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原庭長鄭學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3-09-07 18:3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召開會議,通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原庭長鄭學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情況。
黨組成員一致認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鄭學林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堅決懲治腐敗的堅定決心和鮮明態度,對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切實維護黨的紀律嚴肅性、凈化政治生態具有重要意義。黨組成員一致表示,堅決擁護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決定,全力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會議指出,鄭學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再次證明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黨的自我革命永遠在路上。必須堅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統一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要求上來,清醒認識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長期性、嚴峻性、復雜性,始終保持政治定力,始終以嚴的基調正風肅紀反腐,馳而不息抓好“三個規定”落實,一刻不停推進全面從嚴管黨治院。
會議強調,要認真開展警示教育,真正從反面典型中深刻汲取教訓。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始終牢牢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部署,推動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
(人民法院報2023-09-12)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原庭長鄭學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鄭學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且親屬收受財物,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安排他人支付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私德不修;喪失紀法底線,執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代理、訴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鄭學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鄭學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 2024-02-26 16:00 )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原庭長鄭學林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鄭學林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最高檢2024-03-15)

2024年11月27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原庭長鄭學林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鄭學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鄭學林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2年,被告人鄭學林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立案二庭庭長、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長、立案庭庭長、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29萬余元。2023年3月至9月,鄭學林退休后,利用原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150萬元,其中鄭學林實際獲得人民幣400萬元。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鄭學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均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鄭學林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及全部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利用影響力受賄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11月27日 1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