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間十分鐘的一次尋常的如廁竟成了初三學生肖某的“意外事故”。右肱骨骨折、十級傷殘、數萬元醫療費……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肖某將學校、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2024年3月6日晚,某中學初三學生肖某在課間如廁時,因地滑不慎摔倒,造成右肱骨內上髁骨折。經治療,肖某花費醫療費幾千元,司法鑒定認定其受的傷構成十級傷殘,后續治療還需一定費用。
因賠償協商未果,肖某將某中學、校方責任險承保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學平險承保公司,(以下簡稱乙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庭審中,三方各執一詞:某中學稱設施合規,事故系學生自身所致;甲保險公司以“未及時報案致責任無法查清”拒賠;乙保險公司則主張傷情未達合同評殘標準,僅同意賠付已產生的醫療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某中學未提供證據證明廁所設置了安全警示標志或采取其他合理安全保護措施,未盡到管理職責;肖某年滿14周歲,具有一定自我保護能力,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故酌定由某中學承擔60%責任,肖某自負40%責任。肖某在乙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中,十級傷殘給付比例10%,故乙保險公司應按比例賠償,其余損失不在其賠付范圍,重新鑒定費用由乙保險公司自行承擔。某中學在甲保險公司投保的校方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損失未超責任限額,故甲保險公司應代替某中學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判決由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按責任進行賠償;駁回肖某其余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甲、乙公司均已履行完畢。
本案再次明確了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學校應加強校園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特別是衛生間、走廊等易發生意外的場所,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切實履行好管理職責,保障學生在校安全。同時,學生在校園內也應增強安全意識,注意自身行為,避免意外發生。此外,校園責任險和學平險等保險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中能起到一定的風險分擔作用,家長和學校應重視相關保險的投保與理賠事宜。在發生糾紛時,各方應依據法律規定,合理劃分責任,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