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高建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高建華簡歷
高建華,男,漢族,1959年11月生,湖南祁陽人,1976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02年6月至2002年9月,任永州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市政府辦黨組書記、主任;2002年9月至2006年10月,任道縣縣委書記;2006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任永州市委常委、道縣縣委書記,永州市委常委、零陵區委書記;2011年12月至2017年1月,任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2017年1月任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湖南省紀委監委網站2019-08-26)
邵陽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市總工會原主席王長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王長忠簡歷
王長忠,男,漢族,1957年3月出生,湖南武岡人,1980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8年12月至2002年6月,任隆回縣委書記; 2002年6月至2006年9月,任邵陽市委常委、邵東縣委書記;2006年9月至2011年9月,任邵陽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2011年9月至2017年1月,任邵陽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市總工會主席。
(湖南省紀委監委網站2019-09-03)
衡陽市委黨校(市行政學院、市社會主義學院)常務副校(院)長尹同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尹同君簡歷
尹同君,男,漢族,1965年12月出生,湖南衡南人,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91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7年8月至2000年8月,任衡陽市南岳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2000年8月至2008年5月,歷任衡陽市旅游局局長,衡陽市旅游局黨組副書記、局長;2008年5月至2013年6月,任衡陽市物價局黨組副書記、局長;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任衡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2015年7月至今任衡陽市委黨校(市行政學院、市社會主義學院)常務副校(院)長。
(湖南省紀委監委網站2019-10-12)
日前,經湖南省委批準,湖南省紀委省監委對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高建華,邵陽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王長忠,衡陽市委黨校常務副校長尹同君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高建華違反政治紀律,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等非組織活動,破壞當地政治生態,與多人串供,轉移隱匿涉案財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游和宴請活動,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房產情況;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規劃調整、資金撥付、提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王長忠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房產和投資情況;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影響通過民間借貸活動獲利,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在工程承攬方面謀取利益,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規劃手續辦理、土地出讓金返還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尹同君違反政治紀律,與多人串供,轉移、隱匿涉案財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房產和投資情況;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搞錢色交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騙取、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酒店星級評定、價格調節基金安排、項目資金申報、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數額巨大。
高建華、王長忠和尹同君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上變質,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湖南省委批準,決定給予高建華、尹同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王長忠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上述三人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款物隨案移送。
(湖南省紀委監委網站2019-12-27)
7月3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邵陽市委原常委、市委統戰部原部長、市委宣傳部原部長、市總工會原主席王長忠受賄一案。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長忠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長忠利用擔任邵陽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宣傳部部長、市總工會主席、相關建設項目協調領導小組負責人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786.4316萬元。提請以受賄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王長忠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長忠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王長忠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服從法院判決。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
(湖南省紀委監委網站2020-07-04)
2020年8月5日,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高建華受賄案在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9年,高建華利用擔任道縣縣委書記、永州市委常委、零陵區委書記、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常務副主任等職務便利,在招商引資、工程承攬、人事安排、資金撥付、推選人大代表等事項上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特定關系人唐輝(另案處理)多次收受李小軍、張新學等15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99.66萬元,其中既遂1219.66萬元,未遂28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建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高建華部分犯罪行為系未遂,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建華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高建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最后,高建華進行了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二級高級法官張經偉擔任本案審判長;衡陽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一級高級檢察官劉孫承出庭支持公訴。
省、市紀委監委、衡陽市兩級檢察院、部分媒體記者、高建華親屬及社會各界100余人旁聽了庭審。
因案情重大復雜,法院將擇期宣判。
(衡陽中院2020-08-05)
2020年12月3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共衡陽市委黨校(衡陽市行政學院、衡陽市社會主義學院)原常務副校(院)長尹同君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尹同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尹同君違法所得206.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尹同君先后利用擔任衡陽市旅游局局長、市物價局局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市委黨校常務副校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酒店星級評定、價格調節基金審批分配、項目資金申報安排、建設工程項目承包、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和索取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206.6萬元。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尹同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尹同君有索賄情節,應予從重處罰,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受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已退繳全部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郴州中院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