因孕檢、保胎、生產產生的治療、購藥等費用及生育哺乳期間的營養費等確屬必要。被告作為非婚生女趙小某的生物學父親,應適當進行補償。對于嬰幼兒用品花費以及趙某在月子期間的合理花費系必要支出,被告應當對該花費承擔責任,法院最終酌情確定被告承擔一半為宜。對于撫養費,結合非婚生女趙小某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自起訴之日起每月按其月總收入的20%向原告支付趙小某撫養費直至非婚生女趙小某年滿18周歲止。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本案中,原、被告雖未經結婚登記,但被告作為非婚生女趙小某的父親,應當支付相應的子女撫養、教育費。非婚生子女的生病住院費用及嬰幼兒用品等費用,亦是非婚生子女的必要支出,對此被告亦應承擔相應責任。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基于親子關系的產生,不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應履行相應義務。現實中,許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溫暖和諧的成長環境,他們更需要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和幫助。本案判決被告作為父親依法履行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切實保護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作為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
田某行政拘留被撤銷案
——嚴格堅持程序法定原則,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公安機關認定,田某(不滿十六周歲)母親宋某因鄰里糾紛與王某發生爭吵,后田某將王某推倒在地,致王某頭部、左肘部及左臂部受傷。經鑒定,王某損傷為輕微傷。公安機關決定對田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不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田某不服,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詢問不滿十八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沒有載明田某作為未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到場的信息,裝訂的陳述和申辯材料亦未有法定監護人的簽名,該陳述和申辯的法定程序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另外,《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中明確“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處罰。對在校學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案發時,田某就讀于某中學,系在校學生。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未依照法定程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故判決撤銷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由于年齡小、心智不成熟,在司法程序中往往處于弱勢,面對司法人員時不能很好的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司法保護方面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司法機關在訊問、詢問未成年人時應當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成年親屬、學校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該規定從程序方面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司法中的合法權益,對于實現司法公正至關重要。本案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進行詢問時違反法定程序,未邀請合適成年人到場。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從程序和實體上切實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保護未成年人就是守護國家的明天、民族的未來。晉城中院將始終以“零容忍”態度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最溫暖”舉措呵護少年兒童權益,以“抓前端”思維推動社會共治。我們共同呼吁家庭、學校、社會各界攜手同行,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讓法治的陽光照亮成長之路,共同為孩子們撐起一片晴朗天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