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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寧縣九中總務處原主任唐義學涉受賄、挪用公款罪開庭:每張一卡通回扣2元

日前,經威寧自治縣監委批準,威寧自治縣第九中學總務處原主任唐義學涉嫌嚴重違法被立案調查。

經查,唐義學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涉案金額巨大,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經威寧自治縣監委委務會會議2020年8月31日研究,決定給予唐義學政務開除處分,并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唐義學簡歷

唐義學,男,漢族,1968年10月出生,貴州威寧人,大學學歷,群眾。1987年8月參加工作,2015年至今擔任威寧自治縣第九中學總務處主任。

1984年9月至1987年7月 威寧民族師范學校學習;

1987年7月至1987年8月 畢業待業;

1987年8月至1989年8月 威寧自治縣牛棚區王寨小學教師;

1989年8月至1992年7月 威寧自治縣牛棚區小學教師(其間:1990年9月至1992年7月畢節教育學院脫產學習);

1992年7月至1997年7月 威寧自治縣牛棚小學(初中部)教師;

1997年7月至2014年1月 威寧自治縣牛棚中學教師(其間:2007年秋季至2011年7月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教育管理函授學員);

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 威寧自治縣第九中學教師;

2015年9月至今 威寧自治縣第九中學總務處主任。

廉政咸寧20200831 18:29



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黔0526刑初395

公訴機關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義學(又名唐國林),男,19681015日出生于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威寧自治縣”),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威寧自治縣,住威寧自治縣。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2020628日被威寧自治縣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2020716日被威寧自治縣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202091日經威寧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威寧自治縣看守所。

辯護人戴永鵬,貴州引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威寧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威檢刑訴(20201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義學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于20209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寧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慶龍、馬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義學及其委托辯護人戴永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威寧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受賄罪:2013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唐義學利用擔任威寧自治縣第九中學報賬員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7.2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3年至2019年期間,唐義學負責學校食堂及超市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唐義學明知食堂老板郭某榮、宋某輝、馬某賢送錢的目的是讓其放松監管,仍然多次收受郭某榮賄賂共計9.5萬元人民幣、收受宋某輝賄賂1.5萬元人民幣、收受馬某賢賄賂0.2萬元人民幣。

(二)2016年、2018年,唐義學利用負責學校高一年級新生的床上用品采購工作的職務之便,分兩次收受供應商趙某清賄賂共計0.6萬元人民幣。

(三)2014年至2019年期間,唐義學負責學校校園一卡通卡片的訂購工作,后唐義學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供應商蘭某鑫,兩人商議唐義學向蘭某鑫購卡,每張卡蘭某鑫給唐義學2元錢的回扣。期間唐義學向蘭某鑫訂購卡片共計47200張,蘭某鑫給予唐義學回扣共計9.44萬元人民幣。

(四)2018年至2019年期間,唐義學利用負責教輔資料選購和數據報送工作的職務之便,分兩次收受書商李某昌賄賂共計6萬元人民幣。

二、挪用公款罪:唐義學在任威寧自治縣第九中學報賬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計1007.5239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60216日至18日,唐義學將20160215日至18日收取的高三年級2015-2016學年第二學期學生報名費110.6539萬元(分6筆:27.257萬元、25.2154萬元、12.0951萬元、12.0848萬元、20.676萬元、13.3256萬元)和學生生活費26.87萬元擅自存入其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尾號為41399的賬戶(卡號尾號47819)。20160223日,唐義學將該7筆款項(總計137.5239萬元)轉入其在農業銀行賬號尾號為79476的賬戶,并于當日將137.5239萬元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進行營利活動。

(二)20160225日至0304日,威寧自治縣第九中學總務處財務人員胡某輝收取的高一、高二年級2015-2016學年第二學期學生報名費373.026萬元存入其在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尾號為16399的賬戶(卡號尾號44524)。201637日,唐義學安排胡某輝將該賬戶中的370萬元轉入唐義學在農業銀行賬號尾號為79476的賬戶,同日唐義學將該筆款項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進行營利活動。

(三)20180225日至27日,唐義學將威寧自治縣第九中學總務處財務人員胡某輝將匯總后交給其的2017-2018學年第二學期學生報名費491.47萬元和學生生活費15.5735萬元擅自存入其在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尾號為47819的賬戶,20180226日安排楊某高將匯總的學生生活費55.5325萬元存入該賬戶。20180302日,唐義學將這幾筆款項中的500萬元轉入其在農業銀行尾號為79476的賬戶,并于當日將該筆款項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進行營利活動。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的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戶籍證明,司法會計鑒定,證人胡某輝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唐義學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唐義學利用威寧自治縣第九中學報賬員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7.2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共計1007.5239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對其數罪并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案發后退贓27.24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五年有期徒刑。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以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情節發生變化,調整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唐義學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適用法律和量刑建議均未持異議。

被告人唐義學的辯護人戴永鵬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挪用公款一案系因九中財務管理制度混亂無對公賬戶,致使學校不得不將報名費等存放于被告人唐義學的私人賬戶,唐義學經銀行工作人員多次誘導才有挪用公款的犯意,因此,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小。2.被告人挪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屬于低風險,未造成公款流失,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社會危害性較小。3.被告人在未到案前已向單位領導交代了相關犯罪事實,應當認定自首。到案后,積極主動退贓、退賠,損害結果已全部彌補。4.被告人收受6000余張校園卡回扣,屬犯罪未遂,可從輕處罰。5.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簽訂具結書。綜上,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量刑畸重,懇請法庭充分考慮以上情節,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一、受賄罪:2013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唐義學利用擔任威寧自治縣第九中學報賬員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72400.00元(已追繳),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3年至2019年期間,唐義學負責學校食堂及超市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唐義學明知食堂老板郭某榮、宋某輝、馬某賢送錢的目的是讓其放松監管,仍然多次收受郭某榮賄賂共計95000.00元人民幣、收受宋某輝賄賂15000.00元人民幣、收受馬某賢賄賂2000.00元人民幣。

(二)2016年、2018年,唐義學利用負責學校高一年級新生的床上用品采購工作的職務之便,分兩次收受供應商趙某清賄賂共計6000.00元人民幣。

(三)2014年至2019年期間,唐義學負責學校校園一卡通卡片的訂購工作,后唐義學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供應商蘭某鑫,兩人商議唐義學向蘭某鑫購卡,每張卡蘭某鑫給唐義學2元錢的回扣。期間唐義學向蘭某鑫訂購卡片共計47200張,蘭某鑫給予唐義學回扣共計94400.00元人民幣。

(四)2018年至2019年期間,唐義學利用負責教輔資料選購和數據報送工作的職務之便,分兩次收受書商李某昌賄賂共計60000.00元人民幣。

二、挪用公款罪:唐義學在任威寧自治縣第九中學報賬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計10075239.00元進行營利活動。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6216日至18日,唐義學將2016215日至18日收取的高三年級2015-2016學年第二學期學生報名費1106539.00元(分6筆:272570.00元、252154.00元、120951.00元、120848.00元、206760.00元、133256.00元)和學生生活費268700.00元擅自存入其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尾號為1399的賬戶(卡號尾號7819)。20160223日,唐義學將該7筆款項(總計1375239.00元)轉入其在農業銀行賬號尾號為9476的賬戶,并于當日將1375239.00元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進行營利活動。

(二)2016225日至34日,威寧自治縣第九中學總務處財務人員胡某輝收取的高一、高二年級2015-2016學年第二學期學生報名費3730260.00元存入其在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尾號為6399的賬戶(卡號尾號4524)。201637日,唐義學安排胡某輝將該賬戶中的3700000.00元轉入唐義學在農業銀行賬號尾號為9476的賬戶,同日唐義學將該筆款項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進行營利活動。

(三)2018225日至27日,唐義學將威寧自治縣第九中學總務處財務人員胡某輝將匯總后交給其的2017-2018學年第二學期學生報名費4914700.00元和學生生活費155735.00元擅自存入其在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卡號尾號7819的賬戶,2018226日安排楊某高將匯總的學生生活費555325.00元存入該賬戶。201832日,唐義學將這幾筆款項中的5000000.00元轉入其在農業銀行尾號為9476的賬戶,并于當日將該筆款項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進行營利活動。

2020914日經貴州中聯信會計師事務所鑒定,鑒定意見為:唐義學于201311月至20206月在農行尾號9678、農行尾號1670、農行尾號9476、建行尾號2940、建行尾號0610賬戶累計理財294次,累計理財金額225904883.63元,累計贖回333次,累計贖回金額226879610.64元,累計理財收益金額974727.01元,累計簽約活盈利產品收益金額294856.20元,累計總收益金額1269583.21元。根據唐義學的供述其個人資金購買銀行理財最多營利50000.00元。即其用公款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為1219583.21元。

經威寧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規定告知被告人唐義學,唐義學在其辯護人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公訴機關提出的建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立案決定書及通知書、留置決定書、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唐義學的身份信息,威寧自治縣第九中學購卡情況統計表,唐義學農行與農信銀行流水,唐義學農行理財統計表及活盈利情況統計,關于唐義學在農業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及活盈利產品所得收益的情況說明,唐義學農業銀行卡號尾號9476的銀行流水及理財統計表,唐義學農業卡號尾號9678的銀行流水及理財統計表,唐義學農業銀行卡號尾號1670的銀行流水及理財統計表,唐義學農信卡號尾號7819的銀行流水以及胡某輝的銀行流水,唐義學建行銀行流水及理財統計表證實,唐義學建行卡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尾號2682),唐義學干部基本信息登記表和唐義學任免職務的通知,威寧自治縣第九中學總務處及主任工作職責,教育局行政部關于中小學食堂承包的相關文件,威寧自治縣高中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及回執,威寧自治縣第九中學校務會會議記錄,高三年級20152016學年第二學期收費情況說明及統計表,高一、二年級20152016學年第二學期收費情況說明及統計表,2017-2018學年報名情況說明及收費情況統計表,學生、充卡補卡明細及一卡通系統查詢情況說明,監察委2020922日出具的“關于唐義學被凍結款項的情況說明”、收據,會計鑒定報告書,補充移送起訴意見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宋某輝的證言,馬某賢的證言,郭某榮的證言,趙某清的證言,蘭某鑫的證言,李某昌的證言,李某的談話筆錄,胡某輝的談話筆錄,鄭某的證言,鄒某的證言,楊某的證言,盧某的證言,楊某學的證言,楊某高的證言,唐義學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對被告人所提的辯解理由、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根據本案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綜合評判如下:

關于被告人唐義學的辯護人戴永鵬提出的“1.挪用公款一案系因九中財務管理制度混亂無對公賬戶,致使學校不得不將報名費等存放于被告人唐義學的私人賬戶,唐義學經銀行工作人員多次誘導才有挪用公款的犯意,因此,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小。”的辯護意見,雖然學校賬務管理混亂,但不能成為被告人挪用公款的理由,且無證據證實銀行工作人員對被告人進行犯意誘導,更不存在主觀惡性較小。因被告人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公共財產所有權和國家的廉政制度。故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唐義學的辯護人戴永鵬提出的“2.被告人挪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屬于低風險,未造成公款流失,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辯護意見,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唐義學的辯護人戴永鵬提出的“3.被告人在未到案前已向單位領導交代了相關犯罪事實,應當認定自首。”的辯護意見,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唐義學的辯護人戴永鵬提出的“4.被告人收受6000余張校園卡回扣,屬犯罪未遂,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購買時已將每張卡5元中的2元扣除,其已占有該部分卡的回扣,故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唐義學的辯護人戴永鵬提出的“5.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簽訂具結書。”和“被告人到案后,積極主動退贓、退賠。”的辯護意見,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唐義學的辯護人戴永鵬提出的“公訴機關量刑畸重,懇請法庭充分考慮以上情節,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建議,符合本案罪責相適應原則,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義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的行為;以及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應對其數罪并罰。據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義學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威寧自治縣紀委追繳存入縣紀委違紀專戶的被告人唐義學所收受的受賄款272400.00元和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得的違法所得1219583.21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鑒于被告人唐義學到案后,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對其從寬處理;已退清了全部贓款及違法所得,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被告人唐義學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量刑情節,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本案罪責相適應原則,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義學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合并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716日起至2029115日止。所處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二、威寧自治縣紀委追繳存入縣紀委違紀專戶的涉案贓款272400.00元人民幣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唐義學挪用公款營利所獲得的人民幣1219583.21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蒼勁

審 判 員  郭麗婭

人民陪審員  黃貴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周 宇

裁判文書網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