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高校監察體制改革的持續推進,各地高校逐步引入派駐監察機構,高校從原來的單軌監察模式逐步轉變為“內部監察+派駐監察”的雙軌監察模式。結合當前高校雙軌監察的實踐現狀,高校監察工作在監察力度持續加強、案件查辦質量大幅提升的同時,也面臨著監察主體及對象的立法規定不完善、外部監察機構擠壓內部監察機構的職能空間、監察合力和聯動辦案機制未有效構建等現實問題。為提升高校監察效能,可采取健全相關立法規定、厘清監察機構職能邊界、建立雙軌監察協同工作機制等措施。
關鍵詞:高校雙軌監察;派駐監察;監察對象;監察合力;聯動辦案機制
一、引言 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前,我國高校采取的是以內設監察機構(監察處或監察部)為主,同時與高校紀委辦公室合署辦公的單軌監察模式。由于未明確區分監察部門和紀委各自的職責,難免存在監察死角,未能發揮預期的監察作用。2018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出臺了《關于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的意見》,明確了中央管理高校紀檢監察工作以派駐監督為主的原則,派駐監察這種外部監察模式逐步被引入高校監察領域,高校監察從原來的內設監察模式逐步向“內部監察+派駐監察”的雙軌監察模式轉變。本文所稱的雙軌監察是指高校內部監察與外部察并行的監察模式,即高校內部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紀委及內設監察部門,與高校外部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共同開展監察工作。2022年1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再次發布《關于深化中管高校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意見》,為高校派駐監察工作的完善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指導 縱觀涉及高校監察的理論研究成果,學界側重于對高校監察制度進行全局性、綜合性的研究,研究的內容主要集中于高校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容及現狀、高校引入派駐監察的必要性與合理性;高校派駐監察機構的職能設置與授權范圍;高校監察制度的現存問題及優化路徑等。對于高校雙軌監察模式的理論研究呈現薄弱之態,且對高校監察工作現存問題及完善對策的分類標準趨同,大多都是依據制度規范、體制機制、隊伍建設這幾項標準進行分類,未凸顯出高校內部監察與外部監察的差異。為豐富我國高校監察的理論研究視角,推動高校雙軌監察的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高校治理效能,本文選擇以高校監察模式為研究視角,系統梳理高校監察模式的演變歷程,總結雙軌模式之下高校監察工作的實踐現狀,剖析高校雙軌監察工作存在的監察主體及對象的立法規定不完善、外部監察機構擠壓內部監察機構的職能空間、監察合力和聯動辦案機制未有效構建等現實問題,并在此基礎提出完善監察立法、理清監察機構職能邊界、建立協同監察機制等解決措施。 二、高校雙軌的歷史演變與現狀 (一)高校雙軌監察的歷史演變 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我國高校就陸續建立了監察機構,至今已有30余年的歷史。高校監察制度從最初的“單軌監察”逐步演變為“雙軌監察”,期間經歷了探索、發展、深化改革這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探索階段,1988年4月,各地高校在國家教委的指導下設立了監察機構,負責校內的行政監察工作。1990年12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2年2月國家教委印發了《關于國家教委直屬高等學校監察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這為高校監察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許多高校結合實際情況設立了專門的監察機構。第二個階段是發展階段,1993年1月,隨著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部實行合署辦公,順應變革趨勢,各地高校也開始統籌紀檢監察工作,實行紀委監委合署辦公。2008年,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明確指出高校紀委是高校內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專門機關,接受上級紀委和同級黨委的雙重領導。至此,我國高校形成了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的工作格局。第三個階段是深化改革階段,隨著國家啟動并推進監察改革,高校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也同步開展。2018年頒布的《監察法》明確把“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列入監察對象,由此高校被納入了監察全覆蓋的范圍。同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的意見》,明確了高校紀檢監察工作以派駐為主的改革方向。自此,各地高校陸續開啟了派駐改革試點,紀檢監察組或監察專員被派駐至各所高校,高校監察從原來內設監察機構的單軌監察模式逐步轉變為“內部監察+派駐監察”并行的雙軌監察模式。 在上述探索與發展階段,高校實行的是僅依靠高校內部紀檢監察機構開展監察工作的單軌監察模式,這種監察模式具有“同體監察”的弊端,具體表現為監察工作人員與監察對象同處一校,監察工作人員的人事任免及薪酬待遇受到高校同級黨委的干預與制約,這導致監察工作人員在開展監察工作時往往束手束腳,不敢監督、不愿監督的現象長期存在,高校監察工作的實際效果不佳。在此背景之下,高校引入派駐監察,高校監察進入深化改革階段,從單軌監察轉變為雙軌監察。內部監察與派駐監察的結合既可以發揮監察工作人員近距離接觸監察對象的優勢,也可以增強高校監察的獨立性與權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同體監察”的弊端,并發揮“異體監察”的優勢,促進高校監察工作實效的提升。 (二)高校雙軌監察的實踐現狀 目前,我國高校在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中形成了兩種不同的雙軌監察模式。第一種是“高校紀委+監察專員辦”模式。在該模式之下,高校保留了內設紀委和監察處的設置,上級紀委監委會同組織部聯合考察后將原任高校紀委書記任命為“監委駐某某大學監察專員”,并在高校內部設立專門的監察專員辦公室,與高校紀委實行合署辦公,開展高校監察工作。第二種是“高校紀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模式。在此種模式之下,上級紀委監委向各高校派駐紀檢監察組,各高校在保留內設紀委的同時,撤銷內部監察部門,派駐紀檢監察組與駐在高校紀委實行合署辦公,開展高校監察工作。 實踐證明,通過高校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實施雙軌監察高校的監察效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比如,四川省自2018年9月實施高校派駐改革以來,短短一年半的時間,該省28所省屬本科高校平均立案4.25件,僅剩1所省屬本科高校“零立案”,而自黨的十八大至派駐改革之前6年多的時間里,該省半數以上省屬本科高校立案數不足4件,這種對比充分彰顯了高校雙軌監察工作的成效。但也有許多高校在實施雙軌監察之后,其內部的貪腐案件依然頻發,如中國傳媒大學原副校長蔡祥因涉嫌貪污犯罪被雙開、中國政法大學原副校長于志剛因涉嫌受賄犯罪被雙開、北京航空大學原副校長張廣因涉嫌貪污及受賄犯罪被雙開等。通過梳理與統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自2022年初至2024年上半年所通報的案例,就有28名高校領導干部受到了紀委監委的審查調查及處分,由此可見,高校雙軌監察雖較以往的單軌監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依然存在諸多不足。因此,厘清高校雙軌監察的工作機制,分析其所面臨的現存問題,并針對性地提出優化路徑,顯得適時且至關重要。 三、高校雙軌監察面臨的現存問題 目前,前文所述的兩種雙軌監察模式已在全國大部分高校內鋪開,以紀法銜接為依據,通過組織機構的合署辦公和雙重領導、人員構成的上級任命和提級賦權、監察范圍的全面覆蓋以及監察權限的有效運用等方式,高校實現了從同體監察向異體監察的轉變。在雙軌監察模式之下,高校監察效能的確得到了有效提升,但頻發的高校腐敗案件表明高校雙軌監察工作依然面臨著以下現存問題亟待解決。 (一)監察主體及對象的立法規定不完善 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但是對于高校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目前在監察主體和監察對象方面還存在著立法規定不完善的問題。 首先,高校雙軌監察的機構設置缺乏統一規范。一方面,對于高校內部監察機構而言,其設立依據源于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和1992年《關于國家教委直屬高校監察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但2012年教育部已廢止了《關于國家教委直屬高等學校監察工作若干意見》,1997年《行政監察法》中也刪除了1990年《行政監察條例》中有關高校內部監察部門設立依據的條款,而且沒有對高等學校設立監察部門做出匹配的更新規定。這導致目前各高校內部所設立的監察部門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對于高校外部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而言,其設立依據是《監察法》第12條。該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但該派駐條款中并未直接列舉高校,因此,向高校派駐監察機構或者監察專員的直接法律依據也存在缺位。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高校監察機構還存在名稱不統一的問題。據統計,地方各類高校對監察機構的稱呼多達十余種,如:紀委辦公室、紀委綜合室、紀檢監察部、紀檢監察處、監察室(處)、紀委監察審計處等,這導致無法從名稱上合理區分高校派駐監察機構、高校內部監察機構以及高校其他職能部門。此外,部分高校在紀檢監察部門內部還下設了具體科室,如綜合科、監督檢查科、審查調查科等,但是不同高校設置科室的方式有所差別,科室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具體工作分配都缺乏統一的標準。高校監察機構這種名稱及分類上的混亂不僅不利于統一管理,還會削弱紀檢監察機關的權威性和紀檢監察工作的嚴肅性。 其次,高校監察對象的范圍缺乏具體規定。一方面,高校內部監察機構的監察對象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根據《關于國家教委直屬高等學校監察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高校內部監察機構的監察對象是學校行政機關各職能部門的行政工作人員及學校任命的其他人員。但是該意見早在2012年就已經被廢止,且后續并未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對高校內部監察機構的監察對象重新做出專門的規定。隨著高校監察體制改革的推進,高校監察格局發生變化,在此情形之下依然將已經廢止的意見作為高校內部監察機構開展監察工作的依據是缺乏合理性與合法性的。另一方面,高校外部監察機構的監察對象同樣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導致實踐中認定高校監察對象的范圍尚無準確依據可循。根據《監察法》第15條的規定,高校派駐監察機構的監察對象是高校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監察法實施條例》則將高校中從事管理的人員進一步解釋為“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但并未對這些人員進行詳細的列舉與說明。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學界針對高校監察對象的劃分標準形成了不同的學說,其中較具代表性的有“公權力行為說”、“行為、身份折中說”、“多要素新公權力說”以及“多維體系認定說”。除此之外,高校中的教學科研人員、教輔和后勤工作人員以及未擔任行政職務的普通教師是否應當納入高校外部監察的范圍也還存在爭議。綜上所述,對于高校內外部監察對象的范圍,目前均缺乏法律法規的詳細列舉或規定,這會導致高校監察工作開展過程中會面臨監察對象識別把握不準的問題,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高校監察工作的公信力。 (二)外部監察機構擠壓內部監察機構的職能空間 高校雙軌監察效能的充分發揮需要內部外部監察機構各司其職并且良性互動,但目前存在著外部監察機構擠占內部監察機構職能空間的問題。具體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高校內部監察機構的職能被邊緣化。就當前高校監察體制改革現狀來看,部分高校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引入會取消內部監察部門的設置,比如新疆和天津。其中新疆部分高校撤銷內部監察部門的設置,保留校紀委,實行校紀委和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合署辦公;天津部分高校則同時撤銷高校內部監察部門和紀委,由派駐紀檢監察組代表市紀委監委履行專責監督職能。某些高校雖未撤銷內部監察部門的設置,但在實踐中形成了高校內部監察部門、高校紀委與高校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三者合署辦公的局面,這會一定程度上削弱內部監察機構的監察效能。原因在于,在高校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之下,高校內部監察機構與高校外部派駐監察機構在廉政監察職能方面存在著交叉與重疊,因此這部分的監察工作往往會被高校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所包攬。高校內外部監察機構雖然形式上是合署辦公,但在開展監察工作時會更多依靠高校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外部監察力量,再加上上級紀委監委派駐為其帶來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使得高校外部派駐監察機構在高校監察工作中占據主導和支配地位,而高校內部監察機構則極易被忽視,處于依附和從屬地位,高校內部監察機構的監察職能往往被邊緣化,無法發揮其應有的監察效果。 其二,高校外部監察機構的職能有越位傾向。我國傳統上對高校公職人員采取的是單軌懲戒制,即任免機關是唯一能夠對高校違法工作人員做出處分的有權主體。隨著高校監察體制改革的逐步推進,由省級紀委監委派駐的紀檢監察機構進入高校監察領域,承擔對高校公職人員的監督責任,并且可以按照管理權限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以政務處分。據此,對高校公職人員的處分機制由傳統的單軌懲戒制轉變為“處分+政務處分”的雙軌懲戒制。在此機制下,當一個案件同時涉及學術不端行為和學術腐敗行為時,高校監察對象可能會受到外部政務處分和內部學術處分及政紀處分的雙重懲戒。理論上高校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只有權調查涉嫌高校腐敗行為的案件,但由于目前學術不端行為與學術腐敗行為之間尚缺乏明確的界限與劃分標準,高校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在調查學術不端與學術腐敗的互涉案件時,存在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空間,從而使高校外部監察職能產生越位的可能。這會在一定程度上干擾高校的學術研究活動和教學活動,使高校雙軌監察格局在“提升監察效能”與“保障學術自由”之間產生價值沖突。 (三)監察合力和聯動辦案機制未有效構建 科學有效監察格局的形成不能單純依靠某一種監察機構的力量,而是需要內外部監察機構共同發力匯聚形成監察合力,但目前高校普遍面臨著監察合力和聯動辦案機制未有效構建的問題。 首先,高校內外部監察合力未能匯聚。對于高校而言,內部監察屬于“同體監察”,高校內部監察機構在開展監察工作時具有兼顧保證學術自由、維護學術自律和防止學術腐敗的優勢,但受“熟人社會”的影響,監察工作的開展存在動力不足、掣肘因素過多的劣勢;而派駐監察屬于“異體監察”,“派”的權威與“駐”的優勢可以使高校監察有效克服同體監察的弊端。若能匯聚上述二者的監察合力,實現高校內部監察與外部監察相互配合,定會極大提升高校監察實效,但是目前各部門的監察力量還處于“單打獨斗”的狀態,沒有形成互相協作、共同發力的監察格局。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高校腐敗案件有漸趨隱匿化的傾向,相關問題線索的查處與發現更加困難,但是目前各部門工作人員對在監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線索缺乏詳細的信息共享機制與線索對接方案。實踐中,高校內外部監察機構對各自收集的監察對象涉嫌違紀違法的相關信息資料與問題線索缺乏及時的溝通與交流,導致高校在監察工作中重復投入人力和財力,進行相同或類似的調查工作,造成辦案人力及資源的浪費。因此為打破信息壁壘,有效整合高校監察資源,亟需高校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與內設監察機構建立具體的工作聯系與對接機制,發揮監察合力的作用。 其次,高校的聯動辦案機制尚不成熟。在高校實行監察體制改革之后,監察對象的數量呈急劇增加之勢,而轉隸人員數量嚴重不足,再加上高校貪腐案件漸趨隱秘和復雜,高校紀檢監察機構在查辦案件時面臨著人員力量受限、辦案經驗不足、辦案保障欠缺等問題,這些因素導致實踐中高校紀檢監察機構在獨立查辦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案件時往往會比較困難,因此需要借助外部其他機構的力量進行聯動辦案。基于此,許多高校開啟了“室地校”聯動辦案機制,即由派出機關監督檢查室、高校所在地紀委監委以及高校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三者進行聯合辦案。但是該機制目前尚不成熟,在實踐中存在著諸多問題亟待解決。首先,“室地校”聯合辦案機制的啟動標準不明確,部分高校基于聯合辦案機制的高效優勢,在不區分具體情況的前提下大比例采用聯合辦案方式,造成辦案資源的浪費。其次,問題線索的移交存在銜接不暢的問題。有極少數高校在未對線索進行初核的情況下隨將其交由地方紀委監委審查調查,而對于高校派移交的案件線索,部分地方紀委監委也存在未及時處理,造成案件堆積的情況。最后,聯合辦案人才培養機制不健全。一方面,高校派駐紀檢組工作人員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監督執紀問責,對于比較嚴重的職務犯罪案件缺乏辦案經驗;另一方面,地方紀委監委工作人員由于遠離高校監察對象且不熟悉高校內部環境,實踐中開展審查調查工作的難度較大,業務能力和專業水平有待提升。 四、高校雙軌監察的完善路徑 教育是國之大計,高校是立德樹人的重要場域,而立德樹人必“身正為范”,高等教育的重要地位決定了高校監察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因此,針對目前高校雙軌監察工作實踐中所面臨的一系列問題,提出具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對于推進高校雙軌監察模式的縱深發展,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與教育環境,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價值。 (一)健全監察主體及對象的相關立法規定 高校監察機構是承擔高校監察工作的主體,合理與規范的機構設置以及準確的監察對象有助于高校監察工作的順利推進,這需要健全監察主體及對象的相關立法規定。 首先,要統一高校監察機構及其名稱設置。具體可從以下兩方面入手:一是為高校監察機構的設立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對于高校外部派駐監察機構可由人大常委會對《監察法》中關于監察派駐的相關條文進行解釋,補強高校作為公辦教育單位可以由各級監察委員會向其派駐或派出監察機構的依據,還可以通過黨內法規解釋或黨內修法的方式在黨內規章制度中明確將高校納入派駐對象范圍。而對于高校內部監察部門缺乏設立依據的情況,可以通過高校章程加以彌補。《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在第28條、37條中明確規定,高等學校可以自行設立內部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因此各高校可在其內部章程中對監察部門及其職能設置予以明確規定。二是以法律形式統一高校監察機構的名稱。具體而言,可在相應的法律文件中明確規定將高校派駐監察機構統一命名為“xx省紀委監委駐xx大學紀檢監察組”或“xx省監委駐xx大學監察專員辦公室”,將高校內部監察部門統一命名為“xx大學監察室(處),對高校其他職能部門則根據其具體職能設置統一名稱,如對高校負責審計的職能部門可以稱之為“xx大學審計處”。如此既保證了高校監察機構在名稱上的一致性,也有助于對高校內部監察部門、高校派駐監察機構及其他職能部門在名稱上進行合理區分。對于紀檢監察部門內設科室的設置也應加強統一規范,根據其具體的工作內容劃分為監督檢查、調查、案件審理、案件監督管理這幾個科室,形成不同科室之間相互協調、相互制約、互不干預的機制。前述名稱與機構設置能夠使高校各個監察部門之間相互獨立、相互區別,增強其開展監察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其次,要明確監察對象的具體范圍。對于高校內設監察機構的監察對象是不存在爭議的,只是在2012年《行政監察法》廢止后缺乏相關文件對內部監察對象進行具體規定,因此對于高校內設監察機構監察對象的具體范圍可以在各高校章程中加以詳細列舉與規定。而對于存在爭議的高校外部監察機構的監察對象,宜采取“動靜結合”的立法方式來確定其具體范圍。結合高校中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公務活動的具體內容,可以將高校管理人員具體劃分為以下四類:一是學校黨政負責人;二是學校內設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學校名義正式任命的二級單位黨政負責人;三是在人事安排、考試招生、國有資產管理、科研項目管理等涉及國家公權力行使和國有資產使用的部門中從事組織、管理等工作的職員;四是在高校中從事監察和審計等監督工作的人員。因此對于高校管理人員可以通過修改相關監察立法或出臺法律解釋的方式對其進行上述靜態列舉。而對于存在爭議的教學科研人員、教輔和后勤工作人員以及未擔任行政職務的普通教師則可以通過設置公權力行使行為清單的方式進行動態判斷,規定其在招生考試、學位評定、物資采購、項目申報等活動中發揮實質性管理效果與決定作用時,應當被納入高校監察對象的范圍。通過明確高校監察對象的范圍,一方面有助于掃除監察盲區,避免監察泛化,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劃清高校內部人事監管與外部監察監督的界限,實現對高校工作人員的精準化監察。 (二)理清內外部監察機構的職能邊界 為保障高校雙軌監察工作的順利開展,勢必要厘清高校內設監察機構與高校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各自的職能邊界。 其一,高校內設監察機構的角色定位是“高校內部執紀者”,其職責是負責校內行政監察工作和執行內部紀律規則,具有兼顧政紀自察與學術自律的現實功能。上述定位、職責及功能決定了該部門是不能完全被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所取代的。除此之外,高校內設監察機構在開展監察工作時能夠充分遵循高校運作、教學科研和學術發展的獨特規律與價值,能夠較好的兼顧自主辦學和監督制約等價值要素,具備其他監察形式難以比擬或替代的獨特優勢。因此,高校內設監察機構仍具有相當程度的存續價值,不宜將其撤銷。為防止因在廉政監察方面存在職能重合而導致高校內部監察機構的廉政監察職能被外部監察機構擠壓,可出臺相應的文件對二者的廉政監察職能進行詳細界定與劃分。具體可以監察對象與監察領域為劃分標準。一方面,明確高校內部監察機構主要針對高校內部行政機關各職能部門的行政工作人員行使廉政監察職能,而高校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則主要針對高校管理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教學科研人員、教輔和后勤人員以及未擔任行政職務的普通教師行使廉政監察職能。另一方面,明確高校內部監察機構主要針對招生考試、評獎評優、科研經費使用等學術科研領域行使廉政監察職能;而高校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則主要針對基建后勤、招標采購、校辦企業等領域開展廉政監察。 其二,為防止高校外部監察機構的職能越位,高校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在開展監察工作時要做到“協助不包攬、推動不代替、到位不越位”,聚焦紀檢監察職責,秉持“監督的再監督”的職能定位。針對高校內部存在的學術不端與學術腐敗互涉案件調查權沖突問題,應先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對學術不端與學術腐敗行為進行合理界定與區分。依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5條的規定,高校學術委員會對于學術不端行為具有審議認定權與調查核實權。因此在開展學術不端與學術腐敗互涉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時,應遵循以下要求:在調查學術腐敗案件時應由高校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為主,高校內部監察機構和學術委員會予以協助,但對于學術不端案件的調查工作,應在學術委員會的主導下組織和開展,必要時高校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可以派員參加學術委員會組成的調查專家組,但不得對其調查工作進行不當干預。 (三)建立高校雙軌監察的協同工作機制 協同聯動工作機制的建立有助于匯集高校內外部監察力量,提升高校內部監察與外部監察的協同性,最大程度的發揮出雙軌監察實效。 首先,要統籌高校紀委、高校內部監察部門、派駐紀檢監察組或監察專員辦公室的力量。各監察機構要結合自身信息資源優勢,就各自履職過程中形成和掌握的有關信息加強互通共享,打破信息壁壘,實現信息互通互融。各部門可通過定期召開聯合會議的方式,對各自在監察工作開展中收集到的信息進行分批分類溝通交流,高效的信息溝通機制有助于發現一些隱形腐敗現象,并及時采取相應的制止措施,將腐敗行為扼殺在搖籃。此外,高校內外部監察機構在加強信息互通共享的同時,也應提高問題線索的處理能力。問題線索是高校紀檢監察機關開展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的源頭和基礎,其來源有多個渠道,包括信訪舉報、高校紀檢監察機構監督檢查或審查調查發現、上級黨委巡視巡察發現、司法機關執法發現等。針對不同渠道的問題線索應設置統一部門進行匯總、分類與篩選,再將經過篩選的問題線索分別移送給相應的監察機構,如將涉嫌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移送給高校派駐紀檢監察組,將涉嫌違反高校內部紀律的問題線索移送給高校內部監察機構。上述信息交流與問題線索對接機制的建立有助于充分發揮監察合力的作用,實現對高校腐敗案件的精準查處與打擊。 其次,要深化“室地校”聯動辦案機制。在“室地校”辦案模式中,派出機關紀委監委監督檢查室的政治站位高,擁有統籌協調各方的優勢,高校派駐紀檢監察組具有熟悉案發單位現實情況的優勢,地方紀委監委具有調查取證的豐富經驗以及對涉案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權限。因此在開展聯合辦案時,高校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與所在地紀委監委要自覺接受派出機關紀委監委監督檢查室在辦案工作中的領導,同時室、地、校三方要有效整合監察資源,發揮各自優勢,以實現整體聯動效果的最大化。針對目前各地“室地校”在聯合辦案中積累的經驗和做法,要加快制定統一的聯合辦案專門性規定,以及時糾正聯合辦案中存在的標準、程序不一的問題。具體而言,可在專門性規定中明確聯合辦案啟動的標準和程序,規定只有一些案情復雜、牽涉人員廣、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才應啟動聯合辦案程序,不能為了聯合而聯合,造成辦案資源的浪費。同時為了暢通聯合辦案協作流程,還應制定聯合辦案協同細則,明確線索初核、司法移送的相關規定。在進行線索初核時,選派地方紀委監委辦案人員參與其中,幫助其及時了解案情,在案件司法移送環節,派出機關監督檢查室應發揮統籌協調功能,結合案件整體情況,對違紀違法事實的定性和處分提出總體意見。在加強聯合辦案人才培養方面,可建立干部交流掛職的制度。安排高校紀檢監察干部到地方紀委監委參與案件查辦、線索處置等業務,在實戰中鍛煉提升其工作能力;而地方紀委監委也可以派出骨干力量到高校掛職,在分享地方紀委監委規章制度、經驗做法的同時,手把手教業務、一對一搞幫扶,實現校、地紀檢監察業務水平共同促進、共同提高。 五、結語 監督無禁區,高校作為培育國家未來精英與塑造社會意識形態的關鍵陣地,對其監督與管理的強化至關重要。若無有效監察監督機制,擁有并且能夠支配大量教育公共資源的高,極易從“象牙塔”變成“法外之地”,進而成為廉潔風險的溫床,甚至滋生嚴重的貪污腐敗現象。當前,高校正在開展高校監察體制改革,派駐監察的引入使高校形成了內部監察與外部監察雙軌并行的監察格局,這種監察格局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高校原有同體監察的弊端,適應高校反腐敗斗爭的需要,同時也有助于推進高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但高校監察體制改革是一項系統且繁瑣的工程,在試點與改革的過程不可避免的會暴露出許多問題,如監察主體及對象的立法規定不完善、內外部監察機構的職能邊界不清、監察合力未能有效匯聚等,本文系統分析了上述問題并有針對性的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以期豐富高校雙軌監察的理論研究成果,并為地方實踐提供有益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