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湘12刑終157號
原公訴機關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梁利和,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漢族,本科文化,原系懷化市第五中學(以下簡稱懷化市五中)校長,住懷化市鶴城區。2016年5月4日因涉嫌犯行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逮捕,同年8月2日經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7年9月21日經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決定繼續被取保候審;2018年4月12日經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決定,由溆浦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溆浦縣看守所。
辯護人楊瑞平,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根據本院的指定管轄決定,審理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利和犯受賄、行賄罪一案,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7)湘1224刑初26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梁利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7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伯華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梁利和及其辯護人楊瑞平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一)被告人梁利和在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擔任懷化市中校長期間,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在學校教輔資料采購、學生專業培訓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4.29萬元。其中:收受教輔資料銷售商楊某1好處費31.2萬元;收受校服銷售商潘某好處費8萬元;收受校園直飲水業務承包商林某好處費3.6萬元;收受懷化市中教師廖某請長期病假的感謝費3萬元;收受長沙國某美術培訓學校馬某好處費3.5萬元;收受長沙山竹藝術培訓學校王某好處費1萬元,收受懷化一書法培訓班開設人萬某1好處費1萬元;收受建筑承包商朱某好處費2.99萬元。
2016年4月初,被告人梁利和將其收受賄賂款中的2.3萬元及部分煙酒交給懷化市中副校長兼校紀檢員蒲某,蒲某將2.3萬元現金轉交給學校報賬員尹某3并要其入學校收入賬。
(二)2009年,時任懷化市鶴翔學校黨支部書記的梁利和被借調至“鶴城區教育強區辦公室”工作,在此期間,梁利和認識了時任懷化市鶴城區委副書記唐某1。梁利和為了得到唐某1在其職務調整和提拔中給予關照,于2012年春節期間在懷化市鶴城區武裝部唐某1的住所樓下,送給唐某1人民幣5萬元現金。后在唐某1的關照下,梁利和于2012年年初調至懷化市中任黨總支書記,2013年1月被任命為懷化市中校長。梁利和擔任懷化市中負責人后,為了繼續得到唐某1的關照,分別在2013年到2016年春節期間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唐某1人民幣1萬元現金,四年共送人民幣4萬元。
另查明,2016年4月24日,中共懷化市紀委對被告人梁利和進行調查,梁利和在接受調查時主動交代了其向唐某1行賄的犯罪事實。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4月25日指定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管轄梁利和涉嫌行賄一案。同年4月27日,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梁利和以涉嫌行賄罪立案偵查。5月3日,梁利和經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行賄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其尚未被檢察機關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2016年5月26日、8月2日,梁利和及家屬向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上繳贓款共計人民幣52.29萬元。
還查明,2017年9月上旬,被告人梁利和從懷化市鶴城區涼亭坳鄉老寨溪村尹某1處了解到該村村部被盜的情況后,根據尹某1對目擊到的盜竊犯罪嫌疑人的描述,斷定是綽號“黑黑”的尹某2所為。2017年9月18日,梁利和在懷化市鶴城區公交站發現尹某2后到黃金坳鎮派出所報警,接警的黃金坳派出所民警據此抓獲犯罪嫌疑人尹某2,到案后的尹明鐵對其在老寨溪村村部實施盜竊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后尹某2于2017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逮捕。
該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梁利和及唐某1的任職文件、相關的訂購教輔讀物合同、訂購校服協議、工程合作協議書、委托集訓協議、委托培訓協議和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出具的梁利和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楊某1、潘某、林某、向某1、馬某、王某、萬某1、朱某、蒲某、唐某1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梁利和的供述和辯解。
該院認為:被告人梁利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懷化市中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54.2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梁利和為了在個人的職務升遷中謀取競爭優勢,而主動給予原區委副書記唐某1財物,應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梁利和在接受紀委調查期間如實交代了其向唐某1行賄的主要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梁利和因涉嫌行賄罪被立案偵查后,如實交代了其尚未被偵查機關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以自首論,可以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梁利和的報案行為對于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有實際作用,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對被告人梁利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利和主動上繳受賄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梁利和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對于檢察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梁利和的違法所得應予追繳。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梁利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溆浦縣人民檢察院暫扣的被告人梁利和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二萬二千九百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上訴人梁利和上訴提出:自己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立功表現、積極退贓、認罪悔罪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一審判決量刑畸重;同時,經懷化市鶴城區社區矯正部門評估,對自己適用緩刑對自己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自己具備了適用緩刑的條件。要求二審依法改判并適用緩刑。
上訴人梁利和的辯護人除提出與梁利和的上訴理由相同的辯護意見外,還辯護提出:1、一審判決認定2016年春節期間梁利和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唐某1人民幣1萬元現金的事實有誤,2016年2月以后,唐某1已不再分管教育工作,無法給梁利和關照或者幫助;梁利和此次送1萬元給唐某1是拜年,其主觀上是“讓唐某1不要有人走茶涼的感覺”,梁利和的該行為不應認定為行賄。2、一審法院對梁利和的行賄犯罪行為適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明顯錯誤,應當適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一審法院對梁利和犯行賄罪判處罰金不當。梁利和行賄犯罪較輕,且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其行賄罪行,屬自首,且有立功表現,一審判決對梁利和犯行賄罪的量刑過重,對梁利和行賄犯罪應免予刑事處罰。
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檢察院二審提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梁利和犯受賄罪、行賄罪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梁利和的辯護人提出梁利和于2016年春節期間梁利和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唐某1人民幣1萬元現金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行賄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上訴人梁利和能自首,且有立功表現,能積極退贓,認罪態度較好,同時經社區矯正部門評估,梁利和具備社區矯正的條件,故對梁利和可以考慮適用緩刑。建議本院依法裁判。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
上訴人梁利和在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擔任懷化市中黨總支書記、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學校教輔資料采購、服裝采購、學生專業培訓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4.29萬元;其中:收受教輔資料銷售商楊某1好處費31.2萬元;收受校服銷售商潘某好處費8萬元;收受校園直飲水業務承包商林某好處費3.6萬元;收受懷化市中教師廖某請長期病假的感謝費3萬元;收受長沙國某美術培訓學校馬某好處費3.5萬元;收受從事藝術培訓的王某好處費1萬元,收受從事書法培訓的萬某1好處費1萬元;收受建筑承包商朱某好處費2.99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先后8次收受教輔資料銷售商楊某1好處費共計31.2萬元
2010年1月30日,楊某1以南方出版社、湖南時代文化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懷化市中簽訂了訂購高中各年級教輔讀物的合同,合同期限為五年。2013年初,楊某1找到時任懷化市中校長的上訴人梁利和,希望能按之前所簽訂的合同給該校高中各年級供銷教輔讀物并延續合同,承諾按訂購的教輔資料款的5%給予梁利和好處費,梁利和表示同意。之后,懷化市中2013年春季學期至2016年春季學期的教輔資料均由楊某1供銷。
2013年春季,楊某1給懷化市中銷售教輔資料共計57.6924萬元,該校將教輔資料款支付給楊某1后,楊某1按事先承諾在懷化市金苑賓館四樓茶室送給梁利和現金2.8萬元。
2013年秋季,楊某1給懷化市中銷售教輔資料共計84.3055萬元,該校將教輔資料款支付給楊某1后,楊某1按事先承諾在懷化市金苑賓館四樓茶室送給梁利和現金4萬元。
2014年春季,楊某1給懷化市中銷售教輔資料共計75.1645萬元,該校將教輔資料款支付給楊某1后,楊某1按事先承諾在懷化市金苑賓館四樓茶室送給梁利和現金3.7萬元。
2014年秋季,楊某1給懷化市中銷售教輔資料共計71.85905萬元,該校將教輔資料款支付給楊某1后,楊某1按事先承諾在懷化市金苑賓館四樓茶室送給梁利和現金3.6萬元。
2015年春季,楊某1給懷化市中銷售教輔資料共計72.6089萬元,該校將教輔資料款支付給楊某1后,楊某1按事先承諾在懷化市金苑賓館四樓茶室送給梁利和現金3.6萬元。
2015年秋季,楊某1給懷化市中銷售教輔資料共計96.7168萬元,該校將教輔資料款支付給楊某1后,楊某1按事先承諾在懷化市金苑賓館四樓茶室送給梁利和現金4.5萬元。
2016年春季,楊某1給懷化市中銷售教輔資料共計88.6445萬元,按楊某1的承諾,楊某1應付給梁利和好處費4.4萬元,但因該校未將教輔資料款支付給楊某1,楊某1為了感謝梁利和的關照,仍在懷化市金苑賓館四樓茶室送給梁利和現金2萬元。后因梁利和提出要按教輔資料款的7%給予活動經費,楊某1便于2016年4月的一天在懷化市金苑賓館四樓茶室送給梁利和好處費7萬元。
2、先后3次收受校服銷售商潘某好處費共計8萬元
2012年6月一天,潘某找到時任懷化市中黨總支書記、負責該校全盤工作的上訴人梁利和,要求承攬到懷化市中的校服業務,并承諾給予梁利和好處費,梁利和表示同意。隨后,梁利和勸說承攬該校校服業務的林某退出該校校服業務,并承諾會在該校的其他業務方面關照林某;林某提出其庫存有校服,要求2012年分一部分校服業務給其做,以后再將該業務讓給潘某做,梁利和答應2012年該校校服業務讓林某、潘某各做一半。此后,懷化市中2012年的校服業務由林某、潘某各做一部分。
2013年,潘某在沒有與懷化市中簽訂校服訂購協議的情況下,承攬到該校校服業務。2014年春節期間的一天,潘某為了感謝梁利和的幫助,打電話將梁利和約到懷化市湖天開發區一茶樓,并送給梁利和現金2.5萬元。
2014年4月8日,因林某與懷化市中所簽訂的訂購校服協議已到期,潘某遂以懷化市遠度服飾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該校簽訂了2014年至2016年的訂購校服協議。2015年春節期間的一天,潘某為了感謝梁利和的幫助,打電話將梁利和約到懷化市紅星路一家羊肉粉館,隨后在梁利和的車上送給梁利和現金2.5萬元。
2015年6月3日,因懷化市鶴城區物價局、質量監督管理局要求校服冬裝加厚,潘某遂與懷化市中重新簽訂了一份2015年、2016年的訂購校服協議。2016年春節期間的一天,潘某為了感謝梁利和的幫助,經電話聯系來到停放在懷化市中醫院大門口附近的梁利和車上,送給梁利和現金3萬元。
3、先后7次收受校園直飲水業務承包商林某好處費3.6萬元
2012年6月,上訴人梁利和勸說林某退出懷化市中校服業務后的一天,林某找到梁利和,要求承攬該校直飲水業務,梁利和表示同意。同年7月3日,林某以懷化市昊業教育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代表懷化市中的梁利和等人簽訂了鶴城區校園管道直飲水工程合作協議書,雙方約定:協議的期限為2012年7月3日至2022年12月30日,費用標準為學生飲用水費每學期按4個半月計算,每個學生每月10元,該校在合同期的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學生飲水費用總額的70%比例支付給林某費用,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學生飲水費用總額的65%比例支付給林某費用,十年之后另行協商分配比例。此后,林某為了感謝梁利和的關照,于2013年春節前至2016年春節前的一天,先后7次到梁利和的辦公室送給梁利和現金共計3.6萬元。
4、收受懷化市中教師廖某請長期病假的感謝費3萬元
2014年8月,懷化市中教師廖某因腰椎間盤突出,難以堅持教學工作,向時任懷化市中校長的上訴人梁利和提出請一年病假的申請;梁利和稱請長期請病假需要持病假申請、醫院的相關證明到區教育局辦理審批手續。同年9月的一天,廖某之夫向某1幫廖某到懷化市鶴城區教委辦理了一個月的病假手續后,將相關請假材料遞給梁利和,要求梁利和批廖某一年的病假,承諾廖某的病假期間的工資全部給梁利和,并把廖某的工資卡交給梁利和,同時將密碼告訴給梁利和,梁利和表示同意。此后一年,廖某未到懷化市中上班,其病假期間的工資被正常發放到其工資卡上,梁利和則從廖某的工資卡上陸續取走現金2萬元。2015年9月,廖某上班后,梁利和將廖某的工資卡退還給廖某,并告知其已從該卡上取走2萬元錢,謊稱按規定廖某還需交1萬元錢給學校;不久,廖某交給梁利和現金1萬元。梁利和獲取上述3萬元現金后將該款占為己有并用于其日常開支,沒有退還給廖某。
5、收受長沙國某美術培訓學校馬某好處費3.5萬元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時任長沙國某美術培訓學校法定代表人兼校長的馬某為了能在懷化市中招生,到懷化市中找到時任該校校長的上訴人梁利和,要求懷化市中把高考美術生放在該培訓學校培訓,并承諾事后會感謝梁利和;梁利和表示會考慮。此后,懷化市中經考察將長沙國某美術培訓學校列入懷化市中高考美術專業生培訓機構,并組織美術專業學生到長沙國某美術培訓學校培訓。2014年7月29日、2015年7月25日,馬某代表長沙國某美術培訓學校與懷化市中簽訂了兩份美術專業委托集訓協議。
2014年至2016年春節期間,馬某為了感謝梁利和的關照及今后能繼續得到梁利和的關照,先后3次分別在懷化市迎豐路“懷容”茶樓、懷化市湖天橋附近的一茶樓及金苑賓館四樓茶室,送給梁利和現金1萬元、1萬元、1.5萬元共計3.5萬元。
6、收受從事藝術培訓的王某好處費1萬元
2015年端午節期間,掛靠長沙山竹藝術培訓學校從事藝術培訓的長沙岳麓區誠鑫藝術培訓學校的股東王某到懷化市中找到上訴人梁利和,要求懷化市中將長沙山竹藝術培訓學校列為高考音樂專業生培訓機構,并送給梁利和一個內有現金1萬元及茶葉的紙袋;梁利和收受后要王某等消息。同年7月25日,王某代表長沙山竹藝術培訓學校與懷化市中簽訂了音樂專業委托培訓協議。
7、收受從事書法培訓的萬某1好處費1萬元
2015年春節的一天,在懷化市鶴城區水木天成小區從事書法培訓的萬某1為了在懷化市中招收書法培訓生時能得到上訴人梁利和的關照、支持,經與梁利和電話聯系,以拜年的名義來到梁利和居住的湖天一色小區,將一內有現金1萬元及酒、茶葉等物的袋子放入到該小區門衛處,并告訴給梁利和。后梁利和從外面回到該小區時,取走了萬某1所送的現金及物品。
8、收受建筑承包商朱某好處費2.99萬元。
2015年春節前的一天,承攬懷化市五中臨街門面綜合樓改造工程的朱某為了能盡快結算工程款,經與上訴人梁利和電話聯系后到懷化市,將一個內有9900元現金及煙、酒等物的袋子送給梁利和;梁利和予以收受。
2016年春節后的一天,朱某為了能盡快結清工程款,到梁利和的辦公室將一個內有2萬元現金的信封送給梁利和,梁利和予以收受。
2016年3月26日,上訴人梁利和因原懷化市鶴城區委副書記唐某1被紀委查處,擔心其罪行敗露,便將其收受的賄賂款中的2.3萬元及部分煙酒交給時任懷化五中副校長、紀檢委員的蒲某,蒲某即將該2.3萬元現金轉交給該校財務并要求記入該校財務賬。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且查證屬實的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證言
(1)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明:他于2010年與懷化市中簽訂了教輔資料供銷合同,合同的期限是5年。2013年初,梁利和擔任懷化市中校長,他為了能夠繼續履行原先簽訂的合同,就到懷化市中找到梁利和。梁利和同意由他繼續履行合同,但同時提出學校年級組經費緊張,希望他再給年級組一些活動經費,于是他答應按照最多不超過“碼洋”(資料單價*訂購冊數)的5%給活動經費,梁利和答應了。2013年春季學期至2015年秋季學期共6個學期,他都是按照教輔資料款5%的比例給梁利和送錢,送錢的地點均在懷化市金苑賓館四樓茶室。2016年春季學期因懷化市中沒有與他結算教輔資料費,所以他就先給了梁利和送了2萬元錢。后因梁利和曾提出要按教輔資料款的7%給予活動經費,他又于2016年4月份在懷化市金苑賓館四樓茶室送給梁利和7萬元錢。他先后8次送給了梁利和現金共計31.2萬元。
(2)證人潘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上半年的時候,梁利和調至懷化市中擔任負責人,他為了爭取到懷化市中的校服業務,找梁利和談了幾次,希望梁利和能把懷化市中的校服業務交給他做,并承諾一定會感謝的。后在梁利和的幫助下,他順利獲得懷化市中校服業務。為了感謝梁利和幫他獲得了懷化市中校服業務及今后梁利和能讓他繼續承攬該業務、及時結賬,他于2013年農歷年底給梁利和送了2.5萬元錢,2014年農歷年底給梁利和送了2.5萬元錢,2015年的農歷年底給梁利和送了3萬元錢。
(3)證人林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6月,梁利和要他退出懷化市中的校服業務,并答應在其他業務上給予他關照。此后的一天,他找到梁利和要求把該校的直飲水業務交給他承攬,梁利和表示同意。為了感謝梁利和讓他承攬到懷化市中管道直飲水業務及今后能繼續得到梁利和的關照,自2013年到2016年,他先后7次送給了梁利和現金共計3.6萬元。
(4)證人廖某、向某1的證言,分別證明:廖某因腰椎間盤突出,欲請一年的病假(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經咨詢后得知請一年的病假需要所在學校校長的同意,便找到梁利和,梁利和同意廖某請假,同時稱請一年假按規定不能發工資給廖某;向某1表示只要能請一年病假,廖某工資卡上的工資就不要了。2014年8月下旬,向某1將醫院開具的廖某請假的資料、請假申請報告及廖某的工資卡用檔案袋裝好后到梁利和的辦公室交給了梁利和,并將廖某工資卡的密碼告訴給梁利和。當年9月開學后,懷化市中就沒有給廖某排課,廖某就在家休養了一年。2015年9月廖某上班后,梁利和將工資卡退給了廖某,并告訴廖某其已從廖某的工資卡上取走2萬元,按規定廖某還應交1萬元給學校。不久,廖某給了梁利和1萬元現金。
(5)證人馬某的證言,證明:他于2012年在長沙開設了國某美術培訓學校,為了感謝梁利和將懷化市中美術專業生放至其學校培訓,于2014年至2016年春節期間先后分3次送給梁利和現金共計3.5萬元;其中2014年送了1萬元,2015年送了1萬元,2016年送了1.5萬元。
(6)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他系長沙岳麓區誠鑫藝術培訓學校股東,該校的前身為長沙岳麓區新山竹藝術培訓學校,掛靠長沙岳麓區山竹藝術培訓學校從事音樂和傳媒類的專業培訓。2015年端午節期間,他到懷化市中找到上訴人梁利和,要求懷化市中將長沙岳麓區山竹藝術培訓學校列為高考音樂專業生培訓機構,并送給梁利和一個內有現金1萬元及茶葉的紙袋;梁利和收受后要王某等候消息。同年7月,他代表長沙岳麓區山竹藝術培訓學校與懷化市中簽訂了音樂專業委托培訓協議。
(7)證人萬某1的證言,證明:他在懷化市鶴城區水木天成小區租房開設書法培訓班。2015年春節期間的一天,他為了在懷化市中招收書法培訓生時能得到梁利和的關照和支持,經與梁利和電話聯系后,以拜年的名義來到梁利和居住的湖天一色小區,將一內有現金1萬元及酒、茶葉等物的袋子放入到該小區門衛處,并告訴給梁利和。
(8)證人朱某的證言,證明:他于2014年9-10月承攬了懷化五中的臨街門面綜合樓改造工程。2015年春節前一天,他為了能盡快結算工程款,經與梁利和電話聯系后,到懷化市將一個內有9900元現金及煙、酒等物的袋子送給梁利和。2016年春節后的一天,他為了盡快結清工程款,到梁利和的辦公室送給梁利和現金2萬元。
(9)證人蒲某(懷化市中的副校長、紀檢委員,分管后勤工作)、楊某2(懷化市中出納員某的證言,分別證明:楊某1在給懷化市中銷售教輔資料期間,該校都是按合同價格給楊某1付款,該校沒有向楊某1收取過其他經費,梁利和也沒有以楊某1的名義給該校交過任何費用。2016年4月份,梁利和通過蒲某上交給該校人民幣2.3萬元和一些煙酒,梁利和講是一名老板在過年時送的,沒有具體講是誰送的;后蒲某要該校財務將該2.3萬元記入財務賬。
2、書證:
(1)中共懷化市鶴城區教育局委員會鶴教委[2012]1號文件、懷化市鶴城區教育局鶴教發[2013]1號文件復印件各1份,證明上訴人梁利和于2012年2月6日被任命為懷化市中黨總支書記,2013年1月14日被任命為懷化市中校長。
(2)懷化市中與南方出版社第七編輯部、湖南時代文化有限公司簽訂的訂購教輔讀物合同復印件1份,南方出版社第七編輯部、湖南時代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函復印件1份,懷化市中與長沙市子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復印件1份、購銷合同補充協議復印件1份,長沙市子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委托書復印件1份,楊某1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楊某1受委托與懷化市中簽訂購銷教輔資料合同的時間、具體內容。
(3)楊某1行賄統計表1份,證明: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根據楊某1的證言、梁利和的供述及楊某1銷售給懷化市中教輔資料的“碼洋”,統計出楊某1于2013年至2016年向梁利和行賄合計人民幣31.2萬元。上訴人梁利和及楊某1經核對后,對該統計表均未提出異議。
(4)懷化市中與懷化市遠度服飾有限公司簽訂的訂購校服協議復印件2份,證明:懷化市中與代表懷化市遠度服飾有限公司的潘某簽訂訂購校服協議的時間、具體內容。
(5)懷化市中與懷化市昊業教育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鶴城區校園管道直飲水工程合作協議書復印件1份,證明懷化市中與代表懷化市昊業教育服務有限公司的林某簽訂校園管道直飲水工程協議的時間、具體內容。
(6)懷化市鶴城區教育局鶴教發[2014]26號文件及附件《鶴城區教育系統教職工病假管理工作暫行辦法》,證明:該區學校教職工病假的審批程序及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其中,病休兩個月以內,由學校復核查驗報區教育局人事股審批;病休兩個月以上,由學校復核查驗報區教育局人事股審批并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備案。
(7)懷化市中教師廖某的病假申請報告、門診病歷復印件及楊某2、尹某3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懷化市中教師廖某因病申請到一個月的病假,事實上廖某休了一年的病假,休假期間廖某將工資卡交給上訴人梁利和,梁利和未將廖某的工資收入上交該校財務。
(8)懷化市中與長沙國某美術培訓學校簽訂的美術專業委托集訓協議復印件2份,證明懷化市中與馬某簽訂美術專業學生培訓協議的時間、具體內容。
(9)懷化市中與山竹藝術培訓學校簽訂的音樂專業委托培訓協議復印件1份,證明懷化市中與王某簽訂培訓音樂專業學生協議的時間、具體內容。
(10)懷化市中副校長、紀檢委員蒲某出具的收條復印件1份,證明:2016年3月26日,梁利和向所在單位上繳了2.3萬元現金,兩條和天下煙、四瓶茅臺酒。
3、上訴人梁利和對上述受賄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所供與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吻合。
(二)行賄
2009年,時任懷化市鶴翔學校黨支部書記的梁利和被借調至“鶴城區教育強區辦公室”工作。期間,上訴人梁利和認識了懷化市鶴城區分管教育工作的區委副書記唐某1。2012年春節期間,上訴人梁利和為了其職務調整和提拔能得到唐某1的關照,在懷化市鶴城區武裝部唐某1的住所樓下,送給唐某1現金5萬元。后在唐某1的關照下,梁利和于2012年2月6日調至懷化市中任黨總支書記,2013年1月被任命為該校校長。梁利和在擔任懷化市中負責人后,為了感謝及能繼續得到唐某1的關照,又于2013年到2016年春節期間,先后4次分別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唐某1現金各1萬元,共計4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且查證屬實的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證言
(1)證人唐某1的證言,證明:他在擔任懷化市鶴城區委副書記、分管教育工作期間認識了上訴人梁利和。2012年春節期間的一天下午6時許,上訴人梁利和給他打電話稱有工作要當面向他匯報,他們按約定在他所住的鶴城區武裝部宿舍樓下見面后,梁利和以拜年的名義送給他一個紙袋子,稱是其一點心意,他接過袋子后要梁利和好好干,并承諾自己會盡量滿足其愿望。他回家后打開紙袋子發現里面有一條煙和5萬元現金。后來在他的幫助下,梁利和于2012年調至懷化五中任黨總支書記,2013年1月被任命為該校校長。2013年至2016年,梁利和每年春節期間都在他家樓下以拜年的名義送給他現金1萬元,四年共送了4萬元。
(2)證人梁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份,她的弟弟梁利和向她借款5萬元,當時梁利和沒說具體用途。直到梁利和被紀委問話回來后,梁利和才告訴她2012年向她所借的5萬元錢送給了鶴城區委原副書記唐某1。
2、書證
(1)中國共產黨懷化市委員會懷委干[2011]48號文件及中共懷化市鶴城區委辦公室《關于區委常委分工及掛點安排的通知》,中國共產黨懷化市鶴城區委員會鶴委干[2011]71號、[2013]2號、[2014]7號文件,中共懷化市鶴城區委員會《關于唐某1卸任鶴城區委副書記后分管工作的情況說明》等書證,分別證明:唐某1于2011年6月9日擔任中共懷化市鶴城區委副書記,協助區委書記處理區委日常事務,受區委書記委托負責有關工作,分管黨建、新型工業化、教育工作等。2014年2月17日,唐某1被免去鶴城區區委副書記職務,但根據組織安排仍分管鶴城區教育工作至2016年2月。
(2)中共懷化市鶴城區教育局委員會鶴教委[2012]1號文件、懷化市鶴城區教育局鶴教發[2013]1號文件復印件各1份,證明上訴人梁利和于2012年2月6日被任命為懷化市中黨總支書記,2013年1月14日被任命為懷化市中校長。
3、上訴人梁利和對行賄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所供給唐某1行賄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及具體經過等與證人唐某1的證言、相關書證吻合。
另查明,2016年4月24日,上訴人梁利和在中共懷化市紀委辦案人員就原懷化市鶴城區區委副書記唐某1的違法違紀問題對其進行調查問話時,主動交代了其向唐某1行賄的犯罪事實。同年5月3日,上訴人梁利和在檢察機關偵查人員告知其因涉嫌行賄罪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后,主動隨偵查人員到檢察機關。次日,上訴人梁利和在檢察機關偵查人員訊問時,除如實供述了其行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尚未被檢察機關掌握的其受賄犯罪事實;之后,上訴人梁利和于當日18時許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8月2日,上訴人梁利和及家屬向檢察機關退繳贓款共計人民幣52.29萬元。
2017年9月上旬,上訴人梁利和從懷化市鶴城區涼亭坳鄉老寨溪村(原賀家田鄉屋家溪村)尹某1處了解到該村村部被盜的情況后(梁利和的出生地在懷化市鶴城區,曾在懷化市鶴城區工作過。涼亭坳鄉、蘆坪鄉、賀家田某均在黃金坳片區內),根據尹某1對目擊到的盜竊犯罪嫌疑人的描述,便斷定是綽號“黑黑”的尹某2所為。2017年9月18日,上訴人梁利和在懷化市鶴城區公交站發現尹某2,即到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黃金坳鎮派出所報警,該派出所民警即趕至該處將涉嫌盜竊的犯罪嫌疑人尹某2抓獲歸案;經審訊,尹明鐵對其在老寨溪村村部實施盜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后尹某2于2017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8年2月7日,尹明鐵因犯盜竊被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在一審法院審理本案期間,受一審法院委托的懷化市鶴城區司法局經調查評估,認為上訴人梁利和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不良影響較小,梁利和在調查評估階段能認罪悔罪,且其具備了社區矯正的條件,再犯罪風險較低,建議對上訴人梁利和適用社區矯正。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二審庭審質證、認證且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證明:
1、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及該局偵查人員吳黔溆、陳某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梁利和到案及破案經過兩份,中共懷化市紀委的調查筆錄及檢察機關于2016年5月4日12時48分至14時08分、15時01分至17時20分對上訴人梁利和的訊問筆錄等,分別證明:2016年4月24日,上訴人梁利和在中共懷化市紀委就唐某1違法違紀問題向其調查問話時,主動交代了其向唐某1行賄的犯罪事實。2016年4月27日,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根據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檢察院的指定管轄決定,決定對上訴人梁利和涉嫌犯行賄罪一案立案偵查。同年5月3日,上訴人梁利和在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人員告知其因涉嫌犯行賄罪已被該院立案偵查后,主動隨偵查人員到該院。同年5月4日,上訴人梁利和在檢察機關偵查人員訊問時,除如實供述了其行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尚未被檢察機關掌握的其受賄犯罪事實;之后,上訴人梁利和于當日18時許被刑事拘留。
2、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扣押決定書2份、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2份,證明:上訴人梁利和本人及家屬于2016年5月26日、8月2日向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退繳贓款共計人民幣52.29萬元。
3、上訴人梁利和自書的立功經過、證人尹某1出具的書面證言、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黃金坳派出所及該所民警向欣欣、劉陽出具的案件線索來源說明、公安機關對尹明鐵的詢問筆錄、相關的拘留證、逮捕決定書、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2018)湘1202刑初55號刑事判決書等,分別證明: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黃金坳派出所民警根據上訴人梁利和的舉報,于2017年9月18日抓獲涉嫌盜竊的犯罪嫌疑人尹某2后,尹某2供述了其盜竊犯罪事實。后尹某2于2017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8年2月7日,尹明鐵因犯盜竊被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4、懷化市鶴城區司法局于2018年1月19日出具的(2018)鶴社矯調字第18號《湖南省適用社區矯正調查評估意見書》,證明:受一審法院委托的懷化市鶴城區司法局經調查評估,認為上訴人梁利和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不良影響較小,梁利和在調查評估階段能認罪悔罪,且其具備了社區矯正的條件,再犯罪風險較低,建議對上訴人梁利和適用社區矯正。
本院認為,上訴人梁利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懷化市中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所收受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上訴人梁利和為了在個人的職務調整及升遷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先給予時任懷化市鶴城區委副書記的唐某1財物人民幣5萬元,后為了感謝及能繼續得到唐某1的關照,多次送給唐某1財物共計人民幣4萬元,以上合計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上訴人梁利和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上訴人梁利和在中共懷化市紀委就唐某1違法違紀問題向其調查問話時,能主動交代其向唐某1行賄的犯罪事實,且在檢察機關偵查人員告知其因涉嫌犯行賄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后,主動隨偵查人員到檢察機關,并主動交代了尚未被檢察機關掌握的其受賄犯罪事實,依法均應當認定為自首。上訴人梁利和在被取保候審期間,能積極舉報他人盜竊犯罪,提供盜竊犯罪嫌疑人行蹤,對公安機關破獲他人盜竊犯罪案件起了重要作用,具有立功表現。上訴人梁利和還能積極退繳受賄所得全部贓款,認罪悔罪。鑒于上訴人梁利和具備上述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故對上訴人梁利和所犯受賄罪減輕處罰、對其所犯行賄罪從輕處罰并實行數罪并罰。上訴人梁利和受賄犯罪所得的贓款,依法應予追繳。
上訴人梁利和的辯護人辯護提出一審判決認定2016年春節期間梁利和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唐某1人民幣1萬元的事實有誤,2016年2月以后,唐某1已不再分管教育工作,無法給梁利和關照或者幫助;梁利和此次送1萬元給唐某1是拜年,其主觀上是“讓唐某1不要有人走茶涼的感覺”,梁利和的該行為不應認定為行賄的意見;經查,雖2014年2月17日唐某1被免去了懷化市鶴城區委副書記的職務,但之后至2016年2月,根據組織安排唐某1仍分管該區教育等工作,上訴人唐某1是為了感謝及能繼續得到唐某1的關照,才于2016年春節期間梁利和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唐某1人民幣1萬元,應認定梁利和的該行為屬行賄,故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梁利和的辯護人辯護提出一審法院對梁利和的行賄犯罪行為適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明顯錯誤,應當適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一審法院對梁利和犯行賄罪判處罰金不當的意見;經查,上訴人梁利和的行賄犯罪行為持續至《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依法對梁利和行賄犯罪行為應依照《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一審判決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所提出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梁利和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分別提出一審判決對梁利和犯受賄罪、行賄罪的量刑畸重或過重,梁利和行賄犯罪較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經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梁利和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檢察院二審分別提出上訴人梁利和系初犯,具有自首、立功表現、積極退贓、認罪悔罪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同時經社區矯正部門評估,梁利和具備社區矯正的條件,對梁利和具備或可以考慮適用緩刑的意見,經查均能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雖原判對上訴人梁利和犯受賄罪、行賄罪的量刑適當,但鑒于上訴人梁利和具有自首、立功表現、積極退贓、認罪悔罪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且社區矯正部門建議對上訴人梁利和適用社區矯正,再結合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對上訴人梁利和可以考慮適用緩刑,為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本院認為對上訴人梁利和實行數罪并罰后可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2017)湘1224刑初261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中對上訴人梁利和犯受賄罪、行賄罪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項即“溆浦縣人民檢察院暫扣的被告人梁利和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二萬二千九百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撤銷該判決的第一項中對上訴人梁利和的量刑部分。
二、上訴人梁利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再忠
審 判 員 邵洪超
審 判 員 荊 成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紫陽
代理書記員 劉 倩
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十八條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九條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刑法規定并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