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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楊棟梁犯受賄罪、貪污罪一審獲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楊棟梁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楊棟梁簡歷:

楊棟梁,男,漢族,1954年1月生,河北青縣人,197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10月參加工作。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學院企業管理系石油管理工程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高級經濟師。

1972年起,先后任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鉆井一部32169隊鉆工、副指導員、指導員,鉆井一部一大隊副教導員、政治處副主任,鉆井一部黨委副書記,勘探三部黨委副書記、政治處主任。

1983年6月至1987年9月, 任華北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其間:1985年9月至1987年9月在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學院管理系管理工程專業學習) 。

1987年9月至1991年7月任中原石油勘探局鉆井一公司黨委書記、經理。

1991年7月至1994年7月任中原石油化工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

1994年7月至1996年9月任天津市聯合化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1996年9月至1997年8月任天津市經委副主任。

1997年8月至1998年6月任天津市機電工業總公司黨委書記 (其間:1995年9月至1998年1月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1998年6月至2001年3月任天津市委工業工委副書記、市經委主任。

2001年3月至2004年6月任天津市副市長。

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任天津市副市長、市國資委主任。

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任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國資委主任(其間:2004年9月至2007年1月在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專業在職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2007年12月至2009年5月任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兼市國資委主任,分管政府常務工作。

2009年5月至2012年5月任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政府常務工作。

2012年5月起,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

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2015-08-18 15:20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楊棟梁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棟梁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違規選用秘書并收受財物,違規為其子工作安排、職務升遷打招呼,違規選拔任用干部,出國期間擅自改變出訪計劃和路線;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揮霍浪費公款,長期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高消費娛樂活動,違規配用公車;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收受禮金、禮品,違規多占住房;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干預紀檢機關的紀律審查工作和司法機關的案件查辦工作,違規使用國有資金。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等問題涉嫌犯罪。

楊棟梁身為中央委員,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楊棟梁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準,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2015-10-16 13:00


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受賄、貪污一案,對被告人楊棟梁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楊棟梁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楊棟梁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棟梁先后擔任天津市副市長、天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天津陸軍預備役高炮師第一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49萬余元。

1999年4月,被告人楊棟梁在擔任天津市經濟委員會主任期間,以所在單位向天津市工業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多劃撥25萬元基建款的方式,購買了位于天津市和平區新疆路保疆里小區5-501房屋一套,并未進行國有資產登記。2001年4月,楊棟梁調離市經委主任時,未向天津市經委移交該房產。天津市經委也不掌握該房屋。經鑒定,該案房產價值人民幣27.08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棟梁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鑒于楊棟梁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