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原副主席劉宏武受賄一案。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5年至2022年,被告人劉宏武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建設委員會主任、市長助理、副市長,賀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副主任、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土地項目開發、專項補助資金獲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373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劉宏武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宏武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宏武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海南一中院 2023-05-31

2023年12月22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宏武受賄一案,對劉宏武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劉宏武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2年,被告人劉宏武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建設委員會主任、市長助理、副市長,賀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副主任、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土地項目開發、專項補助資金獲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373萬余元。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宏武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劉宏武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檢舉他人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海南一中院 2023-12-22 1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