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湘0422刑初7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旺,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漢族,湖南省衡南縣人,本科文化,原中共黨員,因涉嫌受賄罪,2018年7月6日被衡南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9月30日經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衡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衡陽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辯護人李**,湖南南舫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公訴刑訴[20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旺犯受賄罪、貪污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4月4日、5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補充質證。書記員歐陽蘭擔任庭審記錄。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元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旺及其辯護人李**到庭參加訴訟。因本案案情復雜,經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一)受賄罪
被告人黃旺自1999年擔任衡南縣某某中學副校長、衡南縣某某中學(以下簡稱“某某中學”)校長以來,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在管理某某中學基建工程項目、附屬工程及配套設施項目、教師招聘等事務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48.97萬元。其中:收受湖南省某某空調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廖某某所送現金15萬元;收受基建老板羅某某所送現金13.4萬元;收受基建老板王某某所送現金18.1萬元;收受直飲水、軍訓服供應商老板李某某所送現金15.28萬元;收受某某中學商店供貨商劉某某所送現金21萬元;收受校服供應商王某1所送現金21.6萬元;在北斗星多媒體項目中,收受賀某某所送現金11萬;收受基建老板江某某所送現金2萬元;收受基建老板廖某1所送現金2.5萬元;收受基建老板陳某某個人所送現金3.4萬元;收受基建老板周某某所送現金2.8萬元;在某某中學招聘教師的過程中,為應聘者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應聘者家屬所送現金共計17萬元;收受長沙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某某公司)好處費累計5.69萬元。
(二)貪污罪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黃旺伙同某某中學教務處卿某某、陳某1、王某2(均另案處理)四人私分貪污教輔資料費、招生報名費結余款22.2萬元,其中被告人黃旺分得6.3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某某高中副校長兼某某中學校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48.97萬元;且伙同某某中學教務處工作人員卿某某、謝某某、王某2侵吞該校教務處掌管的報名費和教輔資料費結余款共計22.2萬元,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二、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黃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某某中學與相關建筑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某某中學的財務憑證、相關涉案人員的銀行賬戶流水資料、被告人黃旺的任命文件、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
被告人黃旺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認罪悔罪,稱其法律意識不強,主動交待全部犯罪事實,請求從寬處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受賄罪名無異議,被告人黃旺受賄有坦白、全部退贓、認罪悔罪情節,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旺私分的款項不是公共財產,不構成貪污罪,且其不是私分犯意提出者,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不是主犯是從犯,考慮其是從犯、有自首、全部退贓情節,認罪悔罪,同案犯已被公訴機關構罪不訴的處理結果,請求對被告人黃旺貪污免予刑事處罰。
對其辯護意見,辯護人提交了被告人黃旺體檢報告一份。
經審理查明:一、受賄
衡南縣某某中學(以下簡稱“某某中學”)原為衡南縣某某中學初中部,2006年進行改制為民辦,但衡南縣某某中學一直占股49%,且校外董事、股東均未參與學校管理決策。被告人黃旺自1999年9月任衡南縣某某中學副校長(其中2006年8月至2009年為某某高中副科級干部)、某某中學校長,全面負責管理某某中學。期間,被告人黃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在某某中學基建工程項目、附屬工程及配套設施項目、教師招聘等事務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送來現金等賄賂,共計人民幣148.97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收受湖南省某某空調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廖某某所送現金15萬元。
2010年下學期,廖某某先后三次找到黃旺,要求承接某某中學熱水項目,并承諾以后每學期送給2萬元錢,黃旺予以答應。2010年11月15日,廖某某與某某中學簽訂了熱水供應協議并正式供應熱水。期間,黃旺先后多次收受廖某某現金賄賂15萬元。
1.2010年下學期,廖某某借到被告人黃旺辦公室談承接某某中學熱水項目之機,送給被告人黃旺一個5000元現金紅包,黃旺予以收受。
2.2011年4月份的一天,廖某某借約被告人黃旺在衡陽市華新開發區太陽廣場附近的埔莉思咖啡廳吃晚飯時,送給被告人黃旺2萬元現金,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3.2011年9、10月份的一天,某某中學預支60%的熱水款給廖某某后,廖某某借約被告人黃旺在衡陽市華新開發區太陽廣場見面時,送給被告人黃旺2萬元現金,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4.2012年上學期期末的一天,廖某某與某某中學結算熱水尾款后,借約被告人黃旺在衡陽市華新開發區太陽廣場見面時送給被告人黃旺1.5萬元現金,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5.2012年下學期末的一天,某某中學結算熱水尾款后,廖某某借約被告人黃旺在衡陽市華新開發區太陽廣場見面時,送給被告人黃旺1.5萬元現金,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6.2014年2月春節前的一天,廖某某借邀請被告人黃旺到其公司考察時送給被告人黃旺5000元現金,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7.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廖某某借約被告人黃旺在衡陽市華新開發區太陽廣場見面時送給被告人黃旺其3萬元現金,并說明其中有1萬元是補2014年上學期的錢。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8.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廖某某借約被告人黃旺在某某公司新址衡陽市蒸湘區婦幼保健院附近見面時,送給被告人黃旺2萬元錢現金,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9.2016年春節前的一天,廖某某借約被告人黃旺在衡陽市華新開發區太陽廣場見面時,送給被告人黃旺2萬元現金,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該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熱水安裝及供應協議書、支付熱水費付款憑證、銀行流水及憑證等書證;
證人廖某某、謝某1等人證言;
被告人黃旺的供述。
(二)收受基建老板羅某某所送現金13.4萬元。
2009年某某中學從向陽鎮搬遷至云集鎮新址后,羅某某等人承建了學校一棟學生公寓、一棟廉租房及大量的附屬工程。被告人黃旺為羅某某在承攬工程及工程款撥付方面提供幫助,累計收受羅某某所送現金13.4萬元。
1.2009年下半年,某某中學從衡南縣房產局爭取到廉租房資金用于新建兩棟學生公寓。羅某某與陳某某掛靠衡陽天漢建筑有限公司中標了該項目,兩人各承建一棟。工程建設過程中,羅某某與陳某某為盡快回籠資金找被告人黃旺幫忙。2010年4、5月的一天,羅某某與陳某某商量各出5000元由羅某某送給被告人黃旺,請其安排人員到衡南縣房產局催撥工程款。羅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送給其1萬元現金后,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并督促某某中學總務處主任陳某2聯系衡南縣房產局催拔工程款,且在工程款未撥付到位的情況下從某某中學墊付工程款給羅某某和陳某某。
2.2012年,某某中學規劃建設一棟學生公寓和一棟教學樓。為承建到這個項目,羅某某多次找到被告人黃旺,請其給予支持,被告人黃旺表示同意。為此,2012年9月的一天,羅某某借約被告人黃旺在衡南縣云集鎮洛夫廣場見面之機送給黃旺2萬元現金,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3.2012年10月,羅某某掛靠衡南縣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南五建)中標了某某中學學生公寓項目。按照羅某某與某某中學簽訂的補充協議規定,羅某某要先向某某中學繳納200萬元的履約擔保金。在繳納200萬履約擔保金時,因資金缺口,羅某某決定向被告人黃旺借款20萬元,將來以利息的名義向其送感謝費。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黃旺通過銀行轉賬20萬給羅某某,雙方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2013年5月10日,羅某某將20萬元歸還給了被告人黃旺。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羅某某為了感謝被告人黃旺在其承建某某中學學生公寓項目上給予的幫助,在衡南縣云集鎮喜洋洋酒店旁邊的停車場內一次性送給黃旺10萬元現金,其中有2.8萬元是前期借款20萬元的利息,剩余的7.2萬元作為送給被告人黃旺的感謝費。工程建設期間,羅某某通過被告人黃旺的幫助,分兩次每次提前半年退回了200萬元履約擔保金。
此外,自2009年以來,羅某某還承建了某某中學土方、校內道路等大量的附屬基建工程。為表示對被告人黃旺的感謝,從2009年中秋節起至2018年春節,羅某某累計送給被告人現金紅包共計3.7萬元。
該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工程協議、工程款支付憑證、銀行流水及憑證等書證;
證人羅某某、陳某某、陳某2等人證言;
被告人黃旺的供述。
(三)收受基建老板王某某所送現金18.1萬元。
2012年某某中學新建了一棟教學樓,王某某掛靠衡南五建中標該項目。工程建設期間,王某某請被告人黃旺在工程付款退還擔保金、量樁、簽證等方面給予幫助,并多次送給被告人黃旺現金共計18.1萬元。
1.2012年10月底,王某某掛靠衡南五建中標某某中學教學樓項目后,經羅某某介紹,王某某與被告人黃旺在衡陽市蓮湖廣場附近的維多利亞茶樓見面時送給被告人黃旺4000元現金,并請其在以后的工程建設中給予關照。黃旺予以接受表示同意。
2.2012年11月份,王某某承建的某某中學教學樓工程開始施工。在樁基建設過程中,被告人黃旺等人一起去對樁基深度進行測量,發現實際深度比測量登記的深度要少20%左右,為此黃旺提出在簽證時要進行核減。為順利辦理工程簽證手續,2013年1月的一天,王某某約被告人黃旺到衡陽市蒸湘北路的新野會唱歌娛樂。結束后王某某送被告人黃旺下樓時將1萬元錢現金放進其褲袋子里,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3.2013年2月26日,為繼續爭取被告人黃旺在該項目中對自己的幫助,王某某將13萬元現金放入一個手提袋內,再從車內拿兩條“和天下”香煙蓋在上面,送到被告人黃旺家中,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4.2013年6月,王某某在某某中學承建的新教學樓主體竣工擺酒當天,其將事先準備好的一個裝有1萬元現金的信封放進被告人黃旺的褲袋子里,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5.2013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王某某約被告人黃旺和某某中學總務主任陳某2到衡陽市華新開發區鉆石城小區鉆石會所辦理新教學樓工程樁基及其他變更工程量的簽證。期間,為請求被告人黃旺在工程項目上提供幫助,王某某送給被告人黃旺1萬元現金。在工程核算時,被告人黃旺只對王某某承建新教學樓的工程量上進行了部分核減,沒有按照20%的比例核減到位。
6.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為方便項目結算和及時支付工程款,王某某約被告人黃旺到衡陽市華開發區衡府小區北門右側新悅商務茶樓見面后送給其1萬元,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新教學樓工程完工后,王某某在某某中學的工程款與質保金還沒有結清,為保持與被告人黃旺的聯絡,王某某安排其在某某中學教學樓項目現場管理人員何某某于2013年端午節和春節期間共計送給被告人黃旺現金紅包7000元。
該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工程協議、工程款支付憑證、銀行流水及憑證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何某某、李某1等人證言;
3、被告人黃旺的供述。
(四)收受直飲水、軍訓服供應商老板李某某所送現金15.28萬元。
1.2014年4、5月份,李某某向被告人黃旺提出與其姐姐黃某某合伙共同承接某某中學直飲水項目,并承諾每學期送給其1.5萬元的好處費。被告人黃旺表示應允后,安排副校長胡某某與李某某對接該項目的具體事宜。2014年下學期至2017年下學期每學期末,李某某從某某中學結賬領取直飲水費后,累計送給被告人黃旺10.5萬元。
①2015年寒假期問,李某某打電話約被告人黃旺到云集鎮洛夫廣場見面后,在被告人黃旺的馬自達車里送給其1.5萬元,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②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李某某與某某中學結算2015年上學期直飲水費后,在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里送給共1.5萬元,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③2016年寒假期間,李某某打電話約被告人黃旺在云集大橋西頭的風光帶見面后,在被告人黃旺的馬自達車里送給其1.5萬元,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2016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某某打電話約被告人黃旺在洛夫廣場附近見面后,在被告人黃旺的馬自達車里送給其1.5萬元,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⑤2017年春節前,李某某與某某中學結算直飲水費用后,約被告人黃旺在云集大橋西頭的風光帶見面,黃旺駕駛自己的馬自達牌轎車到風光帶與李某某見面,李某某在被告人黃旺的馬自達車里送給其1.5萬元,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2017年7月,李某某與某某中學結算直飲水費用后,約被告人黃旺在洛夫廣場見面,在被告人黃旺的馬自達車里送給其1.5萬元,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2018年寒假期間,李某某與某某中學結算直飲水費用后,約被告人黃旺在云集大橋西頭的風光帶見面,在被告入黃旺的馬自達車里送給其1.5萬元,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2、2014年7月份,李某某向被告人黃旺提出想承接某某中學的軍訓服項目,并承諾會表示感謝,被告人黃旺應允后,安排胡某某對接具體事宜。為此,李某某共計送給被告人黃旺3.9萬元。
①2015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某與學生處結完軍訓服款后在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內送給其2萬元,被告人黃旺予以接受。
②2016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某打電話約被告人黃旺在云集大橋西頭見面后,在被告人黃旺的馬自達車里送給其1.9萬元,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3.2014年至2018年期間,李某某在每年的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累計送給被告人黃旺現金紅包共計8800元。
該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項目協議書、款項支付憑證、銀行流水及憑證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王某4等人證言;
3、被告人黃旺的供述。
(五)收受某某中學商店供貨商劉某某所送現金21萬元。
2003年某某中學開始自主經營校內商店。為成為某某中學商店的定點供貨商,劉某某請托被告人黃旺為其提供幫助,自2007年至2018年,劉某某累計送給被告人黃旺現金21.2萬元。
1.2013年由于某某中學商店增開了一個窗口,因此到某某中學到劉某某的商店采購商品的業務量逐浙增大,為了感謝被告人黃旺的支持,2013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劉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內送給其1萬元錢,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2.2014年下學期期末放寒假前,因為某某中學采購商品的業務量進一步增加,為了感謝被告人黃旺的支持,劉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內送給其2萬元錢,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3.2015年下學期放寒假前,劉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內送給其2萬元錢,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4.2016年上學期期末的一天,劉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家里送給其2萬元現金,黃旺予以收受;2016年下學期期末的一天,劉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內送給其3萬元錢,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5.2017年上學期期末的一天,劉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內送給其2萬元錢,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2017年下學期放寒假前,劉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內送給其3萬元錢,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6.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劉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家中送給其5萬元表示感謝,黃旺予以收受。
7.2007年至2018年每年春節,劉某某累計送給被告人黃旺現金紅包共計1.2萬元。
該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支付憑證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陳某2等人證言;
3、被告人黃旺的供述。
(六)收受校服供應商王某1所送現金21.6萬元。
2004年上學期的一天,王某1到被告人黃旺辦公室推介校服業務,被告人黃旺與其他校領導討論之后確定王某1為某某中學校服供應商。從2009年至2017年,王某1在做某某中學校服業務后,某某中學共付給王某1夏秋校服、軍訓服、冬棉服款共計276.6748萬元。為感謝被告人黃旺的支持和幫助,王某1累計送給被告人黃旺現金21.6萬元。
1.2009年至2012年,王某1在每年年底與某某中學結算校服款后,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每年送給被告人黃旺0.5萬元現金,四年累計送給其現金共2萬元。
2.2013年某某中學擴招后,學生人數增加,校服價格上漲,某某中學共付給王某1校服款23.4415萬元。王某1收到校服款后,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里送給其1.5萬元,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3.2014年年底,王某1與某某中學初一年級組結完校服款后,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送給其1.5萬元現金,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4.2015年年底,某某中學共付給王某1校服款46.27萬元。王某1與年級組結完校服款后,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送給其4萬元現金,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5.2016年王某1與某某中學結算完校服款后,為了感謝黃旺幫忙推廣冬棉服業務,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分兩次共送給其5.6萬元現金,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6.2017年12月,王某1收到某某中學初一年級組長轉賬來的校服款和軍訓服款之后,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送給其4萬元現金,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2018年1月,王某1收到某某中學的冬棉服付款后,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送給其3萬元現金,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該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銀行流水及憑證等書證;
2、證人王某1、胡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黃旺的供述。
(七)在北斗星多媒體項目中,收受賀某某所送現金11萬。
賀某某是被告人黃旺的堂妹夫,在衡陽市電腦城經營電子產品多年。曾多次向被告人黃旺提議某某中學建設多媒體教室,并表達想承接多媒體項目的想法。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黃旺就某某中學教室安裝多媒體設備一事向衡南縣某某中學校長兼某某中學董事長李某2請示并經其同意后,安排教務處副主任王某2去找賀某某了解多媒體設備的相關情況。賀某某得知信息后打電話向被告人黃旺確認,被告人黃旺要賀某某與王某2銜接。之后王某2與賀某某商量了具體的細節,并按照賀某某提供的多媒體一體機方案確認了采購標準,幫助賀某某的某某公司競標某某中學多媒體政府采購業務。2017年10月,賀某某的某某公司成功中標某某中學三年級的多媒體項目,中標金額52.98萬元。2017年11月,在被告人黃旺和王某2的幫助下,賀某某的某某公司順利中標某某中學初一、初二年級的多媒體業務,中標金額105.688萬元,并于2018年1月份完成安裝交付使用。在某某中學支付多媒體項目款給賀某某后,2018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賀某某約被告人黃旺到衡陽市華新開發區華新酒店附近見面。賀某某在被告人黃旺的車上送給其11萬元作為某某中學多媒體項目的感謝費,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該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項目協議書、銀行流水及憑證、筆記本等書證;
2、證人賀某某、王某2等人證言;
3、被告人黃旺的供述。
(八)收受基建老板江某某所送現金2萬元。
2008年底某某中學新校區規劃建設一個400米的田徑場,工程總價104.467808萬元。該田徑場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招投標,而是由衡南一中校級領導與被告人黃旺一起決定交給江某某承建。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某某中學及時向江某某付款,所有付款均有被告人黃旺簽字同意。
2011年1月份,某某中學田徑場項目完工,并撥付最后一筆15萬的尾款。2011年3月份的一天,江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送給其2萬元現金,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該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工程協議、工程款支付憑證等書證;
2、證人江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黃旺的供述。
(九)收受基建老板廖某1所送現金2.5萬元。
2014年下半年,某某中學規劃新建一棟學生公寓。2015年3月,廖某1掛靠衡陽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工程造價7194390.39元。2015年4月,廖某1組織施工人員對該項目進行施工。為了讓被告人黃旺在撥付工程款方面給予便利,廖某1在接下來的年節累計給被告人黃旺送了5000元的現金紅包。2016年8月底,某某中學該學生公寓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人黃旺依照合同約定安排某某中學如期付款。2016年9月的一天,為了表示對黃旺的感謝,廖某1在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內送給其現金2萬元,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該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工程協議、工程款支付憑證等書證;
2、證人廖某1的證言;
3、被告人黃旺的供述。
(十)收受基建老板陳某某個人所送現金3.4萬元。
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底陳某某在某某中學先后承建了新校區第一棟教學樓項目、教學樓前廣場項目、老師廉租房項目。2009年上學期一天中午,陳某某為了讓被告人黃旺盡快撥付某某中學新教學樓工程款,在晶珠云頂送給被告人黃旺1萬元現金。
2010年上學期,為了讓黃旺幫忙催縣房產局盡快按付其在某某中學承建的廉租房項目工程款,陳某某送給被告人黃旺現金0.5萬元。
此外,陳某某在某某中學承建項目期間,自2007年中秋節至2012年春節累計送給被告人黃旺現金紅包1.9萬元。
該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工程協議、工程款支付憑證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羅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黃旺的供述。
(十一)收受基建老板周某某所送現金2.8萬元。
1.2008年1月,周某某掛靠衡南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標某某中學一棟學生公寓,工程造價713.145698萬余元,工期從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在工程建設期間,為了與被告人黃旺搞好關系方便工程款結算等具體事項,逢年過節周某某都會送錢給被告人黃旺。從2008年春節至2012年春節累計送給被告人黃旺現金紅包1.8萬元。
2.2011年底的一天,周某某在某某高中辦公樓二樓的小會議室找到被告人黃旺,請其幫他向李某2校長講好話讓學校盡快付清剩余的工程款。周某某拿出1萬元送給其表示感謝。被告人黃旺收下錢后去李某2辦公室為周某某說情,李某2同意后周某某順利拿到141.5891萬余元工程尾款。
該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工程協議、工程款支付憑證等書證;
2、證人周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黃旺的供述。
(十二)在某某中學招聘教師的過程中,為應聘者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應聘者家屬所送現金共計17萬元。
2009年下學期某某中學擬招聘大量教師。在招聘過程中,被告人黃旺利用職權為應聘者順利應聘提供幫助,共收受應聘者家屬的現金共17萬元。
1.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旺老家隔壁村的肖某1約被告人黃旺在衡陽市晶珠廣場附近的茶樓喝茶,期間,肖某1向被告人黃旺介紹他的女兒肖某2,并表達了想讓肖某2到某某中學應聘的想法,請被告人黃旺幫忙。被告人黃旺同意在應聘時予以關照。在肖某2參加北斗星招聘考試筆試入圍之后,肖某1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內送給其2萬元現金,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之后,肖某2成功通過某某中學招聘程序進入某某中學任教。
2.2009年7月的一天,陳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向其介紹了他的侄兒陳某3擬參加某某中學的教師招聘,希望得到被告人黃旺的關照,被告人黃旺表示同意。隨后,陳某某送了2萬元現金給被告人黃旺,其予以收受。之后,被告人黃旺擔任了陳某3競聘所在評委組組長,在綜合評分時講陳某3很優秀,陳某3以綜合排名第一的成績順利到某某中學任教。
3.2009年上學期的一天,周某1的父親周某2找到被告人黃旺,希望其在周某1應聘過程中給予關照,被告人黃旺表示同意。被告人黃旺擔任周某1所在的數學評委組組長,最后周某1以綜合排名第三的成績順利到北斗星任教。應聘結束不久,周某2約被告人黃旺在衡陽市雁峰區首峰小區一個茶樓里見面,送給其1萬元現金表示感謝,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4.2011年上半年,李某某的母親張某某找到被告人黃旺,請其在李某某的應聘過程中給予關照。不久李某某參加了某某中學的招聘,被告人黃旺當時擔任李某某所競聘的英語評委組組長,李某某以綜合評分第一的成績被錄用。應聘結束后的一天晚上,張某某在某某中學的廣場找到被告入黃旺,送給其1萬元現金表示感謝,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
5.2011年上半年,經陳某某介紹,蔣某某的父親蔣某1找到被告人黃旺,請其在蔣某某的應聘過程中給予關照。被告人黃旺表示同意。2011年7月,蔣某某筆試入圍后,為了通過面試,蔣某1請被告人黃旺吃飯,并送給其4萬元現金,被告人黃旺予以收受。為了把控試教的環節,被告人黃旺選擇當蔣某某競聘的英語評委組組長,最后,蔣某某以綜合排名第二的成績被錄用。
6.2013年春節的一天上午,肖某2的父親肖某4到被告人黃旺家中拜年時請托其在肖某2的應聘過程中給予關照,并送給其1萬元表示感謝。被告人黃旺收受后表示同意。當年7月份某某中學招聘英語教師時,肖某2以綜合評分排名第一的成績進入某某中學任教并被安排擔任班主任一職。
7.2014年3月份,李某2女兒李某3到某某中學參加應聘,沒有被錄取。2014年6月,某某中學再次發布招聘公告,李某2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請托被告人黃旺為其女兒李某3在應聘過程中給予關照,并送上3萬元現金表示感謝。被告人黃旺收受后表示同意。爾后,李某3通過筆試進入數學試教環節,被告人黃旺當時擔任數學評委組組長,最后李某3被順利錄取為某某中學的老師。
8.2015年暑假的一天,胡某1的父親胡某2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請托其為胡某1的應聘過程給予關照,并送上3萬元表示感謝。被告人黃旺收受后表示同意。爾后,胡某1以筆試第一名的成績進入試教環節,在試教時黃旺擔任胡某1所競聘的英語評委組組長,最終胡某1以綜合評分第二名的成績被錄用。
該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招聘教師花名冊等書證;
2、證人肖某1、陳某某、周某2、張某某、蔣某1、肖某4、李某2、胡某2等人證言;
3、被告人黃旺的供述。
(十三)收受長沙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某某公司)好處費累計5.69萬元。
2006年下半年,長沙某某公司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南有限公司聯合推廣了校訊通業務。2012年,被告人黃旺授意某某中學教務處工作人員肖某5代表某某中學在長沙某某通公司提供的“校訊通”學校接入協議上簽字和蓋章,為感謝被告人黃旺的幫助,2012年至2018年,長沙某某公司負責北斗星校訊通服務的業務經理累計送給被告人現金5.69萬元。
1.收受長沙某某公司業務經理許某某所送錢財1.62萬元。
①2012年上學期5月份的一天,許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送給其2011年下學期的校訊通業務好處費3500元。
②2012年下學期10月份的一天,許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送給其2012年上學期的校訊通業務好處費3500元。
③2013年上學期5月份的一天,許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送給其2012年下學期的校訊通業務好處費4500元。
④2013年10月24日某某公司通過周某3名下銀行卡轉賬送給被告人黃旺2013年上學期校訊通好處費4700元。
2.收受長沙某某公司業務經理胡某3所送錢財1.22萬元。
①2014年某某公司負責聯系某某中學校訊通業務的人換成了胡某3。2014年4月15日胡某3通過轉賬的方式送給被告人黃旺2013年下學期校訊通好處費4700元。
2015年5月13日胡某3通過轉賬的方式送給被告人黃旺2014年全年校訊通好處費7500元。
3.收受易某某經手2015年下學期至2017年下學期業務好處費2.85萬元。
①2015年下學期開始,某某公司負責某某中學校訊通業務的人換成易某某。2015年10月的一天,易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送給其2015年上學期校訊通好處費4500元。
②2016年上學期5月份的一天,易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里送給其2015年下學期校訊通好處費4500元。
③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易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里送給其2016年上學期校訊通好處費4500元。
④2017年5月份的一天,易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里送給其2016年下學期校訊通好處費5000元。
⑤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易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里送給其2017年上學期校訊通好處費5000元。
2018年5月份的一天,易某某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里送給其2017年下學期校訊通好處費5000元。
該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協議書、銀行流水及憑證等書證;
2、證人胡某3、許某某、易某某、肖某5等人證言;
3、被告人黃旺的供述。
二、貪污
根據某某中學校務會工作安排,教務處負責教輔資料、招生報名費的收支管理。每學期,教務處根據各備課組提供需征訂的教輔資料與各書商結賬后尚有結余。其中2013年下學期至2017年上學期教輔資料實際結余208391.48元。此外,2013年至2014年,某某中學每年4月、6月組織了招生考試,并向參加考試的學生收取10元-30元不等的報名費。除去監考、閱卷等補助和吃飯、住宿、組織老師參觀學習等開支后,兩年共結余16830元。上述教輔資料及招生報名費結余共計22.522148萬元被被告人黃旺、卿某某、謝某某、王某2(三人均另案不訴處理)四人私分,具體情況如下:
1、2015年下學期末,卿某某跟被告人黃旺講教務處節余了點錢,要如何處理,被告人黃旺先是要求卿某某把節余的錢交財務室,后來因為學校財務室放假未交成。被告人黃旺就讓卿某某以發電話費的名義給卿某某、謝某某、王某2各發1000元。爾后,謝某某按照被告人黃旺的指示分別給被告人黃旺、卿某某、王某2及其本人發了1000元。
2、2016年年底,卿某某再次找到被告人黃旺,請示教務處節余的錢如何處理,被告人黃旺提議給卿某某、王某2、謝某某每人以電話費的名義發2000元。事后謝某某根據被告人黃旺的指示,給被告人黃旺、卿某某、王某2及其本人各發了2000元。
3、2017年下學期臨近期末,卿某某來到被告人黃旺的辦公室向其報告工作時,又一次提出教務處還節余了21萬多元,并講教務處的人員招生工作都很辛苦,現在學校又不發待遇,建議把錢分掉,被告人黃旺表示同意。卿某某將其向被告人黃旺請示匯報的情況告訴了謝某某,并商定了分給被告人黃旺6萬,卿某某、謝某某和王某2三人各分5萬的分配方式。之后,謝某某在某某中學教務處前坪拿了5萬現金給卿某某,拿了5萬現金給王某2。農歷2017年底過小年前一天下午,謝某某打電話約被告人黃旺在某某高中云集家屬樓下見面。其將事先準備好的裝有6萬元現金的塑料袋遞給被告人黃旺,并告知了被告人黃旺教務處對節余的21萬元的分配情況。被告人黃旺將此6萬元錢予以收受。
該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收取教輔資料費、招生費資料、銀行流水及憑證等書證;
2、證人卿某某、謝某某和王某2等人證言;
3、被告人黃旺的供述。
另查明,2018年6月21日,衡南縣監察委員會以被告人黃旺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被告人黃旺于同年7月6日被抓獲到案并被留置審查。留置審查期間,被告人黃旺逐步如實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實并書面認罪悔罪,主動退繳本案受賄贓款148.97萬元、個人分得的貪污贓款6.3萬元及其它違紀款項。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黃旺因本案所涉違紀違法事實被開除黨籍、公職。庭審中,被告人黃旺對自己受賄、貪污行為書面認罪悔罪,表示愿意繳納罰金。
本案事實,除前述已列證據外,還有下列證據在卷證實:
戶籍信息表、到案經過、個人情況、職務任免通知、會議紀要、工資異動審批表及年度考核表、某某中學登記證書、情況說明、資產評估及財務資料及相關文件等證據證明:被告人黃旺符合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主體資格、到案經過、及某某中學的性質及管理運行情況等;
交待材料、悔過書、情況說明、暫扣款登記表及銀行憑證證明:被告人黃旺書面交待犯罪經過、認罪悔罪、退贓情況;
證人李某2等人證言、補充說明、簡介等書證、視頻記錄、查扣筆錄等證明:案件其它相關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任某某高中副校長、某某中學校長期間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48.97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伙同他人,侵吞學校公共結余款共計22.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旺犯受賄罪、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旺所貪污的結余款,是以學校名義統一收取并管理使用的學校公共財產,在侵吞該款項時,被告人黃旺起決定的主要作用,公訴人提出被告人黃旺作為受委派聘任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私分、侵吞衡南縣某某中學控股的某某中學以學校名義統一收取并管理使用、理應入賬的學校公共財產,且起決定性的主要作用,已構成貪污罪、是貪污共同犯罪主犯的公訴意見,合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私分的款項不是公共財產,不構成貪污罪及不是主犯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黃旺犯受賄罪、貪污罪,應依法數罪并罰。
被告人黃旺因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并抓獲到案后,審查期間能逐步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受賄部分構成坦白;被告人黃旺到案后,主動供述偵查機關未掌握貪污部分的事實,應以自首論;案發后,被告人黃旺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認罪悔罪,積極全額退贓,避免了損害結果的發生,依法可從輕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在律師見證下被告人黃旺簽具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人、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黃旺受賄罪有坦白情節、貪污罪有自首情節,認罪退贓等悔罪表現,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控辯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綜合全案的事實、情節、認罪悔罪表現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黃旺違法所得155.27萬元由扣押機關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謝長江
審 判 員 陳三平
人民陪審員 陳上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歐陽蘭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五條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受請托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一并計入受賄數額。
第十八條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九條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刑法規定并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