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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判決教育身邊人:原長沙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成人與職業教育研究所教研員王某某等人濫用職權等一審刑事判決書

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望刑初字第78號
公訴機關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原長沙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成人與職業教育研究所教研員;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2012年5月26日由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長沙市望城區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經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由長沙市望城區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長沙市望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曾鼎言,北京德恒(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段小強,北京德恒(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某,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原瀏陽市官渡托陽電腦學校負責人,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行賄罪,2012年6月27日由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年7月17日由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解除取保候審,同日由長沙市望城區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經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由長沙市望城區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長沙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周大來,湖南眾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原湖南省工貿職業學校教務處工作人員,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2012年5月24日由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劉杰,湖南泓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長望檢刑訴(2013)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告人徐某犯濫用職權罪、行賄罪、詐騙罪,被告人王某乙犯濫用職權罪、詐騙罪,于2013年3月15日起訴至本院。本院依據(2013)長中立一復字第00027號指定管轄決定書依法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黃瑩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李喻潔、人民陪審員何家建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5月8日、1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8月28日申請延期審理一個月,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決定恢復審理。因案情復雜,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澤敏、代理檢察員胡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及辯護人曾鼎言、段小強,被告人徐某及辯護人周大來,被告人王某乙及辯護人劉杰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995年至2009年,長沙市教育局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處(以下簡稱市職成處)將中職學生學籍注冊工作一直委托給長沙市教育科學研究院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研究所(以下簡稱職成所)辦理,職成所則一直安排被告人王某甲負責此項工作。2007年中職助學金政策出臺之后,2007年至2009年的中職助學金學籍審查工作也相應由王某甲負責和經辦。被告人王某甲在受長沙市教育局職成處委托履行中職學生學籍注冊和履行中職學生助學金申報學籍審核職責過程中,和被告人王某乙等人通謀,違反規定將不具備助學金申報條件、不具備免學費資金申報條件的湖南工貿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工貿學校)提供的2007-2009級共1190名學生的助學金學籍審查申請予以審核通過,給國家造成358.92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被告人王某乙偽造其中105名學生信息進行注冊,騙取國家助學金補貼共計15.75萬元,據為己有。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告人徐某通謀,違反規定將不具備助學金申報條件的瀏陽官渡托陽學校(以下簡稱托陽學校)提供的2007-2008級共656名學生助學金學籍審查申請予以審核通過,給國家造成141.9萬元重大經濟損失。被告人徐某偽造托陽學校580名學生信息(其中433名學生信息系瀏陽四中2008屆應屆高中畢業生),以長沙經貿職業中專學校(以下簡稱經貿學校)名義注冊中職學籍,騙取國家助學金補貼,共計128.7萬元,其中以瀏陽四中433名學生名義申報的助學金共計97.425萬元,據為己有。被告人王某甲在履行上述職責過程中,接受被告人徐某請托,為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徐某賄賂共計28萬元。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要求以濫用職權罪且系主犯;受賄罪且有自首、積極退贓情節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責任;要求以濫用職權罪且系從犯、行賄罪、詐騙罪且有部分退贓情節追究被告人徐某的刑事責任;要求以濫用職權罪且系從犯、詐騙罪且有詐騙罪自首、全部退贓情節追究被告人王某乙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甲辯稱:對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沒有意見,需要說明的是中職學生的注冊工作,一直以來都有掛靠注冊,并不是從王某甲開始。從教育部到省教育廳,對各個地市下達招生任務,掛靠可以完成招生任務,而且可以就近解決部分貧困學生的學習,能夠產生一定的社會效益;第二,中職學生注冊后,到學校核實每個學生的真實身份是教育局的工作,這不是王某甲的工作范圍;第三,關于助學金,有專門人員負責,而且中職學生助學金的發放還有其他條件,具體核實工作是湖南省教育廳及長沙市教育局負責。其辯護人曾鼎言、段小強辯稱:第一、被告人王某甲的濫用職權只是體現在學籍注冊方面的濫用,其對于助學金的審核管理并無職權,并不存在在助學金管理方面的職權濫用,因此將造成國家助學金損失的全部責任歸咎于王某甲明顯有違事實,造成國家助學金損失主要責任應由長沙市教育局及其直屬的長沙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及相關學校的校長來承擔,因此懇請法庭在量刑時對此能予以客觀評斷,對王某甲予以從輕、減輕處罰。第二、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節請求能給予從輕、減輕處罰。第三、被告人王某甲積極主動退贓,懇請對被告人王某甲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辯稱;1、對指控犯濫用職權罪有異議,被告人是農村婦女,沒有職權,為學校學生申請助學金是通過市教育局的會議決定,托陽學校與市農廣校合作,是通過審核的。2、沒有行賄行為,在檢察機關供述時,受到工作人員引導。3、沒有進行詐騙,沒有非法獲取助學金。其辯護人周大來辯稱,第一、關于濫用職權罪,徐某以托陽學校學生名義申請助學金,幫助學生完成學業,主觀上是善意行為,沒有截留助學金,社會惡性比較小;同時自動投案,及時交代事實,對于徐某在濫用職權中應當認定自首;同時徐某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理;而且徐某從2001年開始辦學,為社會做了一定的貢獻。第二,關于行賄罪,就本案證據而言,被告人徐某的行為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她構成行賄罪;現有證據只有兩個被告人的供述,無法確認一個唯一的結果;被告人王某甲的八次供述均不同,存在不穩定性;被告人徐某提到,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將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給她看,讓她照著寫,雖然其供述與王某甲又存在不一致,但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徐某的講法有一定的可信度,不一致并不代表她沒有看這些材料,其中是否存在誘供或者騙供值得斟酌,如果徐某所講屬實,則該罪名應當予以排除;另外,錢的來源與去向不明,雖然王某甲認罪,但是王某甲說的錢的支出多次陳述不一致,而且存在不合理之處,如9萬元不能放進文件袋;而且徐某送給王某甲的14萬元沒有來源,而且從行賄的角度講,徐某送錢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既然錢款已經發放,就沒有利益存在,也沒有行賄的必要,所以不能成立行賄罪。第三,關于詐騙罪,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1、本案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的證據并不充分,例如沒有證據證明433名學生名單來源于徐某,是徐某開的銀行卡等;刑訴法規定刑事證據不能接受推定,本案李某甲有過兩次陳述,2009年2月簽訂協議也是事實,但是不能證明2008年的銀行卡也是他辦理的;還有曾某甲作為利害關系人,其證詞不可信;同時曾某甲的證言與謝某甲的證言相矛盾;謝某甲說給了徐某卡,但是沒有證據證明;2、關于收據,首先這不是銀行卡的收條,其次收據的金額沒有得到銀行轉帳的證明;3、公訴機關指控的九十多萬元沒有證據證明就是徐某拿走的,雖然部分學生有證詞證明不在該校學習,但是不能以偏概全的說所有的學生都不在這個學校;4、學生的收費都有收費單據,根據收費單據可以判斷學生是哪個學校的,曾某甲與謝某甲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所以他們的證言不可信。請法庭依法判決。
被告人王某乙辯稱,第一、王某乙沒有濫用職權,辦理學籍注冊及申報助學金都是受秦某校長指派,所有的事情都是經過校長審批的;第二,關于詐騙罪,學校的學生都是有的、申請的錢都是給了學校。其辯護人劉杰辯稱,第一、指控王某乙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指控被告人王某乙利用非法獲得學生名單詐騙助學金與事實不符;雖然王某乙虛報了105名學生名單,但是如果審核通過,也只能將助學金發給工貿學校,不會直接給王某乙個人。第二、王某乙是在明知工貿學校不具有助學金申報資格的情況下申報助學金,雖然有濫用職權的行為,但學校是濫用職權的主體。第三,被告人王某乙在得知違規后,及時將所得款項退還學校,所以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綜上,被告人王某乙犯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關于量刑意見,第一、濫用職權罪,建議拘役一個月;第二、關于詐騙罪;如果法庭認為王某乙犯詐騙罪,基準刑應是三年,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綜上,王某乙在本案中積極退贓,且有悔罪表現,沒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請求法庭對王某乙宣告緩刑。
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1999年至2009年,在長沙市教育科學研究院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研究所工作的王某甲一直協助長沙市教育局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處從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注冊工作。中職學生學籍注冊的流程是先由學校指定負責學籍注冊的經辦人,該經辦人在湖南省中職學籍注冊管理系統中憑該校唯一的賬號和密碼錄入學生學籍信息,錄入完成經核對后,系統自動生成一份學生學籍數據后,將數據提交給王某甲。王某甲在對每個學校上報的數據進行年齡、學制、專業等方面的審核,審核無誤后報省教育廳職成處,省教育廳職成處審核無誤后將數據返給王某甲,再由王某甲下發給每個中職學校。
2006年上半年,長沙市教育局職成處為完成中職招生任務,違規與長沙市農業廣播電視學校(簡稱市農廣校)達成口頭協議,將部分培訓學校和勞動技校的學生掛靠到市農廣校注冊中職學籍,市農廣校對掛靠的學生不進行管理、不進行教學、不收取費用。同時,市職成處將與市農廣校的口頭協議告訴了被告人王某甲,并要其在具體操作時與市農廣校聯系。根據該協定,工貿學校的學生從2006年至2008年、托陽學校的學生從2006年至2008年均通過掛靠市農廣校注冊學籍。
2007年10月,《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出臺,按照該辦法規定,申報國家中職助學金的學生必須先審查該學生是否具備中職學籍。由于被告人王某甲一直負責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在“湖南省中職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的學籍注冊工作,所以2007年至2008年的中職助學金學籍審查工作也相應由王某甲負責和經辦。2007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王某甲在職成所任教研員期間,將原掛靠在市農廣校的工貿學校的756名學生的助學金學籍審查申請予以審核通過。被告人王某乙偽造其中105名學生信息進行注冊,騙取國家助學金補貼共計15.75萬元,據為己有。被告人徐某偽造托陽學校433名學生信息(均系瀏陽四中2008屆應屆高中畢業生),通過被告人王某甲聯系,以長沙經貿職業中專學校名義注冊中職學籍,騙取國家助學金補貼共計32.475萬元,據為己有。被告人王某甲在履行上述職責過程中,接受被告人徐某請托,為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徐某賄賂共計9萬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濫用職權罪、詐騙罪
(一)2006年,經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準,秦某私人成立了湖南工貿職業學校,該校性質為短期的職業技術培訓學校,辦學范圍是計算機操作、計算機維修、家用電器產品維修、航空旅游服務。自2006年秋季開始,秦某安排被告人王某乙將工貿學校招收的學生通過掛靠市農廣校來注冊中職學籍。2006年,被告人王某甲經與市農廣校負責中職學籍注冊工作的黃某甲商量后,將市農廣校在“湖南省中職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學籍系統)的用戶名和密碼告訴王某乙,讓王某乙不通過市農廣校直接將工貿學校學生錄入到省學籍系統進行中職學籍注冊。自2006年秋季至2009年秋季,王某乙都是自己登陸省學籍系統進行學生信息的錄入、注冊。
2007年10月,《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暫行)》頒布實施,該文件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并備案,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院附屬的中專部和中等職業學校等。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分別在省級教育和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所有農村戶籍的學生和縣鎮(含縣級市)非農戶口的學生以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每生每年1500元”。2007年秋季的助學金政策出臺后,助學金的發放程序是首先由湖南省教育廳將助學金指標分到省直中專及各地市州,地市又將指標分到各學校,最后由學校發給受助學生。2008年起國家助學金的發放流程如下:①學生填寫申請表;②學生向學校提申請并遞交相關證明材料;③學校受理申請進行資格審查;④學校將資助名單予以公示;⑤學校將受助學生匯總表報同級教育、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學籍審查--報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審核意見報同級財政、教育、勞動保障部門審批;⑥集中支付。
2007年秋季注冊中職學籍之后,被告人王某乙詢問王某甲工貿學校當年秋季注冊的學生是否可以申報助學金,在得到王某甲肯定的回答后,王某乙將該情況向秦某做了匯報,并將從王某甲處帶回的有關中職助學金申報、發放、管理的政策文件交給秦某。秦某在了解了助學金的相關政策文件后,遂決定為工貿學校學生申報助學金,并按相關要求召開了會議,會上決定成立工貿學校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其中王某乙負責信息匯總、政策傳達、聯系協調主管學校及市教育局、初審上報數據和材料等。
2008年國家設立“國家中職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國家學籍系統)專門用于助學金申報。根據要求國家中職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的信息必須與省學籍系統一致。2008年秋季,被告人王某甲將市農廣校在國家學籍系統的用戶名和密碼告訴了被告人王某乙,讓王某乙自己將學生信息錄入到該系統。
2009年秋季,秦某經核定后向被告人王某乙提供了309名申報助學金學生名單。王某乙將該309名學生信息錄入國家學籍系統的同時,還擅自將邵陽金手指學校以工貿學校名義申報中職注冊的20名學生、其他途徑獲取的105名學生(其中包括工貿學校已退學的學生,自己的親戚等),以工貿學校學生的名義一并錄入到省學籍系統和國家學籍系統,騙取國家助學金補貼,該105名學生獲取的助學金補貼15.75萬元被被告人王某乙據為己有。
另查明,工貿學校校長秦某違反《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將部分受助學生獲得的助學金違規抵扣學費。工貿學校還將部分已流失受助學生獲得的助學金共計70余萬元違規用于建設學校宿舍。
(二)2001年,被告人徐某經瀏陽市勞動局同意,創辦托陽學校,該校為短期的職業技術培訓學校,辦學范圍是計算機操作技能培訓。2004年徐某又獲得了瀏陽市教育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但其辦學范圍為“業余短期培訓”。2004年之前,徐某通過掛靠瀏陽高坪職業學校來解決其學生的學籍注冊。2006年瀏陽高坪職業學校被撤銷,被告人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提出幫忙聯系掛靠學校的請托,王某甲答應幫忙聯系。王某甲將托陽學校學生想掛靠市農廣校注冊中職學籍的事跟市農廣校副校長黃某乙進行了溝通,獲得同意后,王某甲將該情況告知了徐某。2006年、2007年秋季,徐某報送的托陽學校的學生均掛靠在市農廣校的注冊中職學籍。
2008年春季注冊前,被告人徐某為了騙取中職助學金,向被告人王某甲提出為托陽學校學生聯系市農廣校掛靠注冊2008年春季中職學籍的請托,并向王某甲承諾事后會給予感謝,王某甲答應幫忙。之后,徐某將580名學生信息(其中433名為瀏陽四中2008屆應屆高三學生)以托陽學校學生名義報送給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在市農廣校不同意托陽學校的春季掛靠注冊申請后,又聯系了經貿學校校長曾某甲,獲得同意后,王某甲將該580名學生掛靠在經貿學校進行了中職學籍注冊。
2008年春季,經貿學校的學生申請的助學金到賬后,被告人徐某與經貿學校的謝某甲聯系托陽學校助學金的支取事宜,謝某甲根據徐某提供的580名學生的名單辦理了中國銀行助學金卡后,經曾某甲同意到銀行辦理了該580名學生共計42.5萬元助學金的轉賬手續。徐某在領取了580名學生的銀行卡之后,將以瀏陽四中433名應屆高中畢業生名義注冊騙取的助學金32.475萬元進行支取,非法據為己有。
行賄罪、受賄罪
2008年底或2009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為了感謝被告人王某甲在為托陽學校學生聯系掛靠注冊中職學籍、申報中職助學金學籍審核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并且希望以后繼續得到王某甲的幫助,在被告人王某甲家中,將事先準備好的9萬元送給了王某甲,王某甲予以收受,并將該筆錢于當日放在了辦公室的木箱子里面。被告人王某甲在收受徐某的賄賂后,將該筆錢借給朋友劉某某購買了星典時代樓盤的房屋,剩余部分用于個人開支及家庭開支。
被告人王某甲在被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后,主動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受賄罪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乙在被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后,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詐騙罪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屬于2012年9月7日向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代為退還贓款23萬元。
被告人王某乙的家屬于2012年5月24日向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代為退還贓款14萬元,被告人王某乙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退還贓款1.75萬元。
被告人徐某的家屬于2012年12月6日向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代為退還贓款10萬元。
工貿學校以校長秦某的名義向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退還違法所得5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王某甲的干部履歷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身份證明,證明王某甲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長沙市教育局關于長沙市中職學生注冊工作移交問題的說明、通知,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教育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長沙市中等職業學校新生、畢業生電子注冊通知以及報送受助學生資料的通知,證明1)王某甲系受委托從事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瀆職罪的主體資格;2)王某甲從事長沙市中等職業學校新生、畢業生電子注冊工作;
3、王某乙、徐某的身份證明,證明王某乙、徐某系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王某甲系被動到案;
5、被告人徐某的到案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徐某系主動到案;
6、《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實施方案的通知》、《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暫行)》、《長沙市高校和中職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育局市財政局﹤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實施方案﹥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證明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對象、標準、申請及審批流程等情況。
7、《教育部關于做好2007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規范職業技術學歷教育若干問題的通知》、《關于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入學電子注冊、畢業生電子注冊、畢業證書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證明:1)職業技術院校聯合辦學需按學校管理權限分別報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職業技術院校不得借聯合辦學的名義設立分校、校外辦學點,或將高層次學歷教育安排在低層次學歷教育學校進行教學活動(2003年);2)“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系統”注冊、管理等相關事宜規定;3)中職職業學校不得與非學歷教育機構聯合或合作舉辦學歷教育班(2007年);4)中職學生學籍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聯合辦學的規定。
8、長沙市教科院內設機構主要職責以及2007年-2010年工作總結,證明中職新生和畢業生的電子注冊工作系長沙市教科院職成所的工作內容。
9、湖南工貿職業學校辦學許可證,瀏陽市教育局的證明、瀏陽市民辦學校換發辦學許可證申請表、瀏教函(2004)11號文件、(瀏)勞社證字01189505號辦學許可證等材料,證明:1)工貿學校和托陽學校的性質、辦學范圍、法人等情況;2)工貿學校和托陽學校都不是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職業學校,兩校的學生均不具備中職助學金申報資格;
10、湖南省審計廳有關湖南工貿職業學校負責人涉嫌騙取國家中職助學金的調查報告、關于8所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審計報告、關于湖南省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國家助學金審計的報告、湘審報(2009)70號審計報告、湘審決(2009)33號審計決定書,證明在2009年5月,湖南省審計廳通過對長沙市農業廣播電視學校等23所學校2007年秋季-2008年秋季國家助學金的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抽查長沙市教育局時,發現中職生學籍注冊時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托陽學校、工貿學校不具有中職學籍,學校違規掛靠市農廣校的情況。
11、湖南省審計廳有關湖南工貿職業學校負責人涉嫌騙取國家中職助學金的調查資料,證明湖南工貿學校騙取國家助學金的情況。
12、長沙市農廣校上報給湖南省農廣校的關于2007、2008年各學校助學金受助學生人數及撥款賬號資料,證明2007、2008年工貿學校、托陽學校通過掛靠長沙市農廣校注冊中職學籍以及申報中職助學金的人數等情況。
13、工貿學校2007-2009年助學金申報數據說明、2007年工貿學校受助學生匯總表、2008年秋季學期受助學生名單、長沙市農廣校提供的2007年、2008年瀏陽市官渡托陽電腦學校受助學生名單、長沙市中等職業學校注冊數據上報表,證明:1)工貿學校、托陽學校通過掛靠長沙市農廣校注冊中職學籍;2)工貿學校2007-2009年申報助學金的學生情況;3)工貿學校2007年秋季注冊學籍學生的受助情況;4)2007年、2008年托陽學校掛靠長沙市農廣校申報助學金的受助學生情況。
14、湖南省農廣校給工貿學校、托陽學校撥付助學金的財務資料等,證明:1)工貿學校在2007年秋季至2009年秋季通過掛靠長沙市農廣校獲取1190名學生共計358.92萬元助學金和免學費的具體情況;2)托陽學校在2007年秋季至2008年秋季通過掛靠長沙市農廣校獲取656名學生141.92萬元助學金的具體情況。
15、湖南省工貿學校的流水及相關憑證,證明2007年至2009年12月,財政撥付259.17萬元助學金給工貿學校。
16、工貿學校的學校情況匯報,證明工貿學校成立助學金發放領導小組的情況及被告人王某乙系助學金發放領導小組的成員。
17、市農廣校《關于我校中職學歷教育財會專業被亮黃牌的情況說明》、封某的干部基本情況表、長教干(2006)2號文件,并結合王某甲的供述、黃某乙及封某的證言,證明:1)封某在2006年2月至2008年12月在長沙市教育局職成處任處長;2)2006-2009年,長沙市教育局職成處、長沙市教科院職成所(室)為進一步拓展生源,與長沙市農廣校商定將托陽學校、工貿學校等校學生掛靠長沙市農廣校注冊中職學籍,并承諾不需要市農廣校辦理任何手續、承擔任何責任;3)2008年,市農廣校向市職成處提出停止使用原注冊號后,市職成處仍然用原市農廣校的010206注冊號掛靠注冊了1594人。
18、胡某某等人的郵政銀行流水,結合胡某某、陳某某、林某某、唐某某、張某某、孔某某、羅某甲等人的證言證明托陽學校的校長徐某沒有將以胡某某等名義申報的國家助學金發給學生本人。
19、長沙經貿職業中專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單,證明李某等580名學生享受國家中職助學金的情況。
20、長沙經貿職業中專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單、瀏陽四中08屆畢業生名單、長沙經貿職業中專學校學生名冊、從謝某甲處提取的電子數據打印件及同步視頻資料、從王某甲處提取的電子數據打印件及同步視頻資料、王某甲、謝某甲、曾某甲的供述,證明:1)2008年6月16日11時05分,徐某發郵件給王某甲,附件有一份文件名為《長沙經貿職業中專學校》的電子表格,表格的內容是托陽學校08年春季掛靠在長沙經貿職業中專注冊的580名學生信息,其中433人為瀏陽四中08屆應屆畢業生;2011年5月18日,徐某發郵件給王某甲的郵箱,郵件主題是需辦畢業證學生名單,所附名單為肖方、孔小龍、周佳佳、王想;2)2008年12月10日13時13分,徐某發郵件給經貿學校謝某甲的郵箱,附件有一份文件名為《經貿》的電子表格,表格的內容是托陽學校08年秋季掛靠在長沙經貿職業中專注冊的學生信息;3)2009年6月8日12時33分,徐某發郵件給經貿學校謝某甲的郵箱,附件有一份文件名為《經貿2009上期在校生》的電子表格,該表格有544名學生的詳細信息和每名學生的光大銀行銀行卡號,該銀行卡號與長沙經貿職業中專的《學生助學金領卡簽名表》上學生姓名和銀行卡號能一一對應。同日晚上11點11分發郵件給謝某甲,郵件主題是“長沙經貿職業中專學校08級學生實習就業去向檔案表”的557人名單中,其中從13-418均是瀏陽四中08屆畢業生。4)2009年10月27日。發郵件給謝某甲,郵件主題是“瀏陽教學班學生異動情況”,附件名稱“經貿2009下期異動學生”電子表格,郵件內容為“謝老師:你好!辛苦你將這個表中的標為紅色的學生是流失了的,搞一部分作退學一部分做成其他,只有四位標為黑色的學生要保留學籍。”而四位標記為黑色的學生是王想、周佳佳、肖方、孔小龍。與徐某要求王某甲發畢業證的名單及身份信息一致。5)2008年6月16日徐某通過郵箱發給王某甲的《長沙經貿職業中專學校》的電子表格中的學生信息與長沙經貿職業中專提供的學生名冊中的其中580人信息一致;6)徐某通過王某甲的聯系,將托陽學校580名學生掛靠在長沙經貿職業中專學校;7)長沙經貿職業中專2007-2008年助學金撥付情況;8)徐某用瀏陽四中08屆433名畢業學生信息冒充托陽學校在校學生信息,騙取國家助學金。
21、長沙經貿職業中專辦學許可證、長沙經貿職業中專2007-2012年單位賬號流水、長沙經貿職業中專2007-2008年助學金撥付憑證、以徐某的名義出具給經貿學校的收據、謝某甲為李某等580名托陽學校的學生在中國銀行上大垅支行開設的賬戶、賬戶流水及取款憑證、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文書、辨認筆錄、結合謝某甲、曾某甲的證人證言,證明:1)長沙經貿職業中專具有中職教育辦學資格;2)長沙經貿學校獲取學生助學金的情況;3)2008年9月,長沙經貿職業中專學校以發放助學金的名義委托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上大垅支行轉賬將43.5萬元發放至托陽學校580名學生的中國銀行賬戶,該筆助學金中,文杰等28名學生的助學金因賬戶問題統一撥付至周佳佳賬戶,周佳佳賬戶上22500元于2008年9月27日被徐某在中國銀行上大垅支行支取;4)2008年9月,徐某收到經貿學校通過中國銀行轉賬43.5萬元給托陽學校580名學生的助學金銀行卡;5)辨認人曾某甲、謝某甲均能對本案被告人徐某進行準確辨認;6)托陽學校李某等580名學生在中國銀行賬戶上的助學金到賬情況;7)托陽學校李某等580名學生在中國銀行的助學金賬戶支取情況。2008年9月28日在中行瀏陽支行勞動路分理處以柜臺交易形式被集中支取103人,每人750元,其中有5張取款單有徐某本人的名字;2008年9月29日在中行瀏陽支行人民路分理處以柜臺交易形式被集中支取58人,每人750元,其中有5張取款單有徐某本人的簽名;同年10月4日在中行瀏陽支行ATM機上被集中支取80人,每人700元;2008年9月29日在中國銀行湖南省分行柜員機上有54人賬戶中的款項被支取700元每人;2008年9月29日在中國銀行長沙宏景支行柜員機上有84人賬戶中的款項被支取700元每人;在長沙商戶POS機上被多次消費50元每人;證明助學金是被集中支取,柜臺交易支取人中有徐某的簽名和代簽名。
22、學校銀行卡發放表,證明08年春季經貿學校辦理助學金銀行卡的情況。
23、委托代收代付協議、托陽學校掛靠在經貿學院注冊學籍的李某等580名學生的郵政銀行、中國銀行、學校銀行卡發放表,證明:1)徐某代表托陽電腦學校委托瀏陽市郵政儲蓄銀行為本校學生代發助學金的委托書;2)托陽學校掛靠在經貿學院注冊學籍的580名學生在郵政銀行、中國銀行開設的助學金發放賬號及流水情況,其中郵政銀行的流水情況證明除了吳某、馬某、趙某某、盧某某、陳某某、黎某某、孔某、李某某、吳某某、高某某、江某、徐某、羅某某、曾某某、王某、胡某某、羅某、徐某某、黃某某、曾某某、楊某甲、孔某某、王某、湯某乙、湯某某、鐘某、張某某、文某等28名學生的賬號在2008年10月7日存入750元。2008年10月11日,上述28名學生賬戶均被集中支取走740元。其余552名學生均無發放記錄。
24、徐某賬戶的銀行流水及相關交易憑證、托陽學校賬戶的銀行流水,結合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證明:1)托陽學校掛靠市農廣校申報的中職助學金到賬情況;2)徐某的行賄資金來源、去向情況,證明徐某在資金上存在行賄空間等情況。
25、彭某等學生賬戶的銀行流水及相關交易憑證,證明托陽學校掛靠在市農廣校的部分學生2008年至2010年助學金發放及支取情況。
26、機動車信息、房產信息及購房合同,證明徐某贓款去向。
27、劉某某購長沙市燃氣實業有限公司開發的星典時代樓盤房屋的現金繳款單、購房合同、售房發票等材料,證明王某甲的部分受賄資金去向。
28、關于劉某某不能到案提供證言的情況說明,證明偵查機關暫無法找到劉某某取證。
29、檢察院反瀆職局對王某甲受賄事實的查辦經過、存折原件、對賬單,證明檢察機關對王某甲采取強制措施之初王某甲沒有交代受賄事實,后面辦案機關出具王某甲的存折原件后王某甲對受賄事實進行了供述,但是出現了多個時間點,后來通過調取購房款繳款單進行時間核對,王某甲經核對繳款單對受賄時間進行了確認。
30、一般繳款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2年9月7日向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退還贓款23萬元,被告人王某乙的家屬于2012年5月24日向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退還贓款14萬元,被告人徐某于2012年12月6日向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退還贓款10萬元;秦某退還單位違法所得50萬元
31、證人章某的證言,證明:1)被告人王某乙和校長秦某知道工貿學校沒有資質申報國家助學金;2)工貿學校及掛靠在工貿學校注冊2007-2008年級的中職學生獲得了國家助學金,從2007年-2009年下撥給工貿學校的助學金總額是259.17萬元。4、工貿學校部分助學金的去向及用途。4、王某乙注冊了125人在工貿學校名下,申領助學金的情況28萬余元,后來審計廳對工貿學校進行審計時,王某乙退了9萬余元到學校。5、工貿學校秦某將助學金違規抵扣學費,還將70余萬助學金用于建設學生宿舍的情況。
32、證人黃某甲的證言,證明:1)2006、2007年,市農廣校及掛靠在市農廣校辦學的學校學生,報送學生花名冊的情況;2)托陽學校、工貿學校違規掛靠市農廣校進行中職學籍注冊。3)托陽學校、工貿學校掛靠市農廣校進行中職學籍注冊是由王某甲和學校副校長黃某乙具體進行聯系的。4)黃某甲沒有給過學籍注冊的賬戶、密碼給掛靠的學校;自己知道工貿學校有市農廣校學籍注冊的賬戶、密碼。
33、證人馬某(馬某在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9月份任工貿學校兼職會計的證言),證明工貿學校助學金的收入至少有100多萬元。
34、證人黃某乙(系長沙市農廣校副校長)的證言,證明:1)在2005年4、5月份,長沙市教育局職成處的歐陽某某處長和封某處長與黃某乙、李某某校長商量,想把外面一些沒有注冊號的學校的中職生源通過市農廣校的注冊號注冊入學擴大省會城市的中職招生規模,市農廣校不進行管理、不進行教學,不收取任何費用,就只是提供注冊號給這樣的生源注冊學籍。2)工貿學校、托陽學校掛靠市農廣校注冊中職學歷。3)從2008年上半年開始,市農廣校的注冊號停止使用,黃某乙將停止使用注冊號的事通知了市職成處,2008年之后用市農廣校的注冊號進行注冊的都是掛靠學校的學生。4)中職助學金都是直接支付到各掛靠學校,不經過市農廣校;5)黃某乙通過王某甲聯系,和徐某的交往情況。
35、證人傅某(傅某從2001年至2007年任托陽學校的副校長、合伙人)的證言,證明2007年退出合伙,徐某沒有給錢給傅某。
36、證人李某甲(2007-2011年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瀏陽市太平橋支行任行長)的證言,證明:1)2008年徐某找到李某甲問是否辦理助學金代發業務,李某甲在咨詢了瀏陽市支行的人后,告訴徐某可以辦理。之后便帶徐某到市支行經營業務部簽定代發協議。李某甲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瀏陽市太平橋支行任行長期間只辦理過托陽學校這一個單位的代發業務;2)之后,每次徐某要辦理代發業務,都是通過把錢轉給李某甲的賬戶由李某甲幫她到市支行后臺辦理,或者是李某甲與徐某一起去市支行辦理;3)2009年2月20日的《委托代收代付協議》是事后補簽的;4)官渡支行為托陽學校代發過3次助學金,每次都是根據徐某提供的學生名單發放;5)李某甲確認檢察人員出示的2008年5月8日截止的匯總表中的學生賬號顯示是郵政儲蓄銀行官渡支行開的賬戶,是官渡支行到市支行后臺辦理的代發開戶業務。匯總表的580名學生名單是徐某提供的。
37、證人封某(長沙市教育局職成處處長)的證言,證明:1)長沙市教育局職成處委托職成所(具體是王某甲)負責中職學生學籍注冊,沒有書面的委托,一直是遵循慣例。2)其他沒有中職辦學資格的學校掛靠市農廣校注冊中職學籍得到了是市職成處的許可,2006年秋季注冊后,王某甲向封某匯報過托陽學校、工貿學校掛靠市農廣校進行學籍注冊的事情。3)封某安排了市農廣校2006年的掛靠注冊學籍的事情,但沒有對2007年之后是否繼續掛靠市農廣校注冊進行跟蹤監督和過問。4)中職助學金的申報流程。5)2008年下半年,封某安排范某協助王某甲的工作,并將學籍注冊職權收回,但被王某甲拒絕。
38、證人羅某甲(系瀏陽市教育局普教科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托陽學校系一所不具有中職教育資格的民辦培訓學校,托陽學校2004年、2005年招收的部分學生在高坪職業學校注冊了中職學籍。2006年高坪職業學校停辦,托陽學校的學生是否掛靠不清楚。
39、證人李某乙(瀏陽四中教務員)的證言證明:1)瀏陽四中從來沒有向長沙經貿職業學校輸送過學生;2)四中08屆畢業生6月份高考的,在校期間接受的都是全日制教育,本校學生不可能去經貿學校讀書;3)另證明托陽學校徐某的丈夫馮某甲也在瀏陽四中上班。
40、證人邱某(瀏陽四中高中部老師)的證言證明:1)邱某根據檢察人員出示的瀏陽四中08屆畢業生名單確認該學生名冊中的序號為120-176共57名學生是瀏陽四中162班的學生,自己是這個班的班主任老師。該班有61名學生,其中57名參加了高考。序號68-119共52個學生是161班的,邱某也在161班教學;2)絕大部分學生都讀大學去了,2008年3月,這些學生都在四中讀書,不可能同時又去讀中專。
41、證人曾某甲(經貿學校的法人代表及校長)的證言證明:1)2008年春季注冊的580名學生不是本校招生的學生,是王某甲幫助瀏陽官渡托陽電腦學校徐某注冊到他們學校的學生。2)經貿學校對托陽學校的學生沒有進行過管理和教學,也沒有收取管理費;3)這580名學生是王某甲直接注冊到經貿學校的學籍系統;4)2008年6月,王某甲帶著徐某到曾某甲辦公室辦理申領助學金的手續,曾某甲要他直接去找謝某甲。5)徐某申報的580名學生都報送了相關材料到經貿學校;6)2008年春季的助學金是由教育局助學金資助中心直接打到經貿學校的銀行賬號,經貿學校再將錢打入每位學生的中國銀行賬戶上。2008年秋季以后的助學金是由教育局助學金資助中心直接代發到光大銀行的補助卡上。7)經貿學校給托陽學校580個學生都在中國銀行辦了卡,卡都由徐某從謝某甲處領走。8)2008年9月,謝某甲帶徐某到曾某甲辦公室說徐某來領580個學生的中國銀行助學金卡,卡上還沒錢,要付錢到卡上。在得知助學金已到帳后,曾某甲要謝某甲開了一張43.5萬轉賬支票過來,曾某甲在轉賬支票上蓋章后,謝某甲就帶著徐某去辦轉賬手續了。這次轉賬有銀行的進賬回單。9)托陽學校08年秋季有568個學生獲得了助學金。徐某從謝某甲手里領取了568個學生的光大銀行卡,并提供了學生領卡名冊。10)托陽學校09年春季有541個學生獲得了助學金共計42.6萬元。2008年底,徐某從謝某甲手里領取了541個學生的光大銀行卡,助學金共計40.575萬元。11)2008年時謝某甲跟曾某甲匯報徐某要領光大銀行的銀行卡,經曾某甲同意,謝某甲把那些卡交給了徐某,后謝某甲向曾某甲匯報,徐某領卡時還打了張收條。
42、證人謝某甲(經貿學校主管學籍注冊)的證言證明:1)2008年在工貿學校注冊的有580名學生不是該校招收的學生,是王某甲介紹瀏陽官渡托陽電腦學校的學生注冊到他們學校的學生。2)曾某甲要謝某甲為徐某的學生統一辦理中國銀行受助卡,謝某甲根據徐某提供的學生身份證復印件辦理了銀行卡;不久,謝某甲帶徐某到曾某甲辦公室說徐某來領580個學生的中國銀行助學金卡,卡上還沒錢,要付錢到卡上。曾某甲就安排謝某甲辦理轉賬,謝某甲拿了曾某甲簽字的轉賬支票與徐某一起去中國銀行上大垅分理處辦理領卡轉賬手續;3)徐某在她手里將580名學生的助學金銀行卡全部領走,后銀行在轉賬時說有一些學生沒有轉賬成功,銀行將沒有轉賬成功的錢轉到了其中一個學生的賬上,謝某甲將該情況轉告徐某;徐某說已給學生辦了郵政銀行的卡,錢已經打到學生卡上,并把存款回單交給謝某甲。4)徐某在2008年12月10日發了一份2008年秋季注冊的學生名單到她的郵箱。5)2008年秋季以后的助學金是由教育局助學金資助中心直接代發到光大銀行的補助卡上。托陽學校的光大銀行的補助卡是謝某甲到資助中心領取后,再通知徐某來領取的。徐某領卡的時候還要徐某打了張收條,現在收條已經找不到了。徐某還提供了08年秋季和春季領卡學生簽名冊;6)國家學籍系統是08年秋季開始啟用。徐某學校學生的數據不是謝某甲導入到國家學籍系統的;7)經貿學校沒有對徐某的學生進行過教學管理。
43、證人馮某甲(系徐某的丈夫,也是四中老師)的證言證明徐某的家庭財產狀況,同時證實瀏陽四中的學生均為進行全日制教學的學生,每年90%以上都能考上大學,考不上的學生大部分也出錢去讀大學了。
44、證人張某甲(瀏陽四中黨支部書記)的證言證明:1)瀏陽四中沒有和長沙經貿職業中專和瀏陽市官渡托陽電腦學校聯合辦學,且學校的學生都是高中生,不存在申請中職學校國家助學金;2)四中的學生都是高中生,不存在申請中職國家助學金。
45、證人郝某(原瀏陽四中校長)的證言證明:1)郝某認識托陽學校校長徐某,其在擔任瀏陽四中校長期間,沒有輸送過學生到長沙經貿職業中專和瀏陽市官渡托陽電腦學校;2)瀏陽四中2008級畢業的高中生被大專以上院校錄取的學生有90%以上,除去復讀的學生,實際除去大專以上院校讀書的至少有一半以上;3)2008年3月份,瀏陽四中的08級畢業生不可能注冊到長沙經貿職業中專(正在讀高三);4)4中08級畢業的學生沒有申報中職助學金;5)2008年3月本校的學生不可能注冊在長沙經貿學校。
46、證人涂某甲、江某甲、王某甲、黎某、廖某甲、易某甲、馮某乙、湯某甲、歐某、楊某甲、張某乙、湯某乙、湯某丙、盧某、李某丙、羅某乙、鐘某、沈某、孔某甲、張某丙、涂某乙、楊某乙、李某丁、曾某乙、胡某、周某甲、楊某丙、肖某甲、易某乙、王某乙、黃某丙、孔某乙、魯某、羅某丙、陳某甲、黃某丁、謝某乙、陳某乙、湯某丁、林某、王某丙、賴某、肖某乙、陳某丙、劉某、江某乙、廖某乙、周某乙、湯某戊、李某戊、李某己、卜某、熊某等53人(瀏陽四中2008級畢業生)的證言證明本人均沒有在瀏陽四中申領過助學金,沒有在長沙市經貿職業中專讀書,沒有在瀏陽市官渡托陽電腦學校讀過書,沒有辦理過申領中職助學金的銀行卡,沒有領取過中職助學金。曾某乙的證言同時證明瀏陽四中高三164班的60多名學生沒有在長沙市經貿職業中專、瀏陽市官渡托陽電腦學校讀過書。
47、證人言某某(系長沙市教科院副院長)的證言證明長沙市教育局將長沙市范圍內的中職學籍注冊職能交辦給職成所。其中王某甲的職責有長沙市范圍內的中職學生的電子注冊。2010年,市教育局把中職學生學籍電子注冊的職能收了上去。
48、證人秦某的證言證明:1)工貿學校學生掛靠市農廣校注冊中職學歷獲取助學金的情況;2)王某乙未經自己同意加入125人申報了18.75萬助學金的情況;3)省財政廳、教育廳、勞動廳聯合下發的(2009)1號文件中有“含掛靠”說法(“省內合作辦學(含掛靠)的中職學生,由學籍所在學校申請和組織發放國家助學金,不得兩地重復申報”),故秦某認為工貿學校可以通過掛靠注冊這種方式來享受助學金。4)審計廳于2008年、2009年對工貿學校的助學金進行過審計。08年發現一個新化的學校搭在工貿學校申報助學金,09年發現一個邵陽的學校搭在工貿學校申報助學金,這件事是王某乙瞞著秦某做的。5)工貿學校掛靠農廣校申請助學金的事,市省教育主管部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財政局都是知道的,助學金撥付的時候是財政部門直接將錢撥付到學校的基本賬戶,工貿學校掛靠農廣校注冊學生學籍得到了教育主管部門的確認并在網上公示,網上的公示內容顯示工貿學校掛靠在市農廣校名下。6)工貿學校違規將助學金抵扣學費,對予以扣押的50萬元愿意退繳。
49、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證明:1)王某甲在長沙市教育科學研究院任教研員;2)中職學籍注冊是職成處的領導口頭上授權職成所的領導的,具體一直由王某甲負責。3)中職學生學籍注冊從1995年到2009年由王某甲負責和具體經辦,2010年開始歸職成處負責了。4)王某甲在中職學生學籍注冊過程中違規操作最開始的原因是2006年市職成處為了完成招生任務跟市農廣校、經貿學校的相關人員打招呼,把不具備注冊資格的學校學生掛靠到有辦學資格的學校注冊學籍,掛靠的具體事宜市職成處封某處長要王某甲找黃某乙副校長聯系。5)2005年至2009年,王某甲替工貿學校、托陽學校聯系市農廣校注冊學籍的情況;王某甲給掛靠辦學的學校的學生注冊中職學籍主要是為了完成長沙的中職學生招生任務。6)王某甲將市農廣校的省學籍和國家學籍系統的賬戶和密碼告訴了王某乙。7)王某甲具體不負責助學金的審核,只負責助學金申報學生的學籍審核工作,主要是審核申領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是否具有教育部門認可的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籍。8)工貿學校和托陽學校掛靠市農廣校申請助學金的情況。9)2008年春季,王某甲按照徐某通過網絡發送的名單,將托陽學校580名學生按照中職學生掛靠注冊到長沙經貿職業中等專業學校,申領助學金的事實。10)助學金政策出來后,徐某對王某甲說等助學金下來后會按一定比例對其進行感謝;2008年12月,托陽學校2008級秋季學生的學籍注冊后,徐某送給王某甲9萬元;11)2009年進行中職學籍注冊的時候,市職成處委派了工作人員范某到職成所現場辦公,和職成所王某甲等人共同進行學籍審核;2010年以后,中職學籍注冊的工作就完全收歸市職成處了。12)王某甲對收受徐某賄賂的事實有多次供述是因為時間過去比較長,需要不斷進行回憶。
50、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證明:1)王某乙從2003年起就在秦某創辦的學校工作,2006年至今在工貿學校擔任教務主任;2)2005年8-9月,長沙市教育局職成處召集有中職學籍注冊資質和沒有中職學籍注冊資質的學校召開了中職學校注冊工作會議,會上提到沒有注冊資質的學校可以掛靠有資質的中職學校進行學籍注冊,會后職成處提出沒有資質的學校的學生掛靠市農廣校注冊;3)王某乙是根據校長秦某和副校長章某提供的學生名冊按照注冊要求整理成電子表格,然后到職成處王某甲處報注冊數據。2008年9月以后,王某甲把市農廣校在國家學籍系統和省學籍系統的用戶名和密碼告訴王某乙,要王某乙將工貿學校的學生信息進行學籍注冊和助學金學籍注冊;4)2009年,王某乙違規幫助邵陽金手指學校掛靠在農廣校注冊申領助學金,其中自己加了105人到邵陽金手指學校申領助學金,王某乙在章某手中分2次領取到助學金286250元,其中4.5萬元給了邵陽金手指學校的老師李某,2011年審計廳審計時退了93500元給工貿學校;
5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證明:1)徐某通過王某甲將自己開辦的托陽學校掛靠市農廣校注冊中職學籍,獲取助學金補貼140萬元的事實;2)徐某以學校名義在瀏陽官渡農村信用社開設了賬戶;3)2005年,瀏陽高坪職業學校被撤銷,徐某打電話給王某甲,讓其幫忙找學校掛靠,以便給托陽學校學生發放職業高中畢業證;王某甲幫徐某聯系了市農廣校進行掛靠;4)托陽學校招生后,由徐某將助學金學生申報表交市農廣校黃某甲,黃某甲再將名單交由王某甲;5)徐某向王某甲承諾,如果王某甲在托陽學校申報中職助學金的學籍審查予以幫助,事后會給予感謝;6)徐某為感謝王某甲在托陽學校申報助學金時,給予幫助,使得托陽學校學生助學金學籍審核時全部通過,送給王某甲9萬元。
被告人王某甲及辯護人對長沙市望城區檢察院提交的證據質證如下:1、長沙市教育局的通知與說明只是說明了王某甲所受托的只是學籍注冊,與助學金無關;2、審計廳的調查報告中明確,造成助學金損失的責任主要是工貿學校以及掛靠學校,王某甲的職能僅限于學籍注冊;3、對本案的其他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人王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人徐某及辯護人周大來對長沙市望城區檢察院提交的證據質證如下:1、對托陽學校的銀行賬號流水證明行賄資金來源有異議。這些錢已經打到學生的賬上,剩下的三萬多元已經上交審計廳,這里不存在行賄空間,所以關聯性很牽強。當事人并不知曉這是犯罪的;2、對從王某甲、謝某甲處提取的電子數據真實性有異議,沒有發過郵件給2人;3、對于經貿學校受助學生名單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關聯性有異議,這僅僅證明是經貿學校的學生,不能證明是被告人徐某的學生;4、瀏陽四中08級畢業生名單,僅僅證明瀏陽四中有433人與申報助學金名冊有雷同,不能證明是徐某非法獲得的瀏陽四中的學生信息;5、謝某甲的郵件顯示是徐某報送的秋季學生名單,需要查看證據,同時郵箱是否是徐某的需要進一步證實。王某甲的電子郵箱的通訊錄是自己進行編號的,該數據在徐某的郵箱里沒有相應體現,所以不能證明數據是徐某發送的,別人也可以利用該郵箱發郵件,所以對關聯性有異議;6、對委托協議和開戶情況有異議,委托協議是2009年簽訂的,開戶是2008年,所以不能用2009年的合同行為證明2008年的開戶行為是徐某所為,而且學生來源也有問題;7、對李某等學生的郵政銀行賬號及流水這一證據有異議,這些賬號是李某等人開設的賬號,并非助學金賬號,現有的證據表明,該賬號沒有任何業務;8、對于收據及鑒定文書有異議,鑒定文書認為與徐某的書寫大部分相象,該證據不能證明徐某領取了這筆錢。還應審查經貿學校是將該筆款項記賬;9、對機動車信息、房產信息、購房合同等證據的關聯性有異議,購買小車的行為不能證明徐某的錢是贓款;另外2007年只是交房時間,而購房時間是在2003年。10、對長沙經貿學校學生名冊有異議,證據只能證明經貿學校學籍檔案里面的學生有四百多個學生與瀏陽四中的學生有雷同,但是不能證明該學生是瀏陽托陽學校的學生;11、對李某甲的證言有異議,他的第一份證詞講徐某是2009年左右辦理的業務,并不包含2008年春季,第二份證言說2008年也辦理過,但是沒有看見合同,關于2008年的開辦情況是個孤證,而且部分字眼如“應該是”,說明她也不確定;12、關于曾某甲的陳述有異議,徐某是2008年春季通過王某甲掛靠學生,補充卷說明春季注冊只有499人,而曾某甲說有580人,人數有差距,而且曾某甲的證詞與謝某甲的證詞關于王某甲是如何聯系掛靠經貿學校的有相反的內容,存在不能解釋的矛盾;13、對于謝某甲的證詞,漏洞極多,不足以采信,學生的銀行卡去向不明,只有她個人的證詞說都交給了徐某,沒有其他證據佐證,而且取錢都在學校周圍,與取款地點矛盾,所以謝某甲的證詞有關徐某的內容不足以采信;14、51個學生的證詞也沒有說服力,存在證據的局限性,51個學生不能代表433個學生。15、對王某甲的供述有異議。16、對于徐某的供述有異議,檢察院存在誘供行為。
被告人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人王某乙及辯護人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人王某乙向本院提交了《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有關問題進行確認的函》、工貿學校出具的證明,上述證據用于證明:1、工貿學校在2009年秋季注冊時申報助學金是違規套取國家助學金的行為;2、王某乙在審計部門審計時已將其中部分所得退給學校,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王某乙提交的證據質證認為偵查是刑事訴訟的過程,審計是行政行為,所以王某乙在審計之后上繳了9萬元并不能說明他沒有占有的故意。
本院經審查認為,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提交的上述證據形式合法,內容具有客觀真實性,與本案有直接聯系,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予以認定。被告人王某乙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待證事實,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不予以認定。
被告人王某甲及辯護人提出的質證意見,能夠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徐某及辯護人提出的質證意見中第2至17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明徐某詐騙罪的證據有王某甲、謝某甲的電子數據及同步提取視頻資料、收據、銀行轉賬支票、筆跡鑒定意見、委托代收代付協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證人謝某甲、曾某甲、李某甲的證言等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予以證明;提出的質證意見1能夠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身為長沙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成人與職業教育研究所教研員,在受長沙市教育局職成處委托履行中職學生學籍注冊和履行中職學生助學金申報學籍審核職責過程中,違反規定將不具備助學金申報條件的托陽學校掛靠在經貿學校,并使托陽學校掛靠在經貿學校的學生通過中職學籍審核,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被告人王某甲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王某甲在違規履行上述職責過程中,接受徐某請托,為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徐某賄賂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某乙、徐某與被告人王某甲無濫用職權的犯意溝通,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共犯。被告人徐某為達到詐騙中職助學金補助的目的,送給王某甲現金9萬元,被告人徐某的行為構成行賄罪;被告人徐某虛構瀏陽四中433名學生系托陽學校學生的事實,騙取國家助學金32.475萬元,據為己有,被告人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王某乙為了謀取個人私利,于2009年秋季擅自將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的105名學生名單以工貿學校學生名義掛靠市農廣校注冊中職學籍并申報中職助學金,騙取國家助學金補貼15.750萬元,被告人王某乙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的部分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造成國家助學金損失并非王某甲直接造成,而是多方監管缺位造成,并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受賄罪有自首情節,且全部退贓,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徐某及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徐某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提出被告人徐某不構成行賄罪及詐騙罪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乙及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乙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提出被告人王某乙犯詐騙罪有自首、全部退贓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徐某有部分退贓情節,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對被告人王某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徐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王某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沒收財產限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至本院。)
二、被告人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罰金限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至本院。)
三、被告人王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王某乙的犯罪違法所得、湖南工貿職業學校違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收繳,上繳國庫;被告人徐某犯罪違法所得尚未收繳完畢的,應當繼續收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王某乙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刑事判決書到居所地司法局社區矯正科報到,接受社區矯正。
審 判 長  黃 瑩
審 判 員  李喻潔
人民陪審員  何家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李 軍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