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教師本應像燈塔,照亮學生人生的道路,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可石阡一名教師為滿足個人的高消費需求,漠視國法,將主意打到了學生的學費上,不僅失去了學生的愛戴,還失去了人身自由。
案情回顧
陳某某原是石阡縣某民辦中學的一名教師,2023年1月至2月期間,陳某某利用擔任班主任的職務便利,在收取班級學生學費、資料費等費用共計6萬余元后,未按照學校規定上繳到學校財務而用于個人大額消費,無故離開單位時也未將其親屬為其籌集的款項歸還學校而繼續用于個人揮霍。2023年12月,陳某某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到案后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石阡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陳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6萬余元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遂依法向石阡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近日,石阡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以陳某某犯職務侵占罪當庭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檢察官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